上海市生物醫藥行業協會

上海市生物醫藥行業協會

上海市生物醫藥行業協會(SBIA)成立於2002年12月,是由上海及相關省市生物醫藥企業、相關大學、科研院所和產業園區等單位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90家,會員涵蓋現代生物技術和醫藥領域從研發、生產到流通等整個產業鏈。協會是國家民政部首批命名的“全國先進民間組織”,並先後榮獲上海市社團體管理局“4A級社會組織”和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先進行業協會”等稱號。

協會緊密結合行業具有的知識創新型、科技含量高等特點,致力於行業“服務、自律、代表、協調”四項基本職能,積極組織本行業的培訓研討、技術諮詢、信息交流、調查研究、智慧財產權保護、科研成果推介、會展等活動,同時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和行業發展的有關信息,供政府部門決策參考,並開展政府授權委託的行業管理工作,引導行業規範化管理,提高市場競爭力,促進上海市生物醫藥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生物醫藥行業協會
  • 外文名:SBIA
  • 成立時間:2002年12月
  • 目標:促進生物醫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生物醫藥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BioPharmaceu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SBI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是本市生物醫藥及相關業務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依照國家憲法、法律和法令,根據國家發展生物技術與醫藥產業的方針和政策,履行行業服務、自律、代表和協調職能,為企業服務,完成政府授權委託的行業管理工作,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引導本市生物醫藥企業走向規範化管理,提高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生物醫藥行業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主管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組織本行業的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購買服務項目;
(二)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本行業的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三)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四)依據本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
(五)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六)參與有關本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本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本行業的聽證會;
(七)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八)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本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九)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培訓,交流,會展,統計,公信證明,準入審核,業內外關係協調,監督會員依法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在本市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物醫藥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可以申請加入本會。與生物醫藥行業相關的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也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在本市設有分支機構、連續營業6個月以上的非本市登記的生物醫藥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擁護本會章程;
(三) 願意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行業的共同利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 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
(二) 嚴重違法,觸犯刑律;
(三) 企業破產、停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增補選舉產生,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若追認不通過,則理事名額自動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增補選舉產生,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若追認不通過,則常務理事名額自動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或連任超過兩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同意後方能任職。
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職位與貢獻對等的原則,會長和副會長單位在本會自理會務、自籌經費中須盡相應的義務和貢獻。
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條件是:
(一) 從事生物醫藥行業事務二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專業知識;
(二) 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四) 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 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常設工作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是本會的專職管理人員,主持並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一條 對本會的建立和發展作出貢獻的人士,經理事會討論批准,可授以特邀理事、名譽理事、名譽副會長或名譽會長等榮譽稱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收取會費;
(二) 接受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購買服務項目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銀行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用於協會日常辦公開支、出版會刊、聘用人員工資和補貼、對外聯絡交流活動支出和其他合法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指導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自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會以協會名義參加其它協會,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向下一次會員大會報告。
第五十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結構,應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然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到上海市團體管理局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上海市生物醫藥行業協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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