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營業性遊戲機娛樂業管理辦法》是在上海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營業性遊戲機娛樂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月1日
- 施行地區:上海市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營業性遊戲機娛樂業的管理,保障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經營和參與營業性遊戲機(包括遊藝機,下同),娛樂項目和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上海市文化局是本市營業性遊戲機娛樂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社會文化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社文處)具體組織本辦法的實施,並負責全市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審批及營業性遊戲機娛樂業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文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旅遊定點涉外賓館外的營業性遊戲機娛樂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配合文化管理部門做好營業性遊戲機娛樂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經營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遊戲機室面積在四十平方米以上,平均每台遊戲機的使用面積在二平方米以上;
(二)遊戲機室建築結構牢固;
(三)遊戲機室的出入口暢通,消防、衛生等設施符合有關規定;
(四)遊戲機室有足夠的光亮,夜間開放有必要的照明設備和停電時的應急措施;
(五)經營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負責人持有市社文處頒發的《上崗合格證》。
第五條開辦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旅遊定點涉外賓館應向市社文處提出書面申請,其他單位應向所在地區、縣文化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遊戲機娛樂活動的場地設定平面圖;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遊戲機磁卡和機種型號。
區、縣文化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後七天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社文處審批。市社文處應在接到申請書或區、縣文化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後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文化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許可證》每年覆核一次。
申請單位憑《許可證》向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治安合格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未經批准的單位,不得從事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經營活動。
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變更法人代表、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營業地址,應按開業的申請程式,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
第六條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使用具有反動、淫穢、色情、封建迷信和兇殺暴力等有害內容的遊戲機磁卡。
(二)禁止使用未經市社文處審核的遊戲機磁卡和機種。
(三)禁止設定老虎機、蘋果拼盤機、角子機、牌機及類似的遊戲機進行經營活動。禁止進行以任何形式換取現金、獎券、獎品的有獎經營活動。
(四)禁止提供營業性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
(五)禁止轉讓、租借、偽造或塗改《許可證》。
(六)禁止向未成年人開放。
(七)禁止在道路、弄堂、綠化地帶、集市等露天場所以及青少年活動場所和中國小校周圍二百米範圍內設點經營。
(八)禁止各種形式的承包或租賃經營。
(九)實行明碼標價,掛牌營業。
(十)對在場內酗酒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賭博、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七條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經營者,應按規定繳納管理費。
對管理費的收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具體的繳納辦法和標準,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會同市文化局確定。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和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門沒收其經營工具及非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文化管理部門按《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文化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許可證》。
(五)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項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管理部門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九)利用營業性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檢舉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經營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文化管理部門查實後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條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經營者應接受文化、公安、衛生、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拒絕、阻撓文化管理部門檢查的,文化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拒絕、阻撓公安、衛生、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的,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應當開具罰沒款收據。罰沒款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處罰決定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各級文化、公安、衛生、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文明執法;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有關主管部門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