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公布
《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住宅小區治理創新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2日
規定全文
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住宅小區治理創新若干規定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推進浦東新區住宅小區治理創新,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營造安全有序、美麗和諧的高品質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浦東新區推進住宅小區治理創新應當貫徹“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重要理念,完善黨組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履職、各類組織積極協同、民眾廣泛參與,自治、法治、德治、共治相結合的治理體系。
浦東新區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共同參與的住宅小區治理模式。
第三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依據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務資源的制度,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推動執法力量、專業力量、服務力量下沉基層,統籌賦權、減負、增能相關政策,及時研究決定住宅小區治理的重大事項。
浦東新區房屋管理、城管執法、規劃資源、建設交通、民政、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履行職能,對住宅小區治理進行分類指導、協同管理。
第四條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小區治理和綜合執法工作,強化區域資源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等共同做好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聯繫基層工作機制,定期走訪社區民眾,傾聽民眾意見建議,協調解決突出矛盾問題。
第五條浦東新區應當根據居民人口規模、居住狀況、公共服務資源配置等因素,合理設定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以服務居民為宗旨,組織開展居民自治,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依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居民戶數為居民委員會配備社區工作者。對於老齡社區、老舊小區等存在特殊情況的居民委員會,應當適當增加社區工作者。政府開發的社區公共管理、公共衛生、應急服務等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為居民委員會配備。
居民委員會應當以居民小組或者樓組為基本單元加強住宅小區管理。社區工作者負責日常巡查走訪、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條住宅小區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住宅物業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租賃、環境綠化、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規定,履行自治公約和管理規約,依法配合社區治理和綜合執法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履行職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結合物業服務情況對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評價意見,納入本市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價體系。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依法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配合。
第七條浦東新區應當加強居民自治能力建設,推進住宅小區建立基層黨組織牽頭,居民代表、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共同參與的議事協商機制,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租賃、環境綠化、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公共事務進行民主協商,形成自治公約、管理規約。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居民委員會以居民小組或者樓(組)為基本單元,引導居民通過建立網際網路群組等線上或者線下方式有序開展鄰里互助和協商自治。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樓(組)長、網際網路群組管理人的溝通聯繫,為樓組居民開展自我服務和協商自治提供指導、服務。
第八條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加強居民志願服務隊伍建設,將具備志願服務條件、熱心公益的各類人員吸納進入社區居民志願隊伍,納入社區統一調度和管理。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公共衛生或者其他專業志願服務隊伍。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志願服務隊伍以樓組、片區或者住宅小區為單元開展互助性、服務性、公益性志願服務活動,並根據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需要對志願者進行相關培訓,為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提供必要場所和相應條件。
第九條因業主委員會無法選舉產生或者無法正常運作,可能引發公共安全事件、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根據居民委員會的報告,住宅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住宅小區所屬居民委員會在一定期限內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並在住宅小區內公告。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就居民委員會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相關職責的方案徵詢業主意願,並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徵詢,經參與徵詢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住宅小區管理規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居民委員會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應當遵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規範,代行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期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儘快推動業主委員會組建或者改選。
第十條浦東新區應當建立居民需求訴求回響機制。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居民實際需求和困難,並在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及時回應解決居民實際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及時排查獨居高齡老人、困境兒童、孕產婦、重大疾病患者、殘障人士以及困難民眾等人員情況,動態編制人員和需求清單,開展精準關愛幫扶工作。
對於居民委員會反映的需要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解決的民眾訴求,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該部門發起約請,被約請的部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溝通協調工作;對於涉及多個部門的綜合性事項,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組團式服務協調機制,切實推動問題解決。
第十一條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住宅小區統籌設立聯勤聯動站(點),完善聯勤聯動機制,持續最佳化住宅小區內各類突發事件和違法行為的發現、應對、處置、反饋等工作流程,實現事件閉環高效處理。
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承擔住宅小區管理事務的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住宅小區聯勤聯動站(點),實現多方聯動、共建共治。
第十二條浦東新區應急管理、房屋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指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住宅小區應急管理制度,完善平急轉換機制,儲備應急救援隊伍,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練,合理安排應急救援場地和基本生活保障物資,提高住宅小區突發事件處置和應急動員能力。
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納入應急處置工作體系,提供物資、資金等保障和支持,會同房屋管理、建設交通、應急管理、消防救援、衛生健康、綠化市容等部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平時和應急狀態下的物業服務工作職責清單,定期組織物業服務工作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難以及時召集居民會議並形成決議的,應當以多種方式聽取居民意見,共同協商並實施臨時性管理措施。緊急情況消除後,應當立即召開居民會議或者停止實施臨時性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舊小區更新改造投入機制,制定更新改造分步推進計畫,改善老舊小區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
浦東新區應當建立老舊小區物業服務的財政扶持機制,明確資金補助條件和標準,加強老舊小區保全、保潔等物業服務。支持有條件的街鎮探索區域化、連片化的物業服務模式,推動物業服務區域合併,整體提升老舊小區物業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浦東新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區域功能提升等工作,按照政府主導、規劃引領、尊重民意、市場運作的原則,統籌規劃指標、土地供應等,制定計畫加快實施城中村改造;加大對城中村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人居環境、違法建築等的規範和整治力度。支持在城中村引入專業物業服務管理。
浦東新區應當加強對商業辦公項目、廠房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規劃用途等違法行為的整治。對在整治期間尚有居民實際居住的商業辦公用房(以下稱類住宅),應當納入社區治理和居民委員會自治。
對類住宅、城中村的相關管理及執法,適用本規定關於住宅小區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住宅小區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定期排查老舊房屋、樓道堆物、高空墜物、非機動車違規充電、違規群租等安全隱患。
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建立住宅小區安全隱患聯動整治機制,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規定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式,必要時通過聯合執法等方式開展整治。
第十六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支隊伍管執法”的原則,決定將與住宅小區密切相關且基層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交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所屬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名義,具體承擔本轄區內住宅小區的綜合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違法搭建建築、損壞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建築立面、違法改變房屋原始設計等危害房屋安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留存相關資料;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過城市格線化管理平台報告。
涉及違法搭建建(構)築物或者違反房屋裝飾裝修相關規定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管理規約限制相關施工人員、建築材料進入住宅小區。
第十八條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綜合執法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報告或者投訴舉報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法律、法規另有特定時限要求的除外。
查處住宅小區內的違法行為時,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進入違法現場調查取證;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應當配合。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對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照片、視(音)頻等相關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案件證據材料。
第十九條對正在實施的違法搭建建(構)築物、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建築立面、擅自改變房屋原始設計等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暫停施工,並可以暫扣施工工具和材料。
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書面通知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在施工作業期間按照契約規定暫時停止施工現場的水電供應;暫時停止相關市政公用服務的,不得影響居民生活。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後,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恢復施工現場的水電供應。
第二十條對不適用簡易程式,但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自願認錯認罰、對法律適用沒有異議且主動配合整改的行政執法案件,經當事人書面提出,綜合執法部門可以簡化流程快速辦理。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對於有關違法建(構)築物的法律文書,採用直接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將相關法律文書在住宅小區公告欄和涉案建(構)築物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同時以電話、簡訊等方式將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通知當事人,張貼公示之日起十日視為送達。
第二十一條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改正等行政決定後,符合申請強制執行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可以交由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實施,並派員現場指導監督。
對於違法搭建建(構)築物、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建築立面、擅自改變房屋原始設計、違規群租等行為,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持生效法律檔案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將有關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當事人完成整改的,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其出具證明檔案;當事人申請抵押、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檔案。
第二十二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及時採集並動態更新實有人口、實有房屋等信息,並在“社區雲”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動住宅小區數字治理套用場景建設,加強相關信息數據的分析研判和運用,提高服務水平和管理效率。
綜合執法部門因執法活動所需,可以通過大數據平台直接共享使用其他部門已納入共享需求清單的數據信息;未納入共享需求清單的,可以通過大數據平台發出協助通知書,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協助通知書的五個工作日內告知。
第二十三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宅小區治理和綜合執法相關工作所需人員、經費、技術、裝備、場所等保障。
支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無違建創建活動,並將創建結果納入街鎮年度績效考核。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住宅小區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提升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浦東新區有住宅小區的村民委員會參照本規定關於居民委員會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