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蟹行業協會

上海市河蟹行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4月,協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64家,個人會員142人,養殖經營企業25家,農民專業合作社32家,下設3個協會代表辦事機構(安徽安慶地區、湖南嶽陽地區、上海青浦地區),已註冊“國螯”、“寶島”、“瀛生”和“淀元”等10多個品牌商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河蟹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0年4月
簡介,章程,

簡介

協會依託上海河蟹苗種資源優勢,做大做強河蟹產業文章,以上海河蟹產業化為目標,堅持“市內發展與市外開發並舉”,實施跨地區經濟合作發展戰略,積極參與我國中西部地區開發,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指導、協調、服務、自律功能作用,團結上海廣大養蟹企業和養蟹戶,為發展上海河蟹養殖事業作出積極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上海市崇明縣河蟹協會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崇明地區河蟹行業廠大養殖戶、銷售商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推進崇明河蟹產業比建改、振興崇明經濟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市場為導向,調控崇明地區的河蟹生產,同時在協會內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技術交流,協會弘揚“尊重人才、實事求是”的作風,倡導“協作、創新、奉獻”的事業精神,充分發揚民主、依法實行民主辦會。
第四條 協會主管部門為崇明縣農業委員會,業務上接受崇明縣科協的指導和崇明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上海市崇明縣農業委員會內。地址為崇明縣城內樂門路18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養殖指導、諮詢服務、市場行銷、課題研討、表彰獎勵。
(一)在協會內開展河蟹養殖技術指導和培訓,使廠大會員掌握河蟹的優質高產養殖技術,提高崇明養蟹的整體水平。
(二)接受會員單位和個人的諮詢。包括政策信息、市場動態、病害防治等。
(三)通過市場調查,開拓銷售渠道,創辦經濟實體。會員可以共享協會行銷網路的資源。
(四)組織、承擔、參與河蟹方面的課題研究和項目攻關。把科研成果套用到生產上,促進河蟹養殖和加工技術的創新。
(五)協助政府做好長江水系中華絨鰲蟹優良種質資源的保護工作,維護崇明河蟹良好的市場信譽,保護會員的合法經濟權益。
(六)表彰獎勵在河蟹養殖、流通和科技服務中的優秀人才,積極向政府反映廣大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河蟹養殖和銷售的專業大戶;
(四)積極支持本會並從事河蟹行業管理的行政和科技工作者以及涉及河蟹科研、生產、流通等方面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事理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崇明縣農業委員會審查並經崇明縣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入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主,在理爭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崇明縣農業委員會審查並經崇明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底。因特殊情況虛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崇明縣農業委員會審查並經崇明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條會決定;
(四)決定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營理制投,除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崇明縣民政局和崇明縣農業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崇明縣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崇明縣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崇明縣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崇明縣農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崇明縣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崇明縣農業委員會和崇明縣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零年四月六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崇明縣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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