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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上海市森林管理規定》已經2024年1月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4年1月22日
內容全文
(2024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本市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原則和目標)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本市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第四條(管理部門)
林業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林業工作機構協助林業部門做好林業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水務、交通、農業農村、國資、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
本市實行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公開考核結果。
第六條(林長制)
本市全面推行林長制,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市、區、鄉鎮(街道)三級林長體系,設立相應的總林長、林長。
本市林長制將保護生態資源、推進國土綠化、促進森林經營、加強災害防控、完善監測體系和強化執法監管等作為主要任務。各級林長按照林長制工作職責,負責組織領導責任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組織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和其他組織實施工作,並負責組織對下一級林長的考核。
第七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市財政部門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納入財政轉移支付的範圍;區財政部門根據生態項目資金需求,按照規定程式統籌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林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
第八條(宣傳教育和科研推廣)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森林資源保護教育。
鼓勵和支持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等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宣傳活動。
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技術研究,促進成果轉化;推廣先進適用的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表彰獎勵)
對在造林綠化、森林保護、森林經營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森林資源保護髮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制定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提高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提升森林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益林保護、培育和管理以及林業保險、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
市林業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編制市林業發展規劃和林地保護利用、造林綠化、森林經營等相關專項規劃。市林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林業發展總體思路、目標、指標、布局、任務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加強林地與各自然要素的統籌協調,提升生態空間品質。
區林業部門應當根據市林業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林業發展規劃,並可以結合實際,編制相關專項規劃。
林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式,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二條(年度計畫制定和實施)
林業部門根據林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制定造林、公益林撫育等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造林年度計畫應當以持續拓展造林空間和營造城區森林群落為主要任務,重點推進實施近郊綠環、生態走廊、生態間隔帶、環新城森林生態公園帶造林。
公益林撫育年度計畫應當以林分結構簡單、生態功能低下的公益林為重點林分改造、森林撫育對象,加強森林資源結構最佳化,提升森林資源積蓄儲備和生態功能水平。
第十三條(行業造林)
水務、交通、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根據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並結合本行業、領域特點,因地制宜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增加森林面積、提升功能質量。
第十四條(科學造林和檢查驗收)
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植樹造林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設計、施工的技術標準,並由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承擔;國家有資質要求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區林業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當年造林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計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積的,成活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要求。檢查驗收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市林業部門。
第十五條(公益林劃定)
根據生態保護的需要,將森林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
市林業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市地方級公益林劃定有關規定,擬訂地方級公益林區劃範圍並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公布。
公益林進行調整的,應當經原劃定機關同意,並予以公布。
未劃定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屬於商品林。
第十六條(公益林分級保護)
本市對公益林實施嚴格保護。
市林業部門根據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公益林生態功能,確定地方級公益林保護等級,明確分級保護要求,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相關等級和要求應當在本市林地保護利用專項規劃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公益林經營)
林業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經營專項規劃、公益林撫育年度計畫,對公益林中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等低質低效林,組織開展林分改造、森林撫育等,提升“綠化、彩化、珍貴化、效益化”水平,提高公益林的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推進開放式休閒林地建設,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生態消費需求。
利用公益林開展上述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公益林養護)
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公益林相關技術規程,對公益林進行養護。
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可以委託具備養護專業能力的單位,對公益林進行養護。
林業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林養護的指導和監督,並對公益林養護質量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核撥、支付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商品林經營)
商品林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採取集約化經營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經濟效益。
第二十條(林地占用總量控制)
本市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制,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指標。
市林業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編制林地占用定額,報經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報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占用林地許可)
礦藏勘查、開採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向市林業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審核許可權經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市林業部門在林地占用定額內對林地占用申請進行審核。
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市財政、林業部門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森林植被恢復費具體徵收標準。
區林業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市林業部門應當定期督促區林業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並進行檢查。
建設項目涉及占用林地的,規劃資源部門在核定、提出規劃條件階段,應當徵求市林業部門意見。
第二十二條(臨時使用林地許可)
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區林業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禁止行為)
禁止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種,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和過度修枝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誌。
第二十九條(核查工作機制)
市林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林核查工作機制,按照規定的核查程式,組織對造林、林地建設、公益林撫育、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情況進行核查;對於經核查存在問題的,應當按照核查要求予以整改。市林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信用管理)
林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單位、個人有關森林管理信用信息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依法採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林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修正並重新公布的《上海市森林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