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會計學會

上海市會計學會誕生於1979年,是由熱愛會計事業,有志於會計學術研究的人士,按照自願原則發起組建的民眾性會計學術社團。已先後加入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中國會計學會為團體會員。學會領導成員都是會計學術界的知名人士,歷任會長有黃逸峰、顧樹楨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會計學會
  • 成立時間:1979年
  • 現任會長:湯云為
  • 個人會員:3000多人
簡介,章程,

簡介

現任會長為湯云為,副會長為孫錚、李若山、郁子沖、邵瑞慶等。秘書長為黃光懋。學會現有個人會員3,000多人,各區縣會計學會均已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學會現有分支機構,包括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21個,在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活動。
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黨在各個時期在經濟工作所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會計學術研究,力求使研究的內容進一步服務於本市會計實務工作,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每年都制定一批研究課題,其中如加強會計法制建設、完善會計準則體系、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推進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等都是近年來重點研究項目。通過系統深入的研究,獲得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其中大部分已提供各級財稅部門作為制定決策的參考,贏得各有關方面的重視。並且歷年來已有20多篇論文分別榮獲市社聯和中國會計學會優秀學術成果獎。同時,學會也連續兩次經市社聯評定為優秀學會。 學會成立以來,還運用講座、報告會等各種形式組織科普活動,宣傳普及會計法制,會計理論和會計知識。並曾組織編寫《工業企業財務人員進修叢書》共10冊對外發行。既提高了大家的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又擴大了社會影響。學會編輯出版的《上海會計》,經過多年來的精心培育,刊物質量不斷提高,獲得會計界的好評,曾先後被評為“全國會計類專業核心期刊”和“全國優秀經濟期刊”併入編“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會計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會計學術和實務界人士,區縣會計學會和部分重點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團結、組織上海市會計理論、教育和專業工作者,獨立自主地開展會計學術研究和科普活動,促進會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掛靠單位是上海市財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設立在上海市徐匯區。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1.組織和推動會計學術研究、開展專題調查,推動會計改革和發展,並進行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
2.舉行專業培訓和會計人員後續教育,提高財會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
3.編輯出版會計書刊,努力提升《上海會計》會刊和辦好學會網站,宣傳普及會計法制、會計理論和會計知識,總結學術成果,交流信息動態;
4.承接課題研究任務,為黨政領導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規劃、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5.評選優秀論文和專著,並給以表彰。
6.認真聽取積極反映會計人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配合有關部門維護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從事會計學術研究、會計諮詢、會計培訓、會計書刊的編輯出版和會計優秀論文的評審、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得超越章程規定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堅持: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個人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贊成本會宗旨,有志於會計學術研究,並能積極參加學會會務活動,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和副教授、副研究員、講師以上任職資格或取得博士學位者;
2.高等院校財經專業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財會教育或實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3.高等院校財經專業畢業,從事財會教育工作或專業工作十年以上,有較大貢獻並發表過財會方面的論著或譯著者。
4.大中型企業單位財務負責人,並積極從事會計學術研究和參加學會各項會務活動者。
凡經核准登記的本市各區、縣的會計學會贊成本會宗旨,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可推選代表參加各項活動,部分重點企事業單位可以發展為本會的團體會員,並可派代表參加本會的會務活動。
已成立區、縣會計學會的地區中的會計工作者,原則上按照地區會計學會規定的入會條件,申請加入地區會計學會為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順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會員兩人介紹;
2.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的機構(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分支機構
本會為便於開展活動,可按行業系統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或按課題類型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成為本會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另立章程,不設理事會,可制定工作條例,其活動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和監督,日常工作由本會秘書處協調。
凡已按規定申請入會的個人會員可以參加分支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未設立分支機構的系統或地區中的會員可編成若干會員小組。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利;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與有關學術研究活動,論文撰寫。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構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十)選舉常務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第二十二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報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常務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社會團體工作管理經驗,並能專職或主要從事學會工作;
(八)具有財會、經濟類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專業人員不低於80%。
(九)會長應為具有財會、經濟類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
第三十二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有以下情況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四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辦事機構
(一)本會的辦事機構為學會秘書處,在理事會和正副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具體工作。
秘書長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聘免。
(二)本會設學術委員會、組織領導學術研究和科學普及工作,評審優秀學術研究成果,並對重大學術活動作出規劃。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三)本會設《上海會計》編輯委員會,組織領導會刊《上海會計》的編輯出版工作,並對足以影響會刊質量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編輯委員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構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1.會員繳納的會費。個人會員每年二十元;團體會員每年繳納2000元。
2.本會舉辦的實體機構收支結餘的上交部分。工作委員會按其團體會費、辦班、諮詢服務收入10%上交市學會作管理費。
3.購買政府服務和政府部門及有關部門資助或個人捐贈。
4.利息收入和根據本會業務範圍組織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有以下情況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學會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二)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經2007年月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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