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關於本市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是2014年3月27日上海市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政府關於本市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
- 發布單位:上海市政府
為進一步改善本市環境空氣品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經國務院同意,結合本市實際,自2014年4月30日起,對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以及在本市使用的公交、環衛、郵政行業重型柴油車,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2014年4月30日後(不含30日)銷售或轉入的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車輛,停止辦理註冊登記。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具體範圍為:
(一)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包括輕型汽油車、輕型代用燃料汽車和輕型兩用燃料汽車,具體是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規定的、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N1類車輛。
2014年暫不實施標準中OBD系統對NOx線上監測頻率(IUPR)的控制要求。該控制要求從2015年1月1日起,統一實施。
(二)用於公交、環衛、郵政行業的重型柴油車,具體是指《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規定、最大總質量大於3500kg的N2類、N3類車輛。
二、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機動車,必須符合以上標準規定。辦理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時間,以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受理時間為準。
三、準予在本市申領牌證的機動車車型,由市環保局根據環境保護部核定的第五階段機動車達標車型公告,定期在市環保局網站發布。
四、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辦理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時,應當根據環境保護部核定的第五階段機動車達標車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未列入車型公告的機動車產品,不予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
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
(一)在2014年4月30日前(含30日)已銷售並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車輛;
(二)已經過市環保局登記並且在2014年4月30日前(含30日)簽訂銷售契約或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庫存車輛;
(三)2014年4月30日前(含30日)在原車輛註冊地車輛管理所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欲轉入本市的國四標準車輛。
六、各機動車製造和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組織安排生產和銷售計畫。各銷售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的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通告有關規定的義務,並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契約時,予以書面提示。
七、成品油供應企業及自備車用燃料企業應當提供第五階段的車用燃油或代用燃料,並建立柴油車車用尿素的供應體系,以確保機動車產品的正常使用。
八、自2014年4月30日起,《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提前實施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滬府發〔2009〕21號)停止實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