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區開辦商業網點的暫行規定

為了鼓勵上海市新建住宅區開辦商業網點,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的規定。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8-30
【生效日期】1991-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區開辦商業網點的暫行規定
(1991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鼓勵本市新建住宅區開辦商業網點,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新建住宅區商業網點是指已建成交付給市、區商業系統所屬企業使用的公建配套的商業、飲食、服務業、書刊業的網點(以下簡稱商業網點)。
第三條新建住宅區商業網點(包括用於網點的倉庫、辦公室,下同)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交付使用的,五年內可減免用房租金。減免幅度為:
(一)第一年交10%,免90%;
(二)第二、第三年交20%,免80%;
(三)第四、第五年仍有困難的企業,經過房屋出租部門批准,適當減免。
新建住宅區商業網點在本規定發布前交付使用、未滿五年的,其不足五年的部分,原則上按此辦法執行。
第四條新建住宅區商業網點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在開辦營業的兩年內,從稅收上給予扶持:
(一)理髮、沐浴、熟水、修配服務等企業,免徵營業稅、所得稅、城建稅;
(二)菜場(包括副食品商店)及經營大眾化早點的飲食店,免徵所得稅;對已享受減半徵收營業稅優惠政策,但仍有困難的,還可由企業申請免徵營業稅;
(三)其他商業企業免徵所得稅;對交納營業稅有困難的,還可由企業申請減免營業稅。
第五條各區建立新建住宅區商業網點開辦基金。
(一)資金的來源
1.由區財政按新建住宅區開辦商業網點的實際困難適當撥款;
2.從各區徵集的商業網點設施基金中每年按徵集額劃撥20%;
3.從各區新建住宅區商業網點建設費收入中劃撥20%;
4.從企業主管部門稅後調劑基金和留成資金中劃撥一部分;
5.其他集資。
(二)資金的使用管理
1.新建住宅區商業網點開辦基金由各區商業網點管理辦公室負責籌集使用和管理。
2.各區新建住宅商業網點開辦基金實行專款專用、有償使用。由各區制訂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報市商業網點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新建住宅區商業網點貨運車輛通行證,由市公安局交通處會同市商業網點管理辦公室核發。
第七條新建住宅區商業網點的勞動力配備按實際需要,由市、區勞動部門分年核撥勞動力指標,並相應增加工資基金額度。
第八條本規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財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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