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憑票憑證和緊缺商品供應的若干規定

上海市憑票憑證和緊缺商品供應的若干規定: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商品的正常供應和消費者利益,打擊投機倒把活動,制止商品供應中的不正之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憑票憑證和緊缺商品供應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9-11-13
  • 生效日期:1990-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概述,法規內容,

概述

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商品的正常供應和消費者利益,打擊投機倒把活動,制止商品供應中的不正之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市所有的零售企業,不得將市場供應緊缺的或憑票憑證供應的工業消費品、副食品、糧油及其加工製品,成箱、成批銷售給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事業單位,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成箱、成批銷往外地。

法規內容

一、本市所有的批發企業,經營市場供應緊缺的或憑票憑證供應的工業消費品、副食品、糧油及其加工製品的批發業務,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有商品外調任務的市級批發企業和工業部門的供銷公司,須按外調計畫經行銷往市外的批發業務。
(二)區、縣批發企業不得外調緊缺工業消費品,如因協作關係需作適當外調的,應報經區、縣商業主管部門批准;凡需外調本市憑票憑證供應的工業消費品,應報經商品歸口的市商業主管部門批准。
(三)副食品、糧油及其加工製品的外調,需經市商業主管部門批准。
(四)緊缺耐用消費品的批發業務,只能由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商業以及生產這種商品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供銷單位經營,其他企業不得經營這類商品的批發業務。
(五)生產企業完成生產、交貨計畫後允許自銷的緊缺商品,一般應儘量銷在本市,經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外調,但必須銷售給外地持有合法經營該商品證件的單位。
(六)企業計畫外自籌原料生產的緊缺商品,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外調。
(七)生產企業接受外地單位來料加工的緊缺商品,可返回外地委託加工單位。
二、 凡屬憑票憑證供應的工業消費品、副食品、糧油及其加工製品,零售企業應嚴格執行憑票憑證定量供應制度;批發企業應按零售企業回收的票證數量批發供應,不得無票證或超量供應。
三、凡屬本市地方財政補貼的商品及專項安排供應本市市場的商品,應全部投放於本市市場零售供應,不得成批供應給個人,嚴禁套購轉手倒賣。
四、批發、零售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集團供應的規定,對與民眾生活關係密切、市場供應緊缺的工業消費品和副食品,必須切實保證城鎮居民的消費需要,不得大量供應給單位。
五、違反本規定以上幾條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企業有關負責人員,由主管部門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在違反本規定的同時犯有受賄、貪污行為的,應追繳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批發、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應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行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處理各類違法經營行為。
七、本規定所稱的批發、零售企業,包括本市各行業的全民、集體企業及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
八、本市緊缺商品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財貿辦公室根據市場供求狀況核定,並向各有關部門發出通知,屬於該範圍內的商品的供應,均按本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財貿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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