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

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促進本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促進本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持範圍)
(一)支持工業、城建、農林和生活等領域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如大宗工業固廢、建築垃圾、畜禽糞便和農作物秸稈、污水廠污泥、電子廢棄物、餐廚垃圾等,重點支持其中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
(二)支持將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電產品等進行再製造;
(三)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四)優先支持範圍:國家重點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納入本市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規劃的項目;納入國家試點及本市循環經濟示範的項目、納入本市環保三年行動計畫中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的項目;區縣有配套資金或政策支持的項目。
已從其他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具體支持範圍,由市發展改革委在每年組織項目申報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後另行通知。
第三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一)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的3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國家重點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項目,按照國家要求,給予相應支持;對市政府要求重點支持的其他項目,其補貼方式和標準另行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資金來源)
本市用於扶持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並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實施管理。
第五條(申報條件)
(一)在本市註冊並落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項目利用本市產生的廢棄物為主;
(三)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導向;
(四)單位資金和納稅信用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五)項目能源利用效率處於本市同行業領先水平;如相關產品在國家或本市有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原則上應達到其中先進值的要求;
(六)利用農林廢棄物的項目,投資額應在400萬元以上,其它項目投資額應在1000萬元以上;
(七)項目已於申報上一年度或於本年度申報截止日期前建成投產並穩定運行,已辦結國家規定的環保竣工驗收手續,審批檔案齊備。
第六條(項目申報)
(一)申報項目實行歸口管理。其中,中央和市屬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先行受理並進行初審;其他單位申報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委先行受理並進行初審。
(二)對於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各項目單位向各歸口單位報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2、《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申請項目基本情況表》(附表1);
3、《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項目申報承諾表》(附表2);
4、項目的審批(或核准、備案)檔案;
5、環保部門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或相關意見),環保竣工驗收批准檔案(或相關意見);
6、規劃、土地部門對項目的批准檔案(或相關意見),按照有關規定無需辦理的除外;
7、審計部門或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項目決算審計報告或結算審價報告;
8、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專業資質證書複印件(如有);
9、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項目審核和資金撥付)
(一)各歸口單位根據每年度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申報通知及要求,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並在此基礎上,正式行文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二)市發展改革委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後,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和實地踏勘,並套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查詢企業信用情況。專業機構應出具評審意見。
(三)建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以及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建設管理委、市農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共同參加的審定小組。審定小組根據專業機構出具的意見,研究確定扶持項目初步名單和擬補貼的資金數額,形成本年度專項扶持計畫草案並進行公示。
(四)公示結束後,市發展改革委對公示通過的項目下達專項扶持計畫,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五)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的撥款申請,按照財政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專項扶持資金一次性撥付到各項目單位。
第八條(監督和管理)
(一)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單位,在按照現行有關財務制度使用資金的同時,要加強獲得支持項目的日常運營管理,充分發揮補貼資金的投資效益,努力擴大項目的資源環境效益。
(二)各歸口單位加強初審把關,負責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市發展改革委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進行抽查和評估;市財政局會同市審計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四)在對項目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經查實,取消該單位三年內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資格,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滬發改環資〔2010〕31號)廢止。
(二)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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