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上海市徐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
發展歷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發展歷程

1980年3月徐匯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起,設立了本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徐匯區人大常委會。

主要職責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區人大常委會行使權力機關各項職權。區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是舉行常委會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區人大常委會具有三項職權,即決定權、監督權和人事任免權。一是決定權。區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華僑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決算。通過依法討論、決定本區重大事項,促進政府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二是監督權。區人大常委會監督的主要對象是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監督內容主要是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兩大類。法律監督主要檢查監督對象是否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是否能確保法律、法規在本區域的實施,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監督主要圍繞兩方面內容開展,一方面是區域工作中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等重點問題,另一方面是人民民眾關心、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三是人事任免權。區人大常委會在人代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或區長的提名,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區政府組成人員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的任免;根據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根據區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根據區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區人大個別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區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

內設機構

徐匯區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共有組成人員34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員28人。區人大常委會下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人事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華僑民族宗教事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代表工作室和12個街道工作委員會。

現任領導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李新華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徐國文陳奇忠盧鑒朱偉紅(女)、趙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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