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機械行業協會

上海市建設機械行業協會(Shanghai Construction Machine Trade Association)成立於2003年2月,是由成立於1984年1月的上海市建設機械化協會按照市政府對行業協會改革、發展的有關檔案精神,改革改制而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設機械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Machine Trad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3年2月
  • 前身:上海市建設機械化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上海市建設機械行業協會是本市從事建設機械科研、設計、製造、經營、土木建築施工、設備安裝、設備租賃和維修、建設機械檢測、以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非營利的行業社會團體法人單位。其主要成員有本市和外省市進滬建設機械施工、租賃、安裝、維修企業;建設機械製造企業;建設機械科研、檢測單位等。現有會員單位近200家。此外上海市建設機械行業協會還與全國十幾個同行業協會有密切聯繫,特別是與華東六省市的同行業協會形成了年會制度,每年交流一次。
本會的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遵循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積極起到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通過技術進步和完善企業管理機制發展本市建設機械行業,提高社會效益和企業的經濟效益。廣泛組織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使建設機械的科研、設計、製造、使用、管理、維修、改造緊密結合,開發新產品、推廣套用新技術,提高建設機械設備嫌樂騙的管理水平,為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建設機械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建設機械行業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2、收集、整理國內外建設機械行業的技術、管理、租賃、閒置建設機械設備的調劑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向會員單位傳遞。3、代表行業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開展行業內建設機械設備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幫助企業提高設備管理水平。4、制定行業內勸員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5、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6、承擔對行業內企業的考核、評比,組織業內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組織對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檢查。7、接受政府有邀立犁關部門的轉移和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承擔業內企業的資質初審工作,組織行業發展規劃的調研編制,開展建設機械設備安全使用評估、安全狀況檢測等。
協會每二年評選一次“全國”和“上海市”設備管理優秀單位,按照會員單位的需要,舉辦機械類上崗證培訓班和機械設備管理人員培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建設機械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Machin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CM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組建,為本市從歸譽旋事建設機械科研、設計、租賃、安裝、製造、維修、經營、土木建築施工、同業企業以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遵循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反映行業訴求,協助政府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行業服務積極起到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通過技術進步和完善企業管理機制發展本市建設機械行業,提高社會效益和企業的經濟效益;廣泛組織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使建設機械的科研、設計、製造、使用、管理、維修、改造緊密結合,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開發新產品、推廣套用新技術、提高建設機械設備管理水平,為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建設機械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建設機械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只整詢寒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建設機械行業的技術、管理、租賃、閒置建設機械設備的調習項料市濟利用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向會員單位傳遞。
(三)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開展行業內建設機械設備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幫助企業提高設備管理水平。
(四)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五)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洪斷少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六)承擔對行業內企業的考核、評比;組織行業職業培訓和技能考核認證;組織對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檢查。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 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承擔行業內企業的資質初審工作;組織行業發展規劃的調研編制,開展建設機械設備安全使用評估、安全狀況檢測等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交流、新品推廣、信息服務、諮詢培訓、編輯出版等活動。
第八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舉辦的經營實體開展活動時,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凡從事建設機械的科研、設計、製造、租賃、經營、使用及含有建設機械設備經營管理機制的土木建築施工、設備安裝、設備租賃和維修企業以及相關單位都可以加入本協會;
(二)承認協會章程;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即為本會會員。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對協會的發展或本單位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申請。
會員如果在二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組織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聘請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方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人代表。
本會法人代表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工作組,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7日二屆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建設機械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建設機械行業的技術、管理、租賃、閒置建設機械設備的調濟利用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向會員單位傳遞。
(三)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開展行業內建設機械設備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幫助企業提高設備管理水平。
(四)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五)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六)承擔對行業內企業的考核、評比;組織行業職業培訓和技能考核認證;組織對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檢查。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 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承擔行業內企業的資質初審工作;組織行業發展規劃的調研編制,開展建設機械設備安全使用評估、安全狀況檢測等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交流、新品推廣、信息服務、諮詢培訓、編輯出版等活動。
第八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舉辦的經營實體開展活動時,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凡從事建設機械的科研、設計、製造、租賃、經營、使用及含有建設機械設備經營管理機制的土木建築施工、設備安裝、設備租賃和維修企業以及相關單位都可以加入本協會;
(二)承認協會章程;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即為本會會員。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對協會的發展或本單位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申請。
會員如果在二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組織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聘請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方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人代表。
本會法人代表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工作組,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7日二屆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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