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安全協會

上海市建設安全協會是由上海市建設系統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各省市在滬施工企業自願參加的團體,是從事職業安全技術、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科研、信息交流、技術培訓、諮詢服務及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審核等工作的專業性社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設安全協會
  • 章程通過時間:2009年9月16日
  • 總則:6條
  • 業務範圍:2條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基本任務是:
宣傳和貫徹國家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根據本市建設系統行業、職業的實際情況,提出生產、施工安全、工業衛生及職業病防治等方面的建議。
組織會員和專家對重大安全技術項目的攻關和安全技術研究課題的論證;接受委託組織對重大工程和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產使用進行安全評價。
開展國內外安全技術交流和新技術推廣套用。組織職業安全技術培訓。
開展安全技術諮詢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提供服務。
對安全事故的責任分析、預測、預防以及對工程和人身傷害事故的保險提供諮詢。
收集、儲存、整理提供有關職業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的信息、資料;編輯出版有關安全科學技術刊物;接受委託組織編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規程和標準。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審核認證。
協會下設秘書處及三個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諮詢和安全審核的實體,即:上海建安進修學校、上海安一建設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第二審核認證中心。

協會章程

上 海 市 建 設 安 全 協 會 章 程
(2009年9月16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上海市建設安全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登記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第三條 本協會性質 是由本市建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外省、市在滬參加建設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從事職業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安全科學研究、專業諮詢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為提高建設行業安全素質,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
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溝通會員、政府、社會的聯繫,為加快上海城市建設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協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會務自理,經費自籌。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 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1090弄2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開展建設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課題研究、
信息交流、教育培訓、安全評估、諮詢服務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介紹推廣,承擔
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本協會的任務
一、 宣傳和貫徹國家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
二、 根據本市建設行業的特點,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調查研究,提出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等方面的建議;
三、 組織對重大安全技術項目的攻關和安全技術研究課題的論證;參與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產使用的安全評價;
四、 開展國內外安全技術交流與合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五、 舉辦安全教育培訓,開展安全技術諮詢,提高安全文化素質;
六、 編輯出版有關安全科學技術刊物、資料;收集、儲存、整理、交流、
發布有關安全生產的信息;
七、 參與有關安全檢查和安全評比工作;
八、 承擔政府授權和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
的意願並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即可成為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均以單位負責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該團體會員的代表人。如有變更,應由單位新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接替並及時告知協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 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三、 有要求本協會進行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及幫助解決安全管理的難題,舉辦專題安全教育培訓的特約權;
四、 有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 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 向本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解除
一、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 違反本協會《章程》和損害本協會合法權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可對會員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處;
三、 會員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正常活動視作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的會籍管理和日常工作聯繫,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 制訂或修改協會章程;
二、 聽取和審議本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增補、罷免理事會成員;
四、 討論、決定本協會的終止事項;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設立理事會
一、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在廣泛醞釀、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二、 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一人,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負責全面工作。副會長、常務理事若干人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產生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三、 本協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 本協會聘請對建設安全事業具有豐富管理經驗和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領導和專家擔任顧問。
五、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顧問每屆任期為五年。
六、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 制定本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計畫;
2、 討論修改本協會章程;
3、 提出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
4、 選舉或罷免協會正、副會長、常務理事和正、副秘書長;
5、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工作。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
二、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 落實、檢查、督促本協會工作的實施;
2、 審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
3、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4、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懲處;
5、 研究、決定本協會日常工作事項;
6、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十九條 設立秘書處
一、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
協助秘書長工作。
二、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確定聘免本協會所屬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人員;
3、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
4、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三、實體機構收入
四、單位資助和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會計和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費使用限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並接受會員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負責管理本協會的經費和資產,每年向理事會報告經費的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討論,常務理事會審定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上海市城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變更、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三十條 本協會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須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作出決議,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如因故須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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