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

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

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SRTA),是上海市廣播電視播出、製作、研究及媒體融合機構。是成立於上世紀80年代的上海市廣播電視學會,2011年更名為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SRTA)
  • 成立時間:2011年
  •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路1376號
  • 郵編:200051
主要領導,內設機構,會員單位,協會會刊,章程,

主要領導

會長:林羅華
副會長:袁雷李蓉陳雨人孫向彤、邵學新
秘書長:許志偉

內設機構

專業委員會
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
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青年工作委員會
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廣播工作委員會

會員單位

協會會刊

《廣電之家》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廣播電視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縮寫為"SR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廣播電視播出、製作、研究及媒體融合機構和上述機構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保持與增強黨的群團工作和群團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和民眾性;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正確導向,堅守社會責任;按照社會公共服務原則和市場準則指導工作,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專業服務、學術研究、市場監督的職責;接受政府委託,協助政府部門加強管理,努力為會員單位、為政府提供服務;為推動上海廣播電視和媒體融合發展繁榮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圍繞節目宣傳、安全播出、創作生產、科技進步、市場經營、改革發展等重點工作,發揮協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加強自律和培養人才的作用,推動廣播電視科學發展,增強廣播電視的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公信力。
  (二)開展廣播電視和媒體融合理論研究,組織廣播電視政策研討,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刊物、著作,建立行業網站,組織理論與實踐的交流,總結新經驗、新成果、新思路,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廣播電視理論體系建設。
  (三)開展與國際以及港澳台地區廣播電視及其媒體融合機構、相關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交流合作,舉辦展覽會、學術報告會,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推動上海廣播電視事業邁向新領域。
  (四)加強自律,規範自身行為,弘揚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建立健全協調和保障機制,糾正不正之風。
  (五)及時反映廣大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做好各類協調工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的服務工作,維護公平競爭和安全。
  (六)開展廣播電視以及媒體融合發展的調查研究,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廣播電視信息統計、收集、分析、發布等工作,參與制定廣播電視發展規劃,參與修訂廣播電視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為政府部門提供有關廣播電視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交流、研討、展覽等活動,推動廣播電視內容創新、業態創新、科技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會廣播電視、媒體融合作品的評優、評估、評析以及優秀作品推介活動。
  (八)開展形式多樣的業務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廣播電視機構和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與業務水平。依法開展廣播電視企事業單位資質、資格評審工作。
  (九)接受政府以及廣播電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服務,對本會會員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十)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組織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學術研討,出版學術著作,加強自律維權,提供信息、評審、培訓等服務。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堅持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一般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該單位在本會行使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個單位。單位會員調整其代表,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由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可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1)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在滬註冊登記的各廣播電視社會團體;
  (2)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在滬註冊登記的民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公司;
  (3)經國家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宣傳主管部門批准的上海市及各區廣播電視播出和媒體融合機構;
  (4)在滬各類高校開設的廣播電視類專業教育院系或者廣播電視相關的科研院、所;
  (5)與廣播電視專業相關的新媒體、新經濟組織等。
  (四)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由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可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從事廣播電視及媒體融合宣傳、技術、製作、經營、管理、教學、研究等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並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創造一定業績的人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通知各會員代表。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體會員代表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程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定或修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或修訂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監事、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補選的理事在未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之前,可列席理事會,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理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由理事會確認;理事申請退會,其理事資格自退會之日起自動失效。並告知全體會員。
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確認。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調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選舉。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常務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未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常務理事會,但沒有表決權。
  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紀錄製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和監事: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相關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溝通和創新能力。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於和善於提出意見建議。監事由登記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推薦,或從會員中產生並經會員大會選舉。
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定),督促調解方案(協定)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11月17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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