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則》是由(2005年12月26日滬地辦〔2005〕15號公布實施,根據2015年4月30日《關於印發⟨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則⟩等四項地名命名規則的通知》(滬地辦〔2015〕43號)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則
- 外文名:Naming rules for municipal traffic facilities in Shanghai City
介紹,命名規則,
介紹
(2005年12月26日滬地辦〔2005〕15號公布實施,根據2015年4月30日《關於印發⟨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則⟩等四項地名命名規則的通知》(滬地辦〔2015〕43號)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下列市政交通設施類名稱適用本規則:
(一)道路、橋樑、隧道、地道名稱;
(二)軌道交通的站、線名稱;
(三)機場、港口、碼頭(含輪渡站)名稱;
(四)客運、貨運樞紐站名稱。
二、本類地名的格式為“專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軌道交通線路名稱的格式為“軌道交通序號線”。
三、通名規則:
(一)通名應當名實相符。
(二)本類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為:道、路、街、弄、巷、橋、地道、隧道、港、港區、碼頭、站、線等。
(三)特定通名的標準:
1.大道:規劃紅線寬度50米以上的主幹道(崇明縣除外)。
2.大橋:跨越黃浦江、長江或跨海的大型橋樑。
3.隧道:穿越水體、山體的通道。
4.立交橋:車行上立交。
5.天橋:人行上立交。
四、專名規則:
(一)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或者經濟特徵。
(二)應當與城市規劃所確定的使用功能相適應,規劃紅線屬於一條道路的,應當使用同一名稱。
(三)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和人民團結的詞語。
(四)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稱謂、官銜、職位等詞語。
(五)不得使用有違社會道德風尚的詞語。
(六)不得使用外國地名,使用外文音譯詞語其中文字面含義應當健康並符合漢語習慣。
(七)不得使用不規範文字、繁體字、異體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標點符號等。
(八)派生地名必須與主地名相協調。
(九)需編制門牌號的封閉環形或直角轉彎的道路,不宜使用同一個名稱。
(十)軌道交通線路名稱,以實際運營線名稱命名。
(十一)軌道交通同一換乘站點應使用統一名稱,一般以先期命名的名稱為準。
命名規則
上海市居住區和建築物命名規則
(2005年12月26日滬地辦〔2005〕15號公布實施,根據2015年4月30日《關於印發⟨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則⟩等四項地名命名規則的通知》(滬地辦〔2015〕43號)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居住區、建築物名稱適用本規則。
二、本類地名的格式為“專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通名規則:
(一)通名應當名實相符。
(二)同類通名不得重疊使用。
(三)居住區及居住類的建築物可使用的通名為:樓、廈、園、苑、城、都、村、寓、墅、庭、舍、廬、居、邸、軒、築、莊、閣、里、坊等;
非居住用途的建築物可使用的通名為:樓、廈、園、苑、城、都、廣場、中心、館等。
(四)本類地名不得使用的通名為:國、邦、洲、鎮、區、市、海、港、灣、林、島、街、門、世家、世界等易產生歧義的詞語。
(五)特定通名的標準:
1.大廈:10層以上建築。
2.花園、花苑:綠地率達到50%以上。
3.城: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且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4.別墅: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容積率不超過0.35,外環線以外容積率不超過0.30。
5.廣場: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空地,名稱必須體現其主要功能。
6.中心: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且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名稱必須體現其主要功能。
四、專名規則:
(一)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人民團結、宗教信仰的詞語。
(二)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有特定含義標誌性建築物名稱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詞語,如天安門、中南海、釣魚台、革命、民主、自由、華府等。
(三)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稱謂、官銜、職位等詞語。
(四)不得使用有違社會道德風尚的詞語。
(五)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字(紀念類建築物除外)。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稱專用權,不得使用非本企業擁有的具有廣泛知名度的國際著名品牌命名,不得在已有同類地名前增加或減少“大”、“新”、“上海”之類的詞。
(七)不得以具有廣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譯法的外國國家、城市、行政區域、河流、山脈等地名命名。
(八)使用外文音譯命名,原意應當健康,中文名稱無不良含義,且不致產生歧義。
(九)使用國家明令保護的標語、文字,必須徵得主管部門書面同意。
(十)不得使用不規範文字、繁體字、異體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等。
(十一)冠以本市行政區劃名、著名區片名的,應在該區域範圍內。
(十二)冠以“國家”、“中國”等詞語,必須具有特定產業功能,並應徵得國家相應主管部門的認可。冠以“上海”,且以體現產業區劃功能詞語命名的,應徵得本市相應主管部門認可。
上海市公共綠地、廣場和文體休閒場所命名規則
(2005年12月26日滬地辦〔2005〕15號公布實施,根據2015年4月30日《關於印發⟨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則⟩等四項地名命名規則的通知》(滬地辦〔2015〕43號)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公共綠地、廣場和文體休閒場所名稱適用本規則。
二、本類地名格式為“專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且不得與居住區、建築物類名稱同名。
三、通名規則:
(一)通名應當名實相符。
(二)本類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為:園、廊、苑、林、圃、地、場、館、院、城、堂、街等。
(三)特定通名的標準:
1.公園:綠地面積必須在10000平方米以上。
2.街:通名前必須加特定功能性詞語,如商業街、步行街、休閒街、美食街等。
四、專名規則:
(一)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或者經濟特徵。
(二)應當與城市規劃所確定的使用功能相適應。
(三)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和人民團結的詞語。
(四)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稱謂、官銜、職位等詞語。
(五)不得使用有違社會道德風尚的詞語。
(六)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字(紀念性除外)。
(七)不得使用外國地名,使用外文音譯詞語其中文字面含義應當健康並符合漢語習慣。
(八)不得使用不規範文字、繁體字、異體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等。
(九)派生地名必須與主地名相協調。
上海市自然地理實體命名規則
(2005年12月26日滬地辦〔2005〕15號公布實施,根據2015年4月30日《關於印發⟨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則⟩等四項地名命名規則的通知》(滬地辦〔2015〕43號)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各類自然地理實體及海塘和堤壩等名稱適用本規則。
二、本類地名的格式為“專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通名規則:
(一)通名應當名實相符。
(二)本類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為:山、島、礁、灣、嘴、沙、灘、湖、河、漕、浜、港、經、浦、溝、塘、堤、壩等。
四、專名規則:
(一)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或者經濟特徵。
(二)應當與城市規劃所確定的地名使用功能相適應。
(三)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和人民團結的詞語。
(四)不得使用有違社會道德風尚的詞語。
(五)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稱謂、官銜、職位等詞語。
(六)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字(紀念性除外)。
(七)不得使用外國地名,使用外文音譯詞語其中文字面含義應當健康並符合漢語習慣。
(八)不得使用不規範文字、繁體字、異體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
(九)派生地名必須與主地名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