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師學會成立於2004年10月27日,是由上海工程技術領域內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專業工作者和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人士自願組成的一個全市性團體。本學會的宗旨是:傳播工程科學知識,推廣工程科學技術,為會員提供工程界最新發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化指導等多元化的服務,加強國內外交流合作,提高會員的專業能力、知識水平和職業素質,提升本會的國際聲譽,維護會員的基本權益和社會地位,促進工程技術人才的隊伍建設,為推進工程事業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工程師學會
- 外文名:SHANGHAI CREDIT SERVICES TRAD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8年12月18日
- 宗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制訂會員標準、入會資格與入會程式,會員資格確認;
(二)舉辦各類講座、研討會、學術交流,出版書籍、刊物,組織工程科技普及與推廣活動;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升工程技術人員的水平、地位和聲望;
(四)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制訂工程師專業標準等;
(五)開展工程界的國內外交流、合作,以及專業資格的互認,協助會員了解工程界的最新發展;
(六)發揮會員作用,提供重大工程決策和技術諮詢服務;
(七)開展繼續教育等工作,參與高教工程教育課程評估和規劃,促進工程教育水平提高。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上海市工程師學會 ,英文名稱為THE SHANGHAI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縮寫為SHIE。
第二條 上海市工程師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由上海工程技術領域內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專業工作者和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人士自願組成的自律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傳播工程科學知識,推廣工程科學技術,為會員提供工程界最新發展、繼續教育和職業指導等多元化的服務,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提高會員的專業能力、知識水平和職業素質,提升本會的國際聲譽,維護會員的基本權益和社會地位,促進工程技術人才的隊伍建設,為推進工程事業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
(一)制訂會員標準、資格及入會程式,會員資格確認;
(二)舉辦各類講座、研討會、學術交流,出版書籍、刊物,組織工程科學技術普及推廣活動;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升工程技術人員的水平、地位及聲望;
(四)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制訂工程師專業標準等;
(五)開展工程界的國內外交流、合作,以及專業資格的互認,協助會員了解工程界的最新發展;
(六)發揮會員作用,提供重大工程決策和技術諮詢服務;
(七)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參與高校工程教育課程評估和規劃,促進工程教育水平提高。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國內外學術交流、出版書刊、諮詢服務、培訓教育、職業自律和會員資格審核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會員分類
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預備會員。正式會員分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正式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培訓,接受繼續教育;
3、參加本會組織的研討、交流、訪問等活動,獲得本會提供的國內外工程最新發展信息以及技術諮詢;
4、獲得或使用本會的圖書、刊物、資料等;
5、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退會的權利。
(二)預備會員享有的權利
1、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培訓,接受繼續教育;
2、參加本會組織的研討、交流、訪問等活動,獲得本會提供的國內外工程最新發展信息以及技術諮詢;
3、獲得或使用本會的圖書、刊物、資料等;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退會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行業規範和準則;
3、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監督,按時完成繼續教育,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
(一)普通會員資格
1、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2、完成大學本科以上工程教育課程;或完成大學專科工程教育課程並符合相應的補充條件;
3、掌握一定的工程理論和技術方法,有一定的工程專業實踐經驗;
4、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標準規範;
5、恪守職業道德,具有良好的信譽。
(二)高級會員資格
1、擁護本會章程;
2、取得本會普通會員資格5年以上,完成繼續教育課程;或有加入本會意願,已經取得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以及有海外長期工程技術工作經驗並取得成就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
3、熟練掌握本專業工程理論和技術方法,有豐富的工程專業實踐經驗,在工程研究和技術套用方面有創新創造;
4、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標準規範;
5、恪守職業道德,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特邀會員資格: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對工程技術學科的發展作出過重要貢獻,或熱心支持並積極參與本會工作的其他專業人士。
(四)預備會員資格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完成大學本科以上工程教育課程,尚未達到正式會員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或完成大學專科工程教育課程,尚未達到正式會員資格,符合本會補充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審定程式
(一)普通會員
1、申請人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資格審查材料;
2、本會兩名正式會員推薦;
3、資格審查;
4、專業能力考核、評審;
5、理事會審核批准;
6、頒發會員證。
(二)高級會員
1、申請人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資格審查材料;
2、本會兩名高級會員推薦;
3、資格審查;
4、專業能力考核、評審;
5、理事會批准;
6、頒發會員證。
(三)特邀會員
1、兩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推薦;
2、理事會審核批准;
3、頒發會員證。
(四)預備會員
1、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資格審查資料;
2、資格審核;
3、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批准;
4、頒發會員證。
第十三條 註冊登記
本會實行會員註冊登記制度。註冊條件由理事會另行制訂,註冊工作由秘書處承擔,註冊有效期為三年。完成繼續教育並符合再註冊條件的會員,在註冊期滿前兩個月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繼續註冊申請,由秘書處審核並實施再次註冊。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如果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規定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民主方式由正式會員選舉(推舉)產生,具體產生辦法和名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中止本會活動等事宜;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罷免本會理事;
(五)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秘書長;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
(五) 指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由會員代表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產生,並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等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延期或提前舉行。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組成應體現老、中、青梯形結構和專業、系統的合理分布,55周歲以下(含55周歲)中青年會員在理事會中的比例一般應不低於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應不少於本屆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下述人員一般不再提名為下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
1、 年齡超過70周歲的高級會員和年齡超過65周歲的其他會員;
2、參加本屆理事會會議次數不過半的;或已調往外省市以及出國在外,較長時間內不能參加理事會實際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副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需要可設定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十條 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可設立若干專家委員會,負責組織建設、資格評審、教育培訓、道德維護、對外交流、決策諮詢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根據工程專業特點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業務交流和專業資格評審等活動,細化本專業會員的業務規範和標準。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規定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確定。
第三十四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會員獎懲工作的開支;
(三)本會專家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五)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六)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使用和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查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2004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