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區審計局

上海市崇明區審計局

上海市崇明區審計局是主管全區審計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中共上海市崇明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上海市崇明區審計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崇明區審計局
  • 隸屬: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
主要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領導

局長:瞿英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本區地方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對國家、本市和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配合和參與市審計局組織的有關審計項目。
(二)貫徹執行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研究起草有關審計工作的管理辦法,擬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其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和區政府有關部門、鄉鎮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對國家、本市和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鄉鎮政府的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十)組織指導協調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照規定對區管黨政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
(十一)對本級政府投資和以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二)組織實施對本區貫徹財經方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以及國有資產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四)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上海市崇明區審計局要加強全區審計工作統籌,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財務、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
(二)綜合法規科。負責處理區委審計辦日常事務。承擔擬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工作。承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起草工作。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承擔有關審計工作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承擔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組織實施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等工作。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承擔信息、宣傳、政務公開、普法教育和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的辦理等工作。承擔行政訴訟、對行政處罰的聽證等工作。
(三)財政審計科。承擔本級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鄉鎮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組織審計國家、本市和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等工作。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組織協調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工作。承擔本級預算管理的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民主黨派、群團組織等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區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的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使用財政資金的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對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財務收支審計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企業審計科。組織協調企業審計工作。組織對區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負責對本區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區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有計畫定期進行審計。組織對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情況進行審計。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科。組織實施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和鄉鎮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實施對區級相關單位和鄉鎮主要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組織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組織協調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組織對本級政府投資和以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項目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組織對全部和主要使用區政府部門管理或者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公共資金項目、區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項目等項目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機關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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