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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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
滬府規〔2019〕4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滿足人民民眾消費需求,保障食品安全,引導、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依法開展食品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人民民眾有需求且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及規模較小,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衛生要求,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小型餐飲服務(以下稱“小型餐飲”)提供者的臨時備案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原則)
本市按照“分類施策、從嚴監管、減少存量、嚴控增量”的原則,對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小型餐飲實施綜合治理。
第四條(政府職責)
區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從合理布局、方便民眾出發,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地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小型餐飲提供者改善條件,提高管理水平。
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實施臨時備案,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轄區內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且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查處工作。鼓勵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實行店招店牌、整潔衛生等規範化管理。
第五條(部門職責)
各相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本市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並組織提供相應的便利服務,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各區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市場監督管理;
(二)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廣告管理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飲提供者公示臨時備案及相關信息,依法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三)商務部門負責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協調城鄉餐飲服務網點布局;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違反餐飲業污染防治規定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五)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營用房使用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六)消防部門負責對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七)城管執法部門和鎮(鄉)政府負責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違章搭建、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八)綠化市容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九)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配合做好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並提供相應的便利服務。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
第六條(評議考核)
本市將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整治納入違法違規經營綜合治理範圍。
區政府對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區相關部門對小型餐飲提供者的臨時備案、事中事後監管等綜合治理履職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七條(與創新社會綜合治理相結合)
區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市食品安全格線化管理的規定,將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經營行為納入轄區城市格線化管理體系,對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事件實行派單調度、督辦核查,指揮協調同級相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及時予以處置。
第八條(行業自律)
行業協會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加強食品安全培訓、指導和服務,通過制定服務規範,引導小型餐飲提供者依法誠信經營,並督促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九條(臨時備案)
小型餐飲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向所在地的鎮(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
第十條(申請材料)
申請小型餐飲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應當向所在地的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供以下材料(如果材料有市電子證照庫已歸集的,鼓勵推廣套用電子證照):
(一)小型餐飲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
(二)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委託其他人代辦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四)合法使用房屋證明或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房屋使用證明材料,租賃場所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協定;
(五)符合臨時備案條件、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處置、異味處理、油煙和煙塵等污染物排放的食品安全、生態環境、市容環境衛生以及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諾。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申請小型餐飲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可經營品種包括各類熱加工糕點、自製飲品和熱食類食品。其中,經營場所在居民小區以內的,可經營品種限定為蒸煮糕點、自製飲品和不產生油煙、廢氣、異味的熱食類食品。
(二)經營場所位於固定建築物內,與公共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等污染源直線距離25米以上,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三)經營場所不兼用於個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工藝流程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符合餐廚垃圾、餐廚廢棄油脂處置的相關要求。
(四)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具體要求由市市場監管局另行組織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五)相關食品從業人員依法經食品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臨時備案辦理)
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辦理臨時備案前,要根據實際徵求相關部門、經營場所周圍居民、物業等方面的意見。
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發放《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並將臨時備案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房屋管理、消防、城管執法、綠化市容等部門。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增加“一網通辦”辦理渠道,配合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臨時備案辦理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一)經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的行為;
(二)經營冷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生食水產品、涼拌菜和預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風險食品的行為;
(三)經營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熱食類食品和糕點類等可能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的行為。
第十四條(其他經營要求)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除依法從事食品經營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臨時備案的經營品種和方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公示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等信息;
(三)食品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著裝清潔;
(四)記錄和保留載有所採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
(五)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或腐敗變質;
(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售貨工具和洗滌劑、消毒劑;
(七)依法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飲具,不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
(八)食品加工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九)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要求,搞好環境衛生管理,不跨門和占道經營。餐廚廢棄油脂、餐廚垃圾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運,並保存收運服務聯單;
(十)符合生態環境要求,排放的油煙、煙塵等污染物不超過生態環境規定的標準;
(十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經營場所符合防火規範規定。
第十五條(臨時備案期限)
小型餐飲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有效期為一年。經營所用房屋租賃期不滿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賃期為準。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經營品種、方式、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向鎮(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重新辦理臨時備案。
臨時備案有效期屆滿並需延續的,小型餐飲提供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申請辦理延續,延續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重新辦理和延續的,按照首次辦理臨時備案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經營者責任)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並主動公開食品原料來源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應當不斷改善經營條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七條(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義務)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的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臨時備案證明,明確其食品安全責任。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的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區市場監管等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十八條(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監管)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區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房屋管理、消防、城管執法、綠化市容等部門在接到臨時備案信息後,要按照職責開展監督管理,建立監管及誠信檔案,將監管信息及時反饋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向社會公布。
對未經經營許可或未取得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以及明知其未經經營許可或未取得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仍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其他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區市場監管、房屋管理部門要依法進行查處,並將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
小型餐飲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小型餐飲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進行查處。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的規定查處:
(一)經營品種、經營方式、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且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備案;
(二)臨時備案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延續備案或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違法違規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區市場監管部門告知鎮(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其註銷臨時備案。
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查處工作。
第二十一條(其他違法行為查處)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違反生態環境、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部門要依法查處;應當依法註銷臨時備案的,相關部門將有關信息告知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註銷臨時備案。
第二十二條(其他退出情形)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將有關信息告知鎮(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其註銷臨時備案: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臨時備案,轉讓、塗改、出借、出租臨時備案公示卡;
(二)被多次投訴舉報並查證屬實,或12個月內累計3次因違反食品安全規定受到責令停止經營、註銷臨時備案以外的處罰;
(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
第二十三條(綜合治理和監管信息共享)
各區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格線化管理中心及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將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未取得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信息,全面歸集到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台,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強化部門聯動和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舉報投訴處置)
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小型餐飲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生態環境、房屋使用、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本市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也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申請材料減少)
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區政府可以決定減少申請人的場所可用於經營的證明材料:
(一)因房屋屬性原因辦理小型餐飲臨時備案的;
(二)在臨時備案期間連續2年未被行政處罰的;
(三)周邊居民沒有反對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配套文書)
《小型餐飲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以及其他相關文書,可通過上海“一網通辦”總門戶、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官網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修訂解讀

一、修訂過程
2019年5月至6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通過網上徵求、書面徵求、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形成《辦法(草案)》。7月,市政府召開專題會,提出對臨時備案後守法經營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營業執照辦理上進一步制度創新等要求。8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召開專家論證會,形成《辦法(送審稿)》。9月,市政府辦公廳召開小型餐飲臨時備案納管座談會,聽取意見。11月25日,市政府常務會會議審議通過《辦法(送審稿)》。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發布《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訂的必要性
(一)確保臨時備案管理措施延續性的需要。
《辦法》創設的小型餐飲臨時備案制度實施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兩年來,無論是獲得經營許可還是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均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臨時備案管理制度滿足了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對做好早餐工程、夜間經濟和鄉村振興戰略有著促進作用,還解決了大量就業問題。在《辦法》有效期屆滿的情況下,為確保管理措施的延續性,需要根據實踐探索和上海實際,對《辦法》進行修改。
(二)提升小型餐飲服務管理水平的需要。
小型餐飲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民眾日常消費需求,但也存在油煙擾民、消防安全、無證無照經營等問題。2018年,市委、市政府部署開展無證無照食品經營綜合治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疏堵結合、以疏為主”的原則,對無證無照餐飲採取引導辦理許可、臨時備案和取締的措施,綜合治理無證無照24274戶,實現了“基本消除無證無照食品經營”的目標。為進一步提升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需要根據《辦法》實施情況和食品安全監管新要求,對《辦法》有關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三)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
近年來,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對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待提高小型餐飲的加工衛生狀況和服務質量水平。另一方面,本市出台的新規定對小型餐飲的要求更加嚴格和明確,比如,異味處理必須符合環保要求;要嚴格落實《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實施餐廚垃圾處理及源頭減量;要加強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網路食品交易管理等。因此,《辦法》需要根據實踐情況予以更新。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的修訂從引導和鼓勵小型餐飲持續健康發展的角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穩定的政策預期,支持經營者改善經營條件,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和體驗。《管理辦法》共27條,主要有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提高臨時備案的要求,增加了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承諾及異味處理符合環保要求等內容;二是增加納入“一網通辦”的相關內容,鼓勵推廣電子證照套用,增加“一網通辦”辦理渠道;三是嚴格落實《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要求經營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四是強調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義務;五是授予區政府在營業證照辦理規定上一定的裁量權,支持符合條件的臨時備案小型餐飲獲得食品經營許可;六是調整相關機構名稱、職責等。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一)關於是否允許經備案的小型餐飲從事網路食品經營活動的問題。
《管理辦法》延續了不禁止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網路食品經營活動的規定。一是符合中央檔案精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規定,有實體店經營資格的主體可以提供網上訂餐服務。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具有實體店經營資格。二是從事網路食品經營活動法律未作禁止。與2017年原市食藥監局發布的《上海市網路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中“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的規定保持一致。三是滿足市民便捷的生活需求。根據美團網、餓了么提供的數據,小型餐飲網路銷售的服務半徑為2—3公里。座談會中市民代表認為需要此類服務,方便市民。
(二)關於臨時備案有效期及延續次數的問題。
《管理辦法》保持“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有效期為1年,延續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的規定。一是從制度設計來看,創設小型餐飲備案管理制度,一方面是在滿足人民民眾消費需求的同時,通過期限規定督促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儘快創造條件獲得食品經營許可;另一方面是引導各區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幫助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現許可條件。二是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延續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的規定給予街鎮裁量權,有利於聽取周邊居民意見,便於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控,減少存量、嚴控增量。
(三)關於授予區政府營業執照辦理規定上裁量權的問題。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力度,鼓勵小型餐飲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水平,《管理辦法》規定小型餐飲提供者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同時符合因房屋屬性原因辦理臨時備案、在臨時備案期間連續2年未被行政處罰及周邊居民沒有反對意見等3個條件的,區政府可以決定減少申請人關於場所可用於經營的證明材料,賦予區政府在營業執照辦理規定上一定的裁量權。一方面,從頂層制度設計層面賦予各區在營業執照辦理規定上的裁量權,允許各區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政策探索。另一方面,從制度可操作性上,各區可實事求是地根據本區特點,在遵循“居改非”準入標準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土地綜合利用、商業設施完善、用途管制、小型餐飲特點等因素,拓寬小型餐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渠道,讓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感受到有溫度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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