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家政上門服務證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家政服務機構家政上門服務證(以下簡稱“上門服務證”)的辦理、發放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上門服務證,是由家政服務機構發放、行業主管部門監製,用於識別家政服務人員身份信息、從業信息,具有可查詢、追溯、評價功能的標識。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製上門服務證,明確樣式、所載信息、編碼規則、有效期限等事項。
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承擔辦證系統維護、信息核驗等工作,提供上門服務證製作、補辦等服務。
第四條(上門服務證辦理)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上海市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滬商規〔2020〕xx號)的規定,為家政服務人員進行備案後,辦理上門服務證;同時做好上門服務證管理和持證人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五條(上門服務證製作)
家政服務人員向家政服務機構提交上門服務證相關信息,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向上海市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家政服務平台”)提交上門服務證申領材料,通過家政服務平台核驗後予以制證。
第六條(上門服務證取得)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將其申領的上門服務證發放給家政服務人員使用。
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及時通過家政服務平台激活上門服務證。
第七條(上門服務證使用)
持有上門服務證的家政服務人員開展家政服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上門服務證,方便用戶查詢、評價。
用戶可以通過掃描上門服務證二維碼對家政服務人員及所屬家政服務機構進行信息查詢、服務評價。
第八條(上門服務證掛失與補辦)
上門服務證遺失或損壞的,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機構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為家政服務人員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九條(上門服務證註銷)
家政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家政服務平台申請家政服務人員的上門服務證註銷。
(一)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的勞動契約、服務協定解除、終止的;
(二)家政服務中介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的居間服務協定終止的;
(三)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十條(監督檢查)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委託第三方的證件製作、系統安全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
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在上門服務證的使用活動中發生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印發的通知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家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家政條例》)的規定,為保障《家政條例》的有效實施,規範本市家政服務機構家政上門服務證的辦理、發放和管理等活動,市商務委制訂了《上海市家政上門服務證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