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上級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協會宗旨是:規範行業、服務企業、發展產業。
上海市室內環境淨化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自律、行業調研、行業服務、技術諮詢、技術交流,行業培訓,舉辦展覽會,信息服務。依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上海市室內環境淨化行業協會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優勢和作為中介組織的作用,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以服務行業、行業自律、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協會整體素質,維護社會道德風尚,推動室內環境淨化行業發展,加強室內環境污染的防治,保護和改善室內環境,為造福人類做出貢獻。協會設辦公室、會員服務部、教育培訓部、專家和標準化委員會。 辦公室主要負責會員會籍管理、會員手續辦理、優秀會員單位評選;行業誠信評比工作;負責行業產業統計、調研、會員調研;負責綠報、雜誌編輯、網站維護;草擬協會工作報告、文書處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行政管理、行政事務、社團登記年檢以及有關事項的接待處理;受理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會員服務部負責會員招募、會費收繳、新老會員日常聯絡;負責會員信息交流、市場調研、會展服務、健康型產品和創新型產品行業推薦、優秀企業推薦、質量評優、室內環境評價、合作交流、技術交流行業自律,組織學習考察和交流活動。
教育培訓部負責專業教育職業開發、教材編寫、培訓招生、教務管理,按時完成教學計畫。負責會員企業職稱評定、企業服務資質認定,協助上海市建委做好潔淨施工資質認定等工作、協助各部門工作。
專家和標準化委員會負責協會的專家評審、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制定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產品標準、行業發展規劃等工作。
本協會擁有內部刊物《綠報》、《潔淨室》和《簡報》。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室內環境淨化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Indoor Contamination Control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SICC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是從事潔淨和淨化的諮詢、設計、研發、施工、生產和銷售、測試、運行管理、污染治理服務及其他相關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的宗旨是依照國家憲法、法律和法令,根據國家發展潔淨和淨化產業方針和政策,履行行業服務、自律、代表和協調職能,為企業服務,完成政府授權委託的行業管理工作,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引導本市潔淨、淨化企業走向規範化管理,提高市場競爭力,促進潔淨、淨化行業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上海市閘北區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組織本行業的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購買服務項目;
(二)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本行業的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資質能力評定等工作;
(三)開展室內環境淨化行業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四)制定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引導會員企業規範經營和服務;
(五)協調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非會員企業之間、以及會員企業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的關係,為會員做好服務工作;
(六)與政府合作,參與有關本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等活動,提出建議,反映訴求,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七)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八)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本行業產品標準的研究和制定;
(九)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和統計、會員服務和協調、諮詢、培訓、編輯刊物、提供信息、技術交流、行業評比、產品推介、中介服務、會展招商服務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經本事工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執照的潔淨和淨化的各類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與潔淨和淨化行業相關的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也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業務和經營範圍與室內環境淨化行業相關的企業以及相關經濟組織;
2.承認本會章程;
3.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入會的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3.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有對本會工作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2.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四條
: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必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別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制定會費標準。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3)組織召開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會員的除名;
5)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7)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8)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9)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
12)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民主選舉的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2)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組織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內設辦公室、會員服務部、培訓部、專家和標準化委員會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繼續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