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發揮政府有關部門與學校之間的中介、平台作用,代表學校後勤系統向政府有關部門(如工商、稅務、環保、水電等)提供有關政策建議;
(2)根據學校後勤改革發展需要,制定學校後勤市場準入標準以及開展市場調研,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工作;
(3)在市教委的指導下,參與制定學校後勤的服務規範和質量標準並組織檢查、評審等活動;
(4)參與學校後勤社會化改革的調研、政策諮詢,提出有關建議;
(5)貫徹執行學校後勤行業的自律協約,規範市場秩序,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標準,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7)在創建學習型單位活動中,大力表彰先進單位、個人;開展積極向上、民眾性的文化活動;
(8)加強與兄弟省市學校後勤協會的溝通與協作,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聯絡國外同類協會,開展國際學校後勤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9)主動聯繫政府職能部門對學校後勤進行監督和指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學校後勤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Schools Logistics Association,縮寫:SSL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市各級各類學校、為學校提供後勤管理與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業內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為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推進學校後勤管理與服務的規範化和現代化建設。
第三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上海市社團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團局”),業務主管單位是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本會接受市社團局和市教委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瞿溪路350號。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為政府深化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和學校制訂後勤發展規劃、決策管理等工作,提供專業性意見和諮詢服務;
(二)探索和研究學校後勤管理理論,推動學校後勤科學化管理與服務;
(三)研究、擬定學校後勤管理和服務行業規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質量管理和績效評估體系,為政府和學校提供決策參考;
(四)在會員單位中或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在本市學校組織開展有關後勤培訓、調研、考察、會展、競賽、檢查評比等活動;
(五)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辦好上海學校後勤網以及《學校後勤》簡報等交流平台;
(六)承擔市教委等政府部門委託和授權的工作以及會員單位需要提供的其它專業性服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舉辦內部刊物、網站、研討會,為會員單位和個人提供專題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等專業性服務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在市教委和市社團局的監督指導下,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正式成立的各級各類學校、以及參與學校後勤管理與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個人會員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行業進行專業管理八年以上,並具有中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按規定繳納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
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 審議由2個以上的常務理事或5個以上的理事聯名提交的重要議案。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
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延期的,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以協會名義投資或舉辦實體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四、五、六、七、九款的職權,以及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教委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教委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市教委審查同意,並向市社團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市社團局或市教委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市教委和市社團局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市社團局和市教委。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市教委審查。經市教委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市社團局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市社團局、市教委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市社團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市教委和市社團局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市社團局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市教委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局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屆第__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