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場自來水處理廠專營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上海市大場自來水處理廠專營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現發布《上海市大場自來水處理廠專營管理辦法》,請按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大場自來水處理廠專營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1-10
  • 生效日期:1996-01-10
信息,管理辦法,

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1-10
【生效日期】1996-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
《上海市大場自來水處理廠專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發布《上海市大場自來水處理廠專營管理辦法》,請按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大場自來水處理廠專營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供水網路,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寶維士・泰晤士大場自來水有限公司(以下稱專營公司)建設、經營大場自來水處理廠(以下稱大場水廠)的專營權。為了明確專營公司在專營期間建設、經營和轉讓大場水廠的權利和義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使用的有關用語的含義:
大場水廠,系指在上海大場地區興建的日供淨水能力為40萬立方米、時差係數為1.3水平沉澱池和氣水反衝洗濾池淨水處理廠。
英方投資者,系指寶維士・泰晤士(上海)有限公司。
建設期,系指大場水廠工程正式開工日至形成日供淨水40萬立方米能力的階段。
經營期,系指大場水廠工程形成日供淨水40萬立方米能力至大場水廠轉讓給上海市人民政府所有的階段。
專營期,系指建設期和經營期的總和。
專營權,系指專營公司在專營期間建設、經營大場水廠的權利。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控制的事件或者社會現象。
第三條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上海市自來水公司(以下稱上水公司)與英方投資者簽訂有關成立專營公司以及由專營公司建設、經營、轉讓大場水廠的專營契約,並在專營契約中明確英方投資者、上水公司和專營公司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專營公司在專營期間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有關大場水廠專營的契約和協定不得與本辦法相牴觸。
第二章 專營權
第五條專營公司在專營期間獲得大場水廠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並免繳土地使用費,但應當負擔所徵用土地的有關費用。
專營公司所使用土地的範圍以土地使用證為準。
第六條英方投資者和專營公司按專營契約中約定的比例和計算方法從上水公司取得的投資回報和償還貸款資金的淨額,可以由專營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兌換成外匯匯往境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支持專營公司按其對外匯的實際需求,向國家外匯管理申請獲得優先、及時兌換外匯的權利。
有關英方投資者和專營公司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從上水公司取得投資回報和償還貸款資金淨額的約定,由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作不可撤銷的支付擔保。
第七條專營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繳納各項稅金,並可以按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政策向有關部門申請免稅、減稅。
第八條未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專營公司不得在專營期間將專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抵押給專營契約雙方以外的第三者。但專營公司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向第三者融資貸款時,應第三者要求將專營權及相關權益作為擔保而抵押的除外。
按前款規定將專營權及相關權益向第三者抵押,如發生專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的,必須同時轉讓專營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受讓人履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在專營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非合作雙方可以控制的事件,致使專營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接受專營公司的要求,提前終止其專營權。
發生前款所述情形時,上海市人民政府有權指定有關部門會同專營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專營契約的約定處理專營公司的財產和資金。
第十條在專營期間,由於專營公司本身的原因不能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有權指定有關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專營公司作出處理,直至取消其專營權。
第三章 大場水廠的建設
第十一條專營公司必須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的期限內,開始大場水廠的建設。
專營公司必須將大場水廠工程的投資總額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正式開工。
第十二條專營公司必須在大場水廠工程正式開工日起30個月內,完成大場水廠的建設。其中,在工程正式開工日起18個月內,應當形成日供淨水20萬立方米的能力。
在建設期間,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專營契約中確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致使大場水廠工程的工期延誤,專營公司應當在採取有效措施儘可能減少對工程進度影響的同時,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延長建設期的申請並闡明原因;上海市人民政府將準予相應延長建設期。對無正當理由致使工期延誤的,應當由專營公司按專營契約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大場水廠工程的設計,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
專營公司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招標、議標或者其他方式將大場水廠工程的全部或者部分發包給中外承包商,專營公司可以決定承包商的條件和承包價格。
第十四條在大場水廠工程開工前及建設期間,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上水公司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房屋拆遷、管線搬遷等前期工作,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通訊等設施和其他必要的協助,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進行。
前款所述工作所需的費用,由專營公司承擔。
第十五條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上水公司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排與大場水廠相關的原水供應設施和淨水供應設施的建設。
第十六條專營公司在大場水廠工程建設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防治因施工產生的環境污染;
(二)在施工區域內採取安全措施;
(三)按規定處置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保護施工區域內的各種管線;
(五)處理因施工引起的其他問題。
第十七條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在大場水廠工程建設期間,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和工地環境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隨時要求專營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的實際進度;
(二)工程承包商的身份及其資質;
(三)工程所採用設備、材料的性能及供應商的資料;
(四)工程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狀況的資料;
(五)發生事故、糾紛及有關處理的資料;
(六)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大場水廠工程形成日供淨水40萬立方米的能力後,專營公司應當將大場水廠範圍外所有受工程影響的地上和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到工程施工前的相應狀態。專營公司不能實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將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實施,所需費用由專營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專營公司必須在大場水廠工程形成日供淨水40萬立方米能力後的6個月內,完成其他有關輔助設施的建設。
大場水廠工程必須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專營公司聯合組織驗收。
第四章 大場水廠的經營
第二十條專營公司對大場水廠的經營期為20年。
第二十一條大專水廠生產所需的原水由上水負責供應,並由專營公司和上水公司在專營契約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除專營契約另有約定的情況外,專營公司必須在經營期間保持大場水廠日供淨水40萬立方米的能力,並保證不間斷供水。
大場水廠生產的淨水由上水公司負責統一銷售和調度。
第二十三條大場水廠經營期間生產的淨水水質必須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未達到該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專營契約的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大場水廠經營期間產生的廢渣、廢液等,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大場水廠經營期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提供所需的電力和通訊等相關條件,其費用由專營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專營公司在經營期間,應當按專營契約中約定的標準維修、保養大場水廠的各項設施,及時更換受損設備和零部件,以保持各項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穩定、高效的使用狀態。
第二十七條大場水廠的 固定資產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進行折舊。專營公司應當將折舊費用及有關收益用於大場水廠設備的更新和改造,不得將其匯往境外;專營期結束時,應當將折舊費用及相關收益的餘額全部無償轉讓給上海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十八條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在大場水廠經營期間,有權對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根據需要隨時要求專營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關預算和會計核算的報告;
(二)淨水質量的檢測分析報告;
(三)設備狀況及定期檢修的報告;
(四)發生重大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的報告;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專營公司在大場水廠經營期間需擴大再生產或者建造新的建築物、構築物時,必須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大場水廠的轉讓
第三十條大場水廠專營期屆滿後,專營公司應當根據專營契約的約定,將大場水廠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有關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無償轉讓給上海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十一條大場水廠的轉讓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專營公司於專營期屆滿1年前分別指派代表組成的轉讓委員會負責。
有關大場水廠轉讓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大場水廠專營期屆滿3年前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專營公司應當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的要求,及時向轉讓委員會提交下列有關大場水廠的資料:
(一)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清單;
(二)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的目錄及其概要;
(三)資產總評估的會計見證證明;
(四)債權、債務資料;
(五)各類設施、設備的技術狀況資料;
(六)各類人員及其工資、福利狀況資料;
(七)完成轉讓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三條專營公司應當在專營期屆滿6個月前,無償安排上水公司人員在大場水廠的有關崗位進行技術和管理培訓。
第三十四條專營期屆滿後,專營公司應當及時清理債權、債務。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承擔專營公司在專營期間形成的任何債務。
專營期屆滿並辦理轉讓手續後,專營公司對大場水廠經營管理中發生的任何問題,不再承擔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的解釋和執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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