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

《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經1992年8月20日上海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修訂,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公布。該《條例》共28條,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
  • 外文名:Shanghai 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Ordinance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12年9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2年11月1日起
  • 相關檔案:市委告第52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貫徹落實情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2號
《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26日

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

(1992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公民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展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本市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基本知識,學習必要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開展國防教育應當根據形勢需要和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設定教育內容。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知識、國防歷史、國防法規、國防形勢與任務和國防技能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協助和支持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是同級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並承擔國防教育的服務保障、評估考核、指導監督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一個部門或者專人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國防教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的國防教育,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文廣影視、新聞出版部門負責國防教育的社會宣傳教育工作。
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司法行政、科技、衛生、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國防教育工作。
徵兵、人民防空、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相關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七條 上海警備區和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
駐滬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為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批准開放的軍營,可以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開放。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第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結合在職學習和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國防知識講座、形勢報告等方式,開展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應當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領導、組織國防教育工作,履行國防職責。
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初任培訓,應當設定國防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 國小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專題教育的內容,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國防教育內容融入語文、歷史、地理、體育和思想品德等課程,開展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主題班會、讀書演講、知識競賽等活動,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使其掌握相應的國防常識。
國小和初級中學學生接受國防教育的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通過組織開展軍事訓練、舉辦國防知識講座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使其掌握相應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參加集中軍事訓練的時間累計不少於十天;集中軍事訓練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有關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執行。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接受國防教育的情況,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通過設定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組織開展軍事訓練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使其掌握相應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高等學校學生學習國防教育課程和參加集中軍事訓練的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集中軍事訓練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有關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執行。
高等學校學生學習國防教育課程和參加集中軍事訓練的情況,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進行;在集中軍事訓練期間,安排國防教育課程的時間不少於政治教育總時間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畫,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五條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或者其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設立國防教育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社區學校應當結合社區教育的特點,舉辦國防教育講座、報告,開設國防教育課程,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全民國防教育日採取舉辦形勢報告會、知識競賽、文藝演出、參觀國防教育基地或者紀念地、試鳴防空警報、組織軍事體驗活動等形式,集中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文廣影視、新聞出版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單位做好國防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影視作品的創作、出版、展覽展示、演出、播映等工作。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網際網路站應當開展國防教育宣傳,通過開設國防教育欄目、新聞報導、公益廣告等方式,普及國防知識,增強公民國防觀念。
第十八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工人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社會需求,通過舉辦講座、展覽展示、播放視聽資料等方式,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鼓勵在公共綠地、城市廣場等公共場所,結合整體布局和要求,設定國防教育題材的城市雕塑等。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國防教育主題宣傳活動,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並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可以按照軍營開放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學生、居民或者村民參觀軍營,體驗軍營生活,接受國防教育。
第二十一條 市國防教育辦公室建立國防教育信息網路服務平台,宣傳國防和軍隊建設,普及國防知識,為方便社會公眾接受國防教育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通過現代遠程教育、移動通信、社區信息平台等途徑,宣傳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一)現役軍人、人民武裝幹部、轉業退伍軍人或者民兵預備役骨幹;
(二)國防科技人員;
(三)具有國防知識或者技能的英雄模範人物、學校教師;
(四)其他能夠勝任國防教育工作的人員。
鼓勵學校及其他單位和組織聘用兼職的國防教育教員,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幫助學校及其他單位和組織解決開展國防教育的師資需求。
第二十三條 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會同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廣影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根據《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的要求,針對不同教育對象的特點,組織編制或者開發相應的國防教育教材、國防知識讀本、國防教育音像製品和網路教育資源等。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國防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支持國防教育工作。
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防教育的特點,強化對負有國防教育工作職責的部門的評估考核,對其他單位和組織的國防教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國防教育的工作績效納入評選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和創建雙擁模範區(縣)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2年8月20日經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為全國最早的國防教育地方性法規之一,《條例》對於規範和促進本市國防教育工作,推動國防教育深入普及,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施行20年來,本市的國防教育在健全領導體制、規範教育內容、創新方法手段、完善保障機制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比如,依託市青少年校外活動營地“東方綠舟”對高中階段的學生進行基地化、規範化的集中軍事訓練,創辦國防教育信息網路服務平台,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文化建設,命名了32家國防教育基地等,使市民的國防觀念得到了普遍增強,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不斷提高。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國防教育法》)、2006年《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相繼頒布施行,國防教育的定位、內容、要求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條例》的很多內容與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和國防教育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已經不相適應,需要進行全面修訂。
當前,我國正處在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國家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國家安全問題的綜合性、複雜性、多變性趨勢不斷增強,影響我國周邊安全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但是,由於長期處於相對和平的環境,一些幹部民眾的麻痹思想有所滋長,國防觀念和憂患意識有所淡化,對加強國防教育的意義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於2011年4月19日下發了《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意見》(中發〔2011〕8號),對做好新形勢下的國防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中央檔案精神,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備區於2011年9月14日下發了《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11〕2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本市進一步加強國防教育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並要求建立市和區、縣兩級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在這樣的背景下,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既體現了對中央和市委檔案精神的貫徹落實,也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普及國防教育,增強市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憂患意識,營造關心和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良好氛圍,迎接建軍八十五周年紀念。
二、起草過程
2011年初,市國防教育辦公室啟動《條例》修訂的立法調研工作,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考察等方式,梳理和總結了近年來本市國防教育工作的主要成效、經驗做法和存在的問題。2012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列為年度正式立法項目後,市國防教育辦公室在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辦的前期參與和指導下,進一步明確了《條例》修訂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形成《修訂草案》的初稿,並報請市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的主要召集人審定。
(二)關於工作職責
從《國防教育法》的規定以及前述國防教育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的情況來看,國防教育工作實際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主管部門,主要是依託聯席會議的平台進行組織、協調和檢查。因此,明晰國防教育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職責,顯得尤為重要。為體現各司其職、共同負責的原則,《修訂草案》對教育、文廣影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上海警備區和區、縣人民武裝部,駐滬部隊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的國防教育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第五條至第七條)。
(三)關於對不同對象國防教育內容和方式的細化和補充
《國防教育法》和《全民國防教育大綱》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生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等不同對象國防教育的內容和方式均有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修訂草案》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又作了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一是明確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初任培訓,應當設定國防教育的內容(第九條)。二是根據國小和初級中學、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不同特點,分別作出相應的規定,明確學生接受國防教育的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或者學籍檔案,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參加集中軍事訓練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0天等(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三是明確在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軍事訓練期間,安排國防教育課程的時間不少於政治教育總時間的20%(第十三條)。四是為了與《國防教育法》有關軍營開放的規定相銜接,有效發揮軍營的示範作用,明確有關單位和組織可以按照軍營開放的要求,組織參觀軍營,體驗軍營生活,接受國防教育(第十五條)。
(四)關於社區和社會國防教育
由於《條例》制定於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初期,計畫經濟色彩還比較濃厚,國防教育主要依託“單位”開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得到了充分發展,人與單位之間的關係趨於弱化,“單位的人”逐步成為“社會的人”。因此,國防教育也應該從主要依託“單位”轉變為更多地依託社區和社會的平台。為此,《修訂草案》新增了若干社區和社會國防教育的內容:一是明確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或者其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建立國防教育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社區學校應當結合社區教育的特點,開設國防教育課程,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第十六條)。二是加強社會文化宣傳,要求文廣影視、新聞出版部門指導有關單位,做好國防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影視作品的創作、出版、展覽展示、演出、播映等工作;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通過新聞報導、公益廣告、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等方式,普及國防知識(第十七條)。三是要求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等根據自身特點和市民需求,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國防教育活動;鼓勵在公園、公共綠地、城市廣場等公共場所,結合整體布局和要求,設定國防教育題材的城市雕塑(第十八條)。四是在《國防教育法》規定國防教育基地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其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也向社會免費開放(第十九條)。
(五)關於國防教育的服務保障
根據新形勢下開展國防教育的需求,《修訂草案》規定了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的若干服務保障職責:一是在信息化時代的背景下,國防教育應當藉助信息化平台和手段,方便社會公眾獲取相關信息。為此,《修訂草案》規定市國防教育辦公室建立國防教育信息網路服務平台,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通過現代遠程教育、移動通信、社區信息平台等途徑,宣傳普及國防知識,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第二十條)。二是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學校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反映,當前國防教育師資和教材缺乏的情況比較突出,成為制約國防教育工作的重要瓶頸。為此,《修訂草案》在《國防教育法》有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和教材編制的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學校及其他單位和組織可以通過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協調解決開展國防教育的師資需求(第二十一條);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或者開發相應的國防教育教材、國防知識讀本、國防教育音像製品和網路教育資源等(第二十二條)。
(六)關於評估考核、指導監督與法律責任
從以往的工作經驗來看,由於缺乏相應的評估考核、指導監督機制,國防教育工作往往較難真正落到實處。有鑒於此,為了推動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切實做好國防教育工作,《修訂草案》根據《實施意見》有關建立檢查考評機制的精神,並參考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明確了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對負有國防教育工作職責的部門進行評估考核、對其他單位和組織的國防教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以及將國防教育工作績效納入文明單位等評選考核內容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此外,《國防教育法》對國防教育領域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已經設定了比較詳細、具體的法律責任,《修訂草案》所設定的行為規範,基本上都可以找到相應的處理依據。為避免照抄上位法,《修訂草案》未再設定法律責任條款。
《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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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下旬,市國防教育辦公室將《修訂草案》初稿報送市政府。隨後,市政府法制辦書面徵求了市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市政協辦公廳、市高院、市律協等單位,浦東新區等部分區、縣的意見,組織召開了社區、學校、國防教育基地的座談會,併到“東方綠舟”等國防教育基地進行實地調研。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市政府法制辦對《修訂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目前的《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修訂草案》共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工作職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生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等不同對象的國防教育,社區和社會國防教育,國防教育的服務保障、評估考核、指導監督等。其中,以下問題需要作進一步的說明:
(一)關於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
1992年制定的《條例》對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與工作機製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的國防教育工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主管本條例的實施。”2001年頒布的《國防教育法》,一方面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對地方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僅原則表述為“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而沒有提及這種機構與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的關係。當時,本市與此對應的機構是市和區、縣的國防教育委員會。但是,2004年本市在對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進行清理時,撤銷了上海市國防教育委員會,工作由市國防動員委員會承擔。
2011年,為了進一步健全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實施意見》明確,建立市和區、縣兩級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研究解決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市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由市委專職副書記擔任總召集人,市委、市政府分工聯繫部隊的領導,市委宣傳部部長、上海警備區政委擔任召集人;市委、市政府的有關部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以及駐滬陸海空和武警部隊,是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牽頭單位為市委宣傳部和上海警備區政治部,市國防教育辦公室為聯席會議的日常辦事機構,各區、縣參照執行。因此,聯席會議實際上與原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能相似,與《國防教育法》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相對應。
鑒於上述情況,《修訂草案》對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予以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協助和支持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聯席會議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是同級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並承擔國防教育的服務保障、評估考核、指導監督等工作(第三條)。
《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今起頒布施行。日前,記者就《條例》有關問題採訪了上海警備區副政委、市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秘書長張維平少將。
問:《條例》已頒布施行20年,這次修訂主要是基於怎樣的考慮?
答:上海早在1992年就頒布施行《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作為全國最早的國防教育地方性法規之一,《條例》的頒布施行對規範全市國防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市民國防觀念,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防教育所處的社會背景發生了深刻變化,《條例》從整體上與國防教育所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與上海國際化大都市發展的現實需要已不相適應,需要進行全面修訂。
首先,修訂《條例》是貫徹黨和國家決策部署,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迫切要求。
第二,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國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規,推動本市國防教育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的客觀要求。
第三,修訂《條例》是促進國防教育創新發展,提高全市國防教育水平的現實需要。
問:這次修訂《條例》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新修訂的《條例》共二十八條,對照原《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根據本市國防教育工作實際情況和地方特色,確立了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理順了體制、健全了機制。二是依據《國防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大綱》及有關檔案精神,對不同對象國防教育的內容、方式和要求進行了細化明確,進一步增強了國防教育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三是著眼國防教育的社會需求,對社區和公共場所以及媒體開展國防教育作了專門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社會系統的國防教育功能。四是制定了信息服務、師資建設、教育資源等保障措施,進一步完善了服務保障體系。五是對國防教育考核評估與指導監督作出了具體規定,強化了考評監督。
問:《條例》對國防教育領導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去年,為進一步健全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市和區、縣兩級建立了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制度,軍地有關領導擔任總召集人、召集人,政府職能部門和軍事機關、駐軍部隊為成員單位,加強對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條例》明確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聯席會議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是同級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並承擔國防教育的服務保障、評估考核、指導監督等工作。
問:對不同對象的國防教育有哪些新要求?
答:《國防教育法》和《全民國防教育大綱》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生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等不同對象國防教育的內容和方式均有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條例》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一是明確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初任培訓,應當設定國防教育的內容;二是根據國小和初級中學、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不同特點,分別作出相應規定,明確學生接受國防教育的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或者學籍檔案,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參加集中軍事訓練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0天等;三是明確在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軍事訓練期間,安排國防教育課程的時間不少於政治教育總時間的20%。
問:這次修訂在國防教育的服務保障上有哪些新舉措?
答:主要有三條:一是創建信息網路服務平台。規定市國防教育辦公室建立國防教育信息網路服務平台,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通過現代遠程教育、移動通信、社區信息平台等途徑,宣傳普及國防知識,提供相關信息服務。二是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明確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根據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並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學校及其他單位和組織開展國防教育協調解決師資需求。三是明確國防教育資源編寫、製作的責任主體和相關要求。要求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不同教育對象的特點,組織編寫、製作相應的國防教育教材、國防知識讀本、國防教育音像製品和網路教育資源等。
問:我們注意到這次修訂新增了評估考核、指導監督等條款,請您談一談有關情況?
答:從以往工作經驗來看,由於缺乏相應評估考核、指導監督機制,國防教育工作往往較難真正落到實處。為推動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切實做好國防教育工作,《條例》根據有關檔案精神,並參考兄弟省市立法經驗,明確了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對負有國防教育工作職責的部門進行評估考核、對其他單位和組織的國防教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以及將國防教育工作績效納入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和創建雙擁模範區(縣)考核內容的規定。為把此項規定落到實處,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專門制定了實施細則,對評估考核進行了具體的細化和量化,增強了操作性。

貫徹落實情況

國無防不立,民無兵不安。今年年初召開的市人代會上,謝亞洪等20多位代表聯名提出《關於組織<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執法檢查的建議》的書面意見,得到市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7月29日,正值八一建軍節前夕,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薛潮率內司委部分組成人員和20多名市人大代表,赴江南造船廠就《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監督調研。上海市委常委、上海警備區政委朱生嶺參加。
調研座談聽取了市國防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人就本市國防教育開展情況所作的匯報,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文廣局、市民政局、市團委等部門也分別介紹了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的情況。
據了解,2012年11月《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修訂頒布以來,市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制度機制、改進方法手段、拓寬渠道載體、突出教育重點、推動全民普及,國防教育呈現整體推進、穩步發展的良好發展勢頭。目前,全市共有國家級國防教育示範基地7個,市級國防教育基地46個,其他國防教育場所500餘個,平均每年接待500多萬人次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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