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營企業使用農村勞動力暫行辦法

《上海市國營企業使用農村勞動力暫行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85年11月1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國營企業使用農村勞動力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85-11-15
  • 生效日期:1985-12-15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1-15
【生效日期】1985-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國營企業使用農村勞動力暫行辦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革用工制度,統籌農村勞動力參加國營企業(以下均簡稱為企業)生產勞動,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使用農村勞動力,應根據國家下達的勞動計畫和本企業生產特點,採用契約制工或勞務承包的用工形式。
第二章 招收條件、審批手續和契約條款
第三條農民契約制工主要適用於:
(一)土建、安裝、房屋維修、市政工程和園林、水利等施工企業;
(二)主要依靠人力從事裝卸、搬運的碼頭、車站、機場、大型倉庫和汽車運輸企業;
(三)因情況特殊,必須使用農民契約制工的企業。
第四條企業招收的農民契約制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是職工隊伍的一部分,政治上應與所在企業的固定工一視同仁,但戶口和供糧關係不轉,契約期滿後不再續訂的仍回原社隊勞動。
第五條招收農民契約制工,應實行公開招工、自願報名、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六條農民契約制工的基本條件是,政治表現好,具有國中畢業文化程度,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上(繁重體力勞動應在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生產勞動。
第七條企業招收農民契約制工,必須在國家和本市下達的勞動計畫內,由企業市級主管部門按年、季編制招收農民契約制工計畫(區、縣屬單位由區、縣勞動局編制),經市勞動局審查同意,並下達至有關縣勞動局後,方可招收。
第八條企業招收農民契約制工,應與農民個人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簽訂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嚴格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違反者應負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第九條勞動契約的主要條款應包括:
(一)契約期限;
(二)生產任務和技術培訓要求;
(三)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四)勞動保護項目;
(五)解除或變更契約的條件;
(六)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契約簽訂後,應分別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和農民契約制工所在地的縣勞動服務公司見證,並向縣勞動局備案。
第十條勞動契約分為初期、中期和長期三種。初期契約可訂一至三年,前三至六個月為試工期;中期契約可訂五至十年;長期契約可訂至契約制工到達退休年齡時止。初期契約期滿後,如企業生產需要、農民契約制工自願,可以續訂中期或長期契約。
按學徒性質招收的農民契約制工,學徒期滿後,應按契約規定,在本企業工作三至五年。如擅自離職的,應繳納培訓費用。工作期滿後,企業與農民契約制工可簽訂中期或長期契約,也可不再續訂勞動契約。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企業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工期內發現農民契約制工不符合招工條件的;
(二)農民契約制工由於個人原因長期不能完成生產定額的;
(三)契約期內農民契約制工停工醫療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農民契約制工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或因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帶來不良影響的;
(五)農民契約制工因違法亂紀,受到勞動教養處理或被判刑的;
(六)企業因關、停、並、轉,人員確有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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