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家電行業協會

上海市信息家電行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3月,為本市信息家電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信息家電行業協會
  • 會員單位:103家
  • 主要工作:為會員單位和政府服務
  • 目的:維護全行業的合法權益
  • 成立於:2002年3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03家,其中國有企業占21.7%;股份制企業占17.4%;民營企業占10.9%;中外合資占21.7%;外商獨資占23.9%;其他占4.4%;會長單位1家,副會長單位10家,理事單位12家。
協會主要工作是為會員單位和政府服務,代表會員單位維護全行業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提倡實現行業自律,推進行業健康發展;向政府反映本行業發展情況及企業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建議,並協助政府開展產業發展規劃、技術、市場、政策、環境等方面研究工作;集中全行業優勢,開展技術、經濟、管理諸方面活動,積極推動國內外市場發展;發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的聯繫和交流,並廣泛開展技術與經濟合作。

協會章程

上海市信息家電行業協會章程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上海市信息家電行業協會(簡稱信息家電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Information Household Applianc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 SIA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本市信息家電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之間和行業內部公平競爭的環境,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全行業技術、生產、經營管理水平,促進本市信息家電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信息家電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 收集、整理國內外信息家電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通過刊物、網站等媒體向會員傳遞;
(三) 組織行業交流,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
(四) 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 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 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進行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管理,行業調研、業務培訓、會展招商、標準制訂、中介諮詢、信息交流。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四)遵循服務會員、服務行業的原則,不與行業內企業爭利。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對促進上海市信息家電產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著名專家,可聘請為協會名譽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從事與本會行業領域相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向協會要求幫助的權利;
(六)有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公開信息資料的權利;
(七)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保守行業秘密、協會秘密;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五)為協會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充分發揮企業在行業中的積極作用;
(六)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內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人數應不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批准行規行約;
(五) 制定會費標準;
(六) 根據行業發展形勢,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 審議、決定協會的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 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p>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中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負責人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會長或副會長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不能繼續任職的,由原會長或副會長單位推薦符合第二十七條條件的新人選,經理事增補程式補選為理事後,由理事會選舉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六)向理事會和會長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助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基金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五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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