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是一則檔案,1995-08-01發布。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滬勞綜發[95]59號
【發布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1995-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
(滬勞綜發(95)5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以及本市的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企業工資支付作以下規定:
一、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企業及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二、暫行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契約的約定,以各種形式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三、工資應當以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四、企業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
企業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五、企業應當書面記載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有關的簽收手續,並應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企業不管以何種形式支付工資都應當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六、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距節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實行年薪制的,企業應當每月預付工資,年終結算。
七、勞動關係雙方依法終結勞動關係時,企業應當一次結算勞動者工資。
八、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企業應當按其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支付工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契約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應當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按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加班加點和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事假等日工資的計算: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實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的,每月制度工作天數為21.5天;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的,每月制度工作天數為23.5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按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日工資,除以8小時。
計發病假工資的比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在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報酬外,另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作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安排勞動者補休;
(二)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假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由企業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根據以上支付原則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本暫行辦法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本條第一款規定。
十三、職工被收容審查、拘留、緩刑、監外執行、管制等期間,沒有終結勞動關係的,其工資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被處以紀律處分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以及企業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降低其工資待遇。但是,降低後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十五、大中專畢業生、熟練工、學徒工在見習期、熟練期、學徒期內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本市有關規定。
十六、企業破產,其欠付職工的工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予以清償。
十七、企業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代扣工資;
(一)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律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律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十八、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嘗經濟損失,並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實行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得低於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十九、企業單方終結勞動關係,引起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撤銷企業原決定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待遇。其標準為:企業作出決定之月前該職工12個月有月平均工資×停發月份。雙方都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十、企業可以根據本暫行辦法,通過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企業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二十一、勞動者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二、本市個體工商戶僱傭幫工的。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三十三、本暫行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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