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流動人口衛生防疫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流動人口衛生防疫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在2014.06.04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流動人口衛生防疫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6.04
  • 實施時間:2014.06.04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流動人口衛生防疫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4年5月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4年6月4日
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上海市流動人口衛生防疫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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