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微企業“紓困融資”工作機制是上海銀保監局聯合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的工作機制。
發展背景,主要內容,
發展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要求,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企業等金融服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64號)和上海市委市政府《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滬府規〔2022〕5號)等檔案精神,引導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精準支持受疫情影響急需紓困融資的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中小微企業主,下同),全力支持受疫情影響嚴重的行業和企業克服困難、恢復發展,在銀保監會和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上海銀保監局聯合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上海市中小微企業“紓困融資”工作機制。
主要內容
一、總體目標
堅持人民至上原則和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求,認真踐行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突出聚焦助企紓困,發揮政銀企協同聯動優勢,引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準確把握信貸政策,加強對受疫情嚴重衝擊的行業、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提升其融資便利度並降低綜合融資成本。突出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要求,注重金融政策、財政政策和行業政策相互支持合作,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紓困融資工作,努力減少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幫助企業穩定員工就業、維持經營收支、保存生產能力,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復工復產復市,幫助上海實體經濟儘快恢復生機活力。
二、支持對象
上海市中小微企業“紓困融資”支持對象:受疫情影響收入下降、現金流緊張,但仍有市場前景、信用良好、員工人數基本穩定的中小微企業,重點支持製造業、批發零售、物流倉儲、交通運輸、文旅會展、住宿餐飲、農業、外貿、科創和養老等行業的中小微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經營期限滿1年,疫情前納稅正常、銷售穩定、各類信用記錄良好;
2.受疫情影響營業收入大幅下降,但企業有繼續經營的意願、仍有市場前景;
3.屬於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執行;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開發企業。
三、融資主體
鼓勵有意願且具有較強金融服務基礎和風控能力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紓困融資工作,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小微企業進行“紓困融資”。
四、融資條件與要求
1.額度。原則上小微企業單戶紓困融資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中型企業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以流動資金貸款和個人經營性貸款為主,鼓勵加大信用貸款支持力度。
2.用途。中小微企業紓困融資實施用途負面清單管理,除不得用於金融投資、理財或其他套利和非法活動外,款項可用於滿足生產經營的各方面資金需求,包括訂單生產、企業支付員工工資、水電費用、租金等剛性經營性支出。
3.利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適當降低融資綜合成本,原則上“紓困融資”定價不高於本行同等增信條件和期限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鼓勵有條件的銀行以同期限LPR為基準給予企業優惠利率。
4.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好紓困融資資金用途流向管理工作,可通過契約約定企業出具保持員工人數基本穩定的承諾書,且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分紅,否則銀行有權調整融資條件,甚至提前宣布到期,收回融資,並探索聯動相關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對嚴重不守信的企業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五、風險分擔
1.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穩企業保就業的目標,與市、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深化銀擔合作,突出政策導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加大服務力度,放寬準入標準,下沉客戶對象,將更多的中小微企業納入銀擔合作的範圍。已經開展銀擔合作的銀行要完善批量化、批次化擔保業務模式與流程,提高擔保貸款的發放效率,推動業務增量擴面,力爭有較大幅度增長;尚未加入銀擔合作機制的銀行,要主動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溝通,在自主協商的原則上加強合作,提升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服務力度。
2.金融政策與行業政策、財政政策協同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用好各級政府出台的擔保、風險補償、貸款貼息、財政補貼和獎勵等支持政策,以相關政策提供的預期現金流為基礎,創新推出符合中小微企業需求和經營特點的信貸產品,最佳化審貸流程,提高貸款審批與發放效率,免除抵質押類貸款擔保要求,為獲得相關政策扶持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紓困融資支持。
3.銀保合作風險共擔。積極探索銀保風險共擔模式,鼓勵保險機構穩步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性信用保證業務,對中小微企業給予費率優惠。
4.做實不良貸款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特殊時期服務實體經濟、救助企業、保護就業的重要性,將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與授信盡職免責有機結合。要積極爭取總行支持,根據監管政策要求在受疫情影響的特定時間內適當提高受疫情影響行業的不良貸款容忍度,幅度不超過3個百分點,並且不得層層加碼提高不良貸款考核要求。對按要求和條件發放的紓困融資,對相關分支機構負責人、業務部門和從業人員實施盡職免責,如無明顯證據表明失職的均認定為盡職,並要暢通申訴異議渠道。
5.加快不良資產處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紓困融資資產質量監測,足額計提撥備,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前瞻性做好風險預警及化解處置預案,綜合使用銀企會商、核銷、清收、批量轉讓、債轉股等手段,加快不良資產化解和處置。
六、實施要求
1.建立中小微企業“紓困融資”工作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黨委紀委要將紓困融資作為今年重點工作任務,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履行好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統籌用好政府性融資擔保等政策機制,並通過適當降低授信準入門檻、降低內部經濟資本占用、降低內部資金轉移價格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紓困融資支持。同時,建立健全提高風險容忍度、風險防控措施、專項盡職免責、績效考核、不良貸款核銷等方面政策制度,鼓勵制定專項考核激勵機制,為基層機構和業務人員開展紓困融資提供相應獎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文發之後十個工作日之內通過信息專網將相關工作機制報上海銀保監局(普惠處和對口機構監管處),並在每月10日內上報紓困融資監測報表(見附屬檔案)。
2.實行名單制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方面要主動篩選符合紓困條件的企業名單,主動做好紓困融資工作。另一方面應與市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化委、商務委、科委、民政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委、工商聯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級地方政府、行業協會、企業園區對接,獲取需要紓困對接的企業名單,並主動對接獲取上海市政府產業政策扶持企業名單。積極搭建銀政企溝通平台,適時組織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對接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內外多種渠道獲取的名單應進行專門的台帳管理,加大紓困融資政策直達企業的力度,並做好紓困融資業務的管理和服務。
3.實施期限。上海市中小微企業“紓困融資”工作機制實施期限暫定一年。實施期滿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該項工作常態化制度化,研究建立常態化紓困融資工作機制。
4.督促落實。上海銀保監局和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動實施中小微企業“紓困融資”政策措施。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要配合做好溝通協調工作,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督導作用,配合監管部門建立專項監測機制(包含疫情以來根據中央和地方監管部門相關政策,開展的各類助企紓困業務),督促落實工作要求,加強落實情況宣傳。金融監管部門跟蹤評估政策實施效果,相關監測數據可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享。結合“紓困融資”對服務實體經濟的支持作用,適度提高監管容忍度,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中區別對待,實施差異化監管。對紓困融資工作成果突出、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監管評級中予以適當加分,對落實紓困融資等政策不重視、不到位、執行走偏等問題予以糾正,切實提升受困行業企業的金融服務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