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品”標誌管理辦法

為規範“上品”標誌使用,促進質量提升,培育高品質產品和服務品牌,助力打響上海“四大品牌”,構築高質量發展策源地,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上海市“上品”標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上品”標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至 2028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
上海市“上品”標誌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範“上品”標誌使用,促進質量提升,培育高品質產品和服務品牌,助力打響上海“四大品牌”,構築高質量發展策源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上品”標誌的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上品”標誌包括但不限於“上品”標誌(基本圖案)、“上海品牌”認證專用標誌、“上海品牌”培育專用標誌、“上海標準”專用標誌等。
第三條(工作職責)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上品”標誌相關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上品”標誌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上海品牌”認證、“上海品牌”培育評價、“上海標準”評價等認證或者評價的組織方(以下簡稱認證或者評價組織方)按照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負責“上品”標誌的宣傳推廣、指引標誌使用等操作層面的工作。
第四條(基本圖案)
“上品”標誌的基本圖案由“品”字型青銅器回紋構成,色調為紅色。基本圖案的標準色為CMYK:(16,100,100,6)或RGB:(195,13,35),尺寸要求如下:
第五條(“上海品牌”認證專用標誌樣式)
用於“上海品牌”認證等活動的標誌樣式應為基本圖案與“上海品牌”認證、SHANGHAI BRAND等詞語的組合使用。中英文同時使用的,中英文應當對應並色調一致。標誌尺寸要求如下:
第六條(“上海品牌”培育專用標誌樣式)
用於“上海品牌”培育評價活動的標誌樣式應為基本圖案與“上海品牌”培育、CULTIVATION BRAND等詞語的組合使用。中英文同時使用的,中英文應當對應並色調一致。標誌尺寸要求如下:
第七條(“上海標準”專用標誌樣式)
用於“上海標準”等評價活動的標誌樣式應為基本圖案與上海標準、SHANGHAI STANDARD的組合使用。中英文同時使用的,中英文應當對應並色調一致。標誌尺寸要求如下:
第八條(標誌的適應性調整)
“上品”標誌的使用人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標誌圖形。放大或者縮小後標誌圖形應當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圖案形狀和構成、文字和字型。
使用“上品”標誌原則上不改變基本色調。確需調整的,使用人應當告知認證或者評價組織方。
第九條(標誌的套用場景)
鼓勵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在下列經營活動中依法使用“上品”標誌:
(一)提供通過“上海品牌”認證的產品或者服務的;
(二)提供通過“上海品牌”培育評價的產品或者服務的;
(三)使用通過“上海標準”評價的標準的。
第十條(標誌的使用方法)
“上品”標誌的使用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使用“上品”標誌:
(一)在產品本體、包裝、容器、銘牌等上採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使用“上品”標誌;
(二)在產品附加標牌、標籤、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中採用印製等方式使用“上品”標誌;
(三)在與獲得認證或者評價範圍有關的生產經營場所採取懸掛、張貼等方式使用“上品”標誌;
(四)在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播放(刊載)載有“上品”標誌的宣傳片、動畫、圖畫、印刷品等;
(五)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載有“上品”標誌的紙質或者電子資料;
(六)在生產經營作業系統、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式等網路載體上使用“上品”標誌;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使用方法。
在獲得“上海品牌”培育評價有效期內通過“上海品牌”認證的,可以使用“上海品牌”認證專用標誌。
“上海標準”專用標誌應當印刷或黏貼於標準文本封面特定位置;執行“上海標準”的產品或者服務,可以在公開標準編號或名稱時加注“上海標準”字樣。
第十一條(標誌使用人義務)
“上品”標誌的使用人應當依法使用“上品”標誌。
“上品”標誌的使用人應當建立“上品”標誌使用管理制度,積極配合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上品”標誌使用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以及實施“上海品牌”認證、“上海品牌”培育評價、“上海標準”評價等認證機構或者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或者評價機構)針對“上品”標誌使用情況開展的跟蹤調查。
第十二條(停止使用的情形)
“上海品牌”認證、“上海品牌”培育評價、“上海標準”評價等證書被暫停、期限屆滿、提前終止或者被撤銷的,相關“上品”標誌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上品”標誌。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上品”標誌,禁止利用“上品”標誌從事虛假宣傳、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等行為。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
認證或者評價組織方應當在其網站上設立“上海品牌”認證、“上海品牌”培育評價、“上海標準”評價等信息專欄,公布標誌使用人名單及其認證或者評價內容。
第十五條(認證或者評價組織方職責)
認證或者評價組織方應當編制“上品”標誌的使用守則並組織實施。
“上品”標誌的使用守則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品”標誌使用要求;
(二)“上品”標誌使用相關責任;
(三)其他應當規範的內容。
第十六條(認證或者評價機構職責)
認證或者評價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採取適當的方式和頻次對“上品”標誌的使用人開展跟蹤調查,引導“上品”標誌的使用人依法合規使用“上品”標誌。
認證或者評價機構發現“上品”標誌的使用人違反使用守則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監督)
“上品”標誌的使用人未依法使用“上品”標誌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認證或者評價組織方、認證或者評價機構未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約談相關單位;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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