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設和完善有學校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貫徹“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大學治理理念,確立專家學者在學校學術工作中的主體地位,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宗旨是遵循學術規律,倡導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外國語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 要求: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
- 主要職責:審議學校教育教學
- 組成: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成,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第四章 運行制度,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和完善有學校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貫徹“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大學治理理念,確立專家學者在學校學術工作中的主體地位,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宗旨是遵循學術規律,倡導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成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校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可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的委員名額,保證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通過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特邀委員由校長、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並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應當根據需要,在院系(學部)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參照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負責本學科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下的各專門委員會和各學科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校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設秘書長1名,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校學術委員會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任期內達到退休年齡,且本人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及專業的設定、改革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並監督學校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的實施等;
(三)提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等與學術發展相關委員會的提名和組成,審議由上述委員會提請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學術事項;
(四)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
(五)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校科學道德規範,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六)審議由1/3以上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七)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八)審議、諮詢由校長委託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宜。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諮詢或質詢;
(三)在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實施條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五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校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外聘教授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校學術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校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委託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按調查情況裁決學術糾紛。
校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校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其他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經1/3以上與會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須經2/3以上與會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校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校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適用於校學術委員會及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各學術分委員會應根據本章程確定的原則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實施細則,由校學術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修訂本章程須經校長或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提議,或1/3以上(含1/3)校學術委員會委員聯名提議。修訂後的章程須經2/3以上(含2/3)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通過,報校長辦公會議批准後方可發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校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2014年12月19日校長辦公會議批准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