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生活促進會

上海健康生活促進會

上海健康生活促進會(英文縮寫SAPHL)是經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團管理局依法批准成立的會員制民間社會組織,上級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健康生活促進會
  • 外文名: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Healthy Life
  • 主管單位:上海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英文縮寫:SAPHL
發展歷史,理事成員,建設宗旨,業務範圍,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當前社會,保持身體健康已經成為廣大民眾的共識與追求。在2008年的金秋季節,徐鳳建、孟燕坤、賈建德、周定中、李淑怡和周維剛等發起了一個好朋友健康沙龍,專門向周圍既追求健康、又能夠自律的好友介紹健康的生活方式,還邀請一批醫務工作者為大家提供醫療諮詢和就醫支持。本著預防為主的前提,以及養成良好的健康習慣、進行適當的健康干預的原則,組織健康講座,為成員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鼓勵成員互相關心互相幫助,逐步形成了一套民主管理、義務服務、自助互助的辦會特色。
由好朋友健康沙龍發展而來的上海健康生活促進會成立於2011年,依照國家法律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圍繞著國家建設和諧社會,上海建設健康城市和會員建設幸福家庭的總要求,充分發掘各種優質資源,積極發揚已有服務特色,向社會宣傳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為會員提供良好、便捷的健康服務。
——建立一支門類齊全、有奉獻精神的健康教育和醫學專家組成的志願者隊伍,落實一批專科領先、服務精良的醫院、康復中心和養老機構作為合作單位;
——形成一個針對性強、易於推廣的健康教育體系和健康促進制度,舉辦健康講座、設立熱線電話、提供醫療諮詢等活動;
——發揮會員主體作用和能動作用,努力實踐“家庭幸福、健康第一”的工作目標;
——組織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承接政府委託事務,加強與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逐步增強促進會工作和服務能力;
——加強促進會自身建設,依法辦會、民主管理。

理事成員

會長:徐鳳建
副會長:孟燕堃、謝玲麗、賈建德、蔡競、孫賡祥
秘書處
秘書長林桂濤,兼任促進會法人代表和促進會黨支部書記;
常務副秘書長周定中,主持促進會工作;
副秘書長張德祥,負責促進會的發展工作;
副秘書長葛建偉,負責促進會的醫療服務工作;
副秘書長劉瑞李,負責促進會的宣傳和網站工作;
副秘書長程玉新,負責促進會的服務開拓工作。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宣傳和普及健康知識,包括心理健康、身體健康、生殖健康,指導成員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營造全社會關心健康的良好氛圍,提高人口健康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業務範圍

(一) 指導會員樹立健康的生活觀念,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
(二) 向會員提供醫療諮詢服務,介紹健康干預措施 ;
(三) 向會員提供計畫生育,優生優育和家庭健康的諮詢服務 ;
(四)向會員提供就醫支持;
(五)開發社會資源,向會員提供保健和護理的諮詢和服務

主要職責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
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 上海健康生活促進會 。(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Healthy Life,縮寫是 SAPHL)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本市有健康需求、有自律能力、有一定經濟基礎的中國公民 自願組成的公益慈善類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宣傳和普及健康知識,包括心理健康、身體健康、生殖健康,指導成員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營造全社會關心健康的良好氛圍,提高人口健康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 上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 指導會員樹立健康的生活觀念,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
(二) 向會員提供醫療諮詢服務,介紹健康干預措施 ;
(三) 向會員提供計畫生育,優生優育和家庭健康的諮詢服務 ;
(四)向會員提供就醫支持;
(五)開發社會資源,向會員提供保健和護理的諮詢和服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提供健康和計畫生育的宣教、諮詢和服務;康復護理及醫療救助的諮詢和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
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 有健康需求、有自律能力、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個人由正式會員介紹;
(四)與本會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有較為密切關聯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為本會的事業發展發揮自己的作用。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由正式會員介紹,本人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審核同意,並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的、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有關檔案。
會員如一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 制定、修改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 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換屆延期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常務理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兩 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
第二十六條本會負責人、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醫療服務部、會員聯絡部、社會宣傳部、事業發展部等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 一 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費 ;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15 年 9 月 日第 二 屆第 一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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