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學董事會章程

《上海交通大學董事會章程》是根據《上海交通大學章程》而制定的章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交通大學董事會章程
  • 發布單位:上海交通大學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交通大學章程》第16條規定“本校實行決策諮詢制度,設校務委員會和校董會等諮詢機構”,特建立上海交通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校董會)。校董會是聚社會名流賢達,引進社會資源,對上海交通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建設與發展提供支撐的諮詢組織。
第二條 校董會將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相關規定,貫徹“探索建立高等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的指導思想,積極與社會各界建立全面而長期合作的互動平台。
第三條 校董會將致力於動員社會力量關心和支持學校的建設和發展,獲得社會熱心人士的廣泛關注,共同努力把學校建成世界一流大學。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校董會設主席一名,執行主席兩名,名譽董事、董事若干名,正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五條 校董會成員在以下人員中選聘:
1、為學校建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組織的代表或個人;
2、關心學校發展的社會知名人士、著名企業家;
3、關心母校、並給予學校支持的著名校友;
4、學校主要領導;
5、其他熱心支持學校教育事業人士等。
第六條 校董會每屆任期四年,名譽校董、校董可連聘連任。
第七條 校董會主席在董事中產生。校董會主席人選由學校向校董會推薦,經校董會選舉產生。校董會期滿,校董會主席同時換屆,校董會主席可連聘連任。
第八條 校董會執行主席在董事中產生,校董會執行主席人選由學校或校董會主席向校董會推薦,經校董會主席聘任產生。校董會期滿,校董會執行主席同時換屆,校董會執行主席可連聘連任。
第九條 秘書長人選由學校或校董會主席、執行主席向校董會推薦,經校董會主席聘任產生。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聘任。
第十條 校董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大會,聽取校情報告,審議校董會工作報告,為學校發展建言獻策,推動學校與董事之間的合作,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由校董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校董會會議。
第十二條 校董會決議須徵得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並獲校董會主席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字同意後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 校董會的常設工作機構為校董會秘書處。秘書處服從校董會的領導。
第十四條 秘書處職責:
1、與董事保持日常聯絡,為董事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2、推動董事或董事所在單位與學校合作;
3、籌備校董會會議;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校董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校董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專業事務委員會,專業事務委員會是校董會的隸屬機構。
第三章 董事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董事享有下列權利: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匯報,對學校的建設規劃和發展舉措等重大決策提出諮詢與建議;
2、監督校董會捐贈基金的使用方案和效果,協助學校提高捐贈款的使用效率;
3、為學校推薦校董會董事人選;
4、受校方委託,代表學校出席國內外的重要活動;
5、優先享有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或學術等其他大型活動的權利;
6、在國家政策允許條件下,優先享用學校辦學、科研和醫療資源;
7、定期獲得有關學校建設與發展信息;
8、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董事承擔以下義務:
1、出席校董會年度大會;
2、自覺維護學校的聲譽與利益,參與學校在海內外的形象策劃;
3、推薦和組織國內外專家進行學術交流,為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提供助力;
4、幫助學校拓展社會資源,策劃和參與學校大型活動,積極募集辦學資金;
5、關注學校在師資建設、科研合作、學生培養等方面的發展;
6、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校董會全體會議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上海交通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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