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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會園區參觀須知介紹
在世博園區運行事項方面,明確了園區的運行時間。明確了園區實行“一票通用”。強調參觀者應有序入園 ,經預檢、安檢和票檢後進入園區。
在參觀者的參觀行為方面,《參觀須知》倡導參觀者遵守公共秩序,文明參觀展館、觀看文化演藝活動。明確了參觀者不得在園內從事的行為,參觀者禁帶物品的類別以及攝像、攝影、錄音規則。
在參觀服務方面,《參觀須知》規定了對於提供預約服務的展館和文化演藝活動,參觀者可按相關預約規則進行預約。明確了園區內設定參觀者服務點,提供的主要參觀服務事項。同時,還明確了組織者可以在惡劣氣候、人流密集、技術故障等特殊情況下,採取的臨時性管理措施。
《參觀須知》適用於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的184天,試運行期間同樣參照適用。
另據介紹,上海世博會逾20箇中外展館將啟動預約。
個人綜合預約:主要針對中國館和主題館,在世博園區各主要入口等地,已設有20多處170多台預約機,一張門票一天僅有一次預約機會。
單館預約:是指國外自建館、企業館等各自實行的預約。
目前,已有20多個展館相繼向世博會組織者提出了設立預約機的申請。
上海世博會園區參觀須知網站
上海世博園區禁入名單
液體:禁帶軟硬包裝飲料、酒精飲品等液態物品,但嬰兒所需的液態奶製品、疾病患者所需的液態藥品可隨身適量攜帶。動物:禁帶動物進入園區,但導盲犬等服務類動物除外。危險品:禁帶打火機、火柴等點火器具。升空品:禁帶三角翼、滑翔傘、熱氣球、航空模型、風箏等可升空物品。宣傳品:禁帶橫幅、標語、廣告牌、傳單等宣傳物品。代步工具:禁帶機車、助動車、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踏板車、滑板、帶輪鞋等,但嬰兒車、手推輪椅、電動輪椅除外。無線電設備:禁帶無線電遙控玩具、對講機等無線電發射設備。其他:禁帶其他可能妨礙他人參觀、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擾亂園區秩序和危害園區安全的物品。
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參觀須知
歡迎參觀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下稱“上海世博會”)。為了保護參觀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安全、有序的參觀環境,上海世博會組織者(即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下稱“組織者”)制定本須知。
第一條 適用對象
所有上海世博會參觀者,包括持上海世博會門票進入園區的參觀者,以及入園時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免票兒童,均應遵守本須知。
第二條 園區運行時間
園區的通常運行時間為9:00至24:00,園內展館的通常開放時間為9:30至22:30。
參觀者應在21:00前入園,並於入園當日24:00前離開園區。夜票參觀者的入園時間為17:00至21:00。
第三條 有序入園
參觀者應依次排隊,經預檢、安全檢查和門票查驗後進入園區。參觀者不接受檢查的,組織者可拒絕其入園。
為公共衛生和疾病防控需要,組織者可對進入園區的參觀者採取必要的健康檢測措施。
門票查驗時,持優惠票的參觀者須同時出示相關有效證件,具體證件類型見本須知附屬檔案。
免票兒童及行動不便的參觀者應由成年人陪同入園參觀。醉酒人員及精神異常人員謝絕入園。
第四條 禁帶物品
除中國法律法規禁止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管制器具等物品外,參觀者不得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園區:
(一)軟硬包裝飲料、酒精飲品等液態物品,但嬰兒所需的液態奶製品、疾病患者所需的液態藥品可隨身適量攜帶;
(二)打火機、火柴等點火器具;
(三)橫幅、標語、廣告牌、傳單等宣傳物品;
(四)代步工具,包括機車、助動車、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踏板車、滑板、帶輪鞋等,但嬰兒車、手推輪椅、電動輪椅除外;
(五)動物,但導盲犬等服務類動物除外;
(六)三角翼、滑翔傘、熱氣球、航空模型、風箏等可升空物品;
(七)無線電遙控玩具、對講機等無線電發射設備;
(八)其他可能妨礙他人參觀、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擾亂園區秩序和危害園區安全的物品。
第五條 觀展和觀演
除組織者或參展者另有規定外,參觀者可進入園區內各展館參觀、觀看園區內的文化演藝活動,無需另行支付費用。
組織者和參展者可對展示和文化演藝活動的時間、場地、內容進行調整,但應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六條 參觀預約
對於提供預約服務的展館和文化演藝活動,參觀者可按相關預約規則進行預約,並應在預約時段憑預約證明從指定通道進入展館和活動場所。
第七條 文明參觀
參觀者須遵守公共秩序,依次排隊參觀展館、觀看文化演藝活動,並遵守園區、展館和活動場所的有關規定,聽從工作人員的引導。
參觀者不得在園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損毀建築、設施和展品;
(二)攀爬建築,翻越圍(護)欄;
(三)未經許可進行商業銷售和表演;
(四)未經許可進行各類宣傳、展示和籌資;
(五)在指定吸菸區外的其他場所吸菸;
(六)違反禁止性標識要求的行為;
(七)其他可能妨礙他人參觀、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擾亂園區秩序和危害園區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攝像、攝影、錄音規則
參觀者應遵守各展館和文化演藝活動有關攝像、攝影、錄音的規定,避免因攝像、攝影、錄音而妨礙展覽和文化演藝活動的正常進行,或影響他人的正常參觀。
組織者和參展者可在園區內攝像、攝影、錄音,使用攝像、攝影、錄音的照片、圖像、視頻或音頻記錄等,並可使用參觀者肖像。
第九條 特別管理措施
在惡劣天氣、人流密集、技術故障等特殊情況下,組織者和參展者可臨時限制參觀者進入園區、展館、活動場所,或對園區、展館、活動場所內的參觀者進行疏散,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參觀者須根據組織者和參展者發布的相關信息和工作人員的現場引導,配合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條 參觀服務
園區內設立參觀者服務點,為參觀者提供信息問詢、物品租賃、失物招領、醫療急救、母嬰服務、走失人員協助等服務,並受理參觀者投訴(服務及投訴電話:+86-21-962010)。
園區內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設施,並提供視頻手語和手推輪椅免費借用等服務。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和語言
本須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中文、英文、法文、日文、韓文五種語言制定。不同語言文本間如有衝突,以中文文本為準。
組織者可對本須知進行解釋和修訂。
第十二條 有效期
本須知有效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上海世博會試運行期間參照適用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