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是2012年5月9號正式註冊掛牌成立縣級音樂舞蹈家協會.是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文聯(轄屬機構)、位於上栗縣文化協會之家4樓,是中共上栗縣委縣政府領導的縣音樂舞蹈家協會(簡稱縣音舞協)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音樂舞蹈藝術界的橋樑和紐帶。是傳承發展培養更多藝術人才和繁榮社會主義音樂舞蹈藝術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
- 時間:2012年5月9號
- 隸屬省份:江西省
- 位於:上栗縣文化協會之家4樓
組織機構,2012屆組織機構名單,2016屆組織機構名單,會員,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任務,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第五章經費與資產管理,第六章附則,
組織機構
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會員大會上栗縣音樂舞蹈協會組織機構選舉產生:
1、名譽主席一名
2、顧問二名
3、主席一名
4、副主席三名
5、秘書長一名
6、執行秘書長一名
7、副秘書長一名
8、理事和會員。
2012屆組織機構名單
名譽主席: 曾招學(縣宣傳部領導)
顧問 :秦季才(縣人大副主任)
黃紹良(縣文廣新局局長)
主席 :張漁
副主席 :劉爾紅
黃貴敏
秘書長 :林端華
副秘書長:歐陽立志
理事 :郭厚昌、李白
2016屆組織機構名單
總顧問:秦季才
顧問:曾招學
名譽主席: 劉文忠
主席:張漁
顧問:曾招學
名譽主席: 劉文忠
主席:張漁
常務副主席:劉爾紅
副主席:黃貴敏、 劉興鳴、李海翔
秘書長:林端華
執行秘書長:歐陽立志
秘書長:林端華
執行秘書長:歐陽立志
副秘書長:謝紅庭(兼辦公室主任)、葉賢兵(外聯組長)
理事:曾峰(創作組長)、孫靜(聲樂組長)、林志標(器樂組長)、柳艷(舞蹈組長)、李白、李偉萍、蘇鎮南、劉作雷、劉汝泉、陳陽春、胡淑華、黃春燕、黃源秒、阮萍高、肖永波、胡建萍、楊丹、榮水波、黎汝桃、黃龍波、林楊、凌燕、鄧海霞、易華、黃琴、胡艷豐、陳永安、李曼英、周發禹、陳剛、陳琴
會員
胡艷、李顯春、劉興鳴、黎玲、陽傑華、龍汝東、何玉華、何福宗、華建梅、呂英、肖一萍、陳波、蘭秀、鄧志宏、易翼、黃世淼、劉宗昌、許世章、漆小梅、胡奎、榮明、閔潔麗、吳金蟬、李傑富、張利、柳江英、柳香、周世禮、巫志剛、曾憲林、汪吉平、黃冬玲、張霞、黃偉華、劉海燕、劉清華、陽晃勤、應建英、鄧陽春、黎小紅、葉繼德、彭靜、柳源裕、黃景、崔崑山、嚴紹明、謝傳佑、何萍、饒世明、李志英、陳富貴、潘其海、胡淑華、甘艷、易華、周洪萍、黃貴敏、肖偉春、嚴家麗、陳金萍、歐陽立志、林端華、劉艷紅、李白、鄧海霞、胡艷豐、付萍、陳國、肖永波、胡清、陳娟、黎體文、李偉萍、江素琴、陳嬌、李琴、李清秀、廖丹丹、甘艷、陳芳、崔根萍、郭輝、黃丹、柳艷、黃琴、胡艷、劉艷紅、陳輝、柳彩虹、高霞、黃宵依、胡玲、何思逸、劉金香、易智堅、察宇、黎月紅、周璇、肖麗、尤小梅、朱紅祖、何柯、李昕、陳陽、陳陽春、周波、梁海波、劉作雷、李曼英、歐陽枝山、王小敏、林春華、黎九林、劉友蘭、孫立凡、曾淑梅、黃新明、柳堂晃、劉增發、陳金萍、袁平、曾峰、劉興鳴、周清涵、吳德安、何裕彬、黎汝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是2012年5月9號正式註冊掛牌成立縣級音樂舞蹈家協會.是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文聯(轄屬機構)、位於上栗縣文化協會之家4樓,是中共上栗縣委縣政府領導的縣音樂舞蹈家協會(簡稱縣音舞協)組成的人民團體,上栗縣音舞協是江西萍鄉市音舞協的團體會員、是黨和政府聯繫音樂舞蹈藝術界的橋樑和紐帶、是傳承發展培養更多藝術人才和繁榮社會主義音樂舞蹈藝術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音樂舞蹈藝術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動員音樂舞蹈藝術家和音樂舞蹈藝術工作者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致力於繁榮社會主義音樂舞蹈藝術事業,加快上栗縣文化強縣建設,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跨越發展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堅持音樂舞蹈藝術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音樂舞蹈藝術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進音樂舞蹈藝術創新,創作生產出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一、人民喜聞樂見的優秀音樂舞蹈藝術作品。
第四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通過各團體會員加強全市音樂舞蹈藝術界的團結;加強同省市內外音舞協組織的聯繫與合作;增進與省市內外音樂舞蹈藝術團體和音樂舞蹈藝術界人士的聯誼與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貢獻力量。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對各團體會員具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職能。其主要任務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團結動員廣大音樂舞蹈藝術工作者積極投身社會實踐;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音樂舞蹈藝術創作、人才培訓、展演展覽、學術討論、音樂舞蹈藝術評獎、書刊出版、網路宣傳、對外交流和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各團體會員業務活動的開展,並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對外友好往來,擴大上栗縣音樂舞蹈藝術對外影響力。
第七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積極加強音樂舞蹈藝術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密切合作,共同發展上栗縣音樂舞蹈藝術事業。
第八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依法通過規範行為、業務培訓、成果評價、職稱評審、考評考級等開展音樂舞蹈藝術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依法反映團體會員和音樂舞蹈藝術家的意見、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九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引導音樂舞蹈藝術工作者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表彰獎勵優秀音樂舞蹈藝術工作者和音樂舞蹈藝術作品,發現、培養和推出音樂舞蹈藝術人才,不斷壯大音樂舞蹈藝術家隊伍。
第十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推進音樂舞蹈藝術創新,繁榮音樂舞蹈藝術創作,推動音樂舞蹈藝術精品生產;發掘優勢資源,打造音樂舞蹈藝術品牌,提升上栗縣音樂舞蹈藝術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十一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根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特點和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自身在組織、人才和資源上的優勢,積極推進和發展文化產業,為繁榮社會主義音樂舞蹈藝術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十二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市級音樂舞蹈家協會、縣(區)音舞協和行業音舞協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本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等。
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本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等。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代表大會和由它產生的上栗縣音舞協委員會。
第十五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上栗縣音舞協根據實際情況特邀產生。
第十六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各團體會員和縣宣傳文化有關部門按商定名額分別推舉,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亦可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建議人選,經代表大會通過後確認。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上栗縣音舞協委員會行使其權力。上栗縣音舞協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負責人、縣各音樂舞蹈家協會主席和縣宣傳文化部門有關負責人,實行自然替補制,即該委員在不再擔任該團體會員負責人、縣各音樂舞蹈家協會主席或市宣傳文化部門有關負責人職務後,則應推舉繼任負責人接任,並由上栗縣音舞協委員會主席團提名,經全委會通過。
第十七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縣音舞協委員會召集。縣音舞協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五章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會費;(三)社會贊助和捐贈;(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的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上栗縣音樂舞蹈家協會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上栗縣音舞協委員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