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概述,歷任領導,第二屆,第一屆,組織會歌,服務守則,組織章程,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管理,組織機構,資產管理,章程修改,財產處理,附則,七項基本制度,民主決策,捐贈公示,考核獎懲,財務管理,誠信建設,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服務條例,總則,聯合會,志願者,服務,附則,財務管理,管理問題,收入支出,資金審批,財務監督,組織榮譽,志願風采,
組織概述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於2013年5月13日由上栗縣民政局正式註冊批准成立,由共青團上栗縣委主管,是上栗縣首個正式註冊的民間純公益組織也是江西省第一個成立黨委的公益組織。先後獲得萍鄉市優秀志願者組織、上栗縣“龔全珍式”模範人物(組織)、壹基金冬季溫暖包江西項目優秀團隊、萍鄉市青年文明號、上栗縣五四紅旗團支部等榮譽稱號。截止2016年12月,先後有四人次獲得“最美萍鄉人”稱號,三人次獲得“萍鄉市十佳志願者”,二十二人次獲得“萍鄉市優秀志願者”稱號。
我們的團隊生於斯、長於斯,不斷探索基層志願者的發展之路,立足於公益助學、愛心助殘、真誠助老、協力幫困、文明出行、救災應急等志願服務領域,其中助學、助老助殘、環境整治、交通勸導、高考志願等已成為常態性活動,研究創建特色公益項目,積極與外部公益團隊及公益慈善基金對接,打造上栗公益、志願服務的最大最優平台。
我們組織開展了一系列的志願服務活動。常態化的活動有:開設“高考愛心驛站”,為廣大學子及家長高考期間提供愛心服務;策劃實施“X+1”公益助學計畫項目,凝聚社會各界力量,幫扶貧困學生;暑期防溺水宣傳和貧困學生走訪調查;開展為重病學生街頭募捐活動,為他們送去溫暖和希望;在金山鎮橫水村組織文明勸導,改善了集市的交通狀況;端午、中秋、重陽等傳統節日去看望敬老院老人、耄耋老人等,向他們送上節日的祝福;走進上栗特殊學校,與他們一起遊戲、快樂玩耍;應急性的活動有:積極面對洪災,組織開展一系列救災及災後重建活動,如洪災時積極救人;災後積極走訪,聯繫外部公益團隊和基金,幫助受災國小申請壹基金壹樂園項目,使災後小朋友心理得到慰藉;舉行書畫義賣活動,幫助受災戶重建家園。特色性的活動有:開展花炮志願活動,為花炮節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為花炮產業困難人員提供愛心幫助和關懷;舉行大地紅公益專場晚會,向社會各界宣傳公益。
2016年11月20日,中國共產黨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委員會掛牌成立,是江西省首個公益組織黨委。
歷任領導
第二屆
理事會成員
鄧紹坤、劉峰、劉中學、李中鋒、李紅、李中鋒、吳志剛、吳彩婉、
林招中、周成貴、周維利、榮友萍、黃安忠、黃祖華、曾旻、廖洪發、繆冬萍、黎志剛。(排名不分先後)
常務理事會成員及分工
常務副會長
黎志剛,分管人事、財務、辦公室工作,兼上栗縣國土局服務隊隊長,聯繫秘書處、金山鎮志願服務隊、上栗縣地稅局志願服務隊;
副會長兼秘書長劉峰,主持秘書處工作,協助會長外聯工作;
副會長吳彩婉,分管文藝工作,聯繫雞冠山鄉志願服務隊;
副會長曾旻,分管宣傳工作,聯繫長平鄉志願服務隊、上栗縣森林公安局志願服務隊;
副會長李中鋒,聯繫桐木鎮志願服務分會、赤山鎮志願服務隊;
副會長劉中學,分管後勤工作,兼上栗鎮服務隊隊長,聯繫上栗縣住建局志願服務隊;
副會長
繆冬萍,主持助學部工作,聯繫上栗縣教育局志願服務隊;
副會長鄧紹坤,聯繫楊岐鄉志願服務隊。
第一屆
會長:李紅
常務副會長:黎志剛
秘書長:杜山
副會長:吳彩婉、周成貴
理事會成員:李紅、黎志剛、吳彩晚、周成貴、杜山、曾旻、劉中學和榮友萍。
組織會歌
《走過風雨》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會歌 (詞:曾鋒 曲:劉興鳴)
我們帶著微笑青春路上
因為愛心
一起風雨中走過
我們個人 勢單力薄
個人 勢單力薄
細流可以匯成江河
可以匯成江河我們手拉著手
手拉著手
讓無悔見證血性承諾
我們手拉著手
手拉著手
讓無悔見證血性承諾
讓無悔見證血性承諾
我們帶著激情
志願日裡
因為奉獻
一起風雨中走過
我們自己 人微言輕
自己 人微言輕
星光可以燃成大火
可以燃成大火
我們肩並著肩
肩並著肩
讓陽光灑滿每個角落
我們肩並著肩
肩並著肩
讓陽光灑滿每個角落
讓陽光灑滿每個角落
服務守則
一、堅守工作崗位及守則,不得隨意濫用服務機構給予的工作權利或利用與服務對象的關係做非法、欺騙或謀求私利的活動。
二、志願者須遵守承諾,按承諾的時間和要求準時工作。若因故不能按時服務,應提前請假,以便負責人安排其他人代替。
三、嚴守保密原則,未經服務對象同意,不得隨意泄漏服務對象的背景及資料;不得替服務對象簽署任何檔案。
四、未經服務機構同意,不可隨意私自提供任何有關醫療和藥物的建議,或對服務對象的病況妄加評論;未經機構允許,志願者不可私自向服務對象作宗教傳道的工作,也不可隨意攜非志願者身份夥伴進入志願者特許場合或進行服務。
五、志願者須小心留意服務對象的自殺傾向和使用利器的意圖,一切可能會用作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物件,不可帶給服務對象,如有懷疑應告知對方親屬或有關負責人員處理。
六、嚴禁志願者與服務對象或家屬做金錢或物質的交易。七、不得以志願者或志願者組織的名義組織、參與違反志願者服務原則的活動。
八、志願者若要求暫停服務或終止服務,須於一個月前通知有關負責人。
九、志願者如遇緊急情況,須儘快通知志願者組織負責人或撥報警。
十、志願者如違反上述紀律,志願者組織可以批評、警告、勸退直至開除出志願者組織。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
第二條 本聯合會是由熱心上栗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以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為主的地方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聯合會堅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發展。通過組織志願者服務活動,來傳遞愛心、服務社會;倡導“參與、互助、奉獻、進步”的志願者精神;不為名利,以人為本,關注和幫助弱勢群體,共建友愛互助的和諧社會。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上栗縣委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上栗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所有成員。
第六條 本團體會所地址: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提供社會公益性的服務(科普、環保、關愛老人、婦女和青少年、社區服務、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慈善服務、擁軍優屬、花炮志願服務、文明勸導、交通勸導、公眾場合維持秩序、法律宣傳及援助、心理諮詢、政府配套服務以及各種公益宣傳等服務);
(二) 提供社會孤寡老人、孤兒的扶助;
(三) 提供社會殘障人士的輔助;
(四) 提供貧困學生的資助和對口聯絡幫扶;
(五) 提供貧困人群的生活幫助;
(六) 提供大型自然災害後的支援;
(七)與支持公益事業的基金會、企業、政府、媒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開展公益活動。
會員管理
第八條 本團體實行會員制,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不為謀求物質報酬、不受個人利益驅使、不因法律強制或他人強迫,自願為幫助他人而無償奉獻自己的時間、精力甚至財力。
(四)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守法公民(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隨其監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志願服務)。
(五)能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六)具備5名以上註冊會員的單位,可申請註冊成為團體會員,30名以上可以申請註冊成立分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自願選擇參加活動、閱讀本團體的各種資料和接受本團體的培養和訓練的權利;
(三)參與本團體志願者幹部崗位的招聘,申請組織開展活動的權利;
(四)向本團體推薦新成員的權利;
(五)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管理規定,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履行志願者服務承諾,完成本團體安排的服務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參加本團體安排的教育與培訓;
(六)尊重志願者服務對象的權利,保守志願者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向志願者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七)對本人推薦加入本團體的會員進行指導與監督。
(八)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除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外,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對會員進行勸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紀律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志願者服務活動成效,給志願者服務造成不良影響;
(二)利用本組織名義,從事營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組織宗旨的活動;
(三)從事分裂社團、拉幫結派和私立小團伙的活動;
(四)屢次不服從組織正常工作安排,不服從管理;
(五)其他違反組織章程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
第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向理事會提交書面材料,並交回會員證。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人士的捐贈;
(三)企業向本協會日常開支的定向贊助 ;
(四)政府資助;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組織活動經費,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如條件成熟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本團體的特殊性,原則上倡導無償服務。
第六章 活動組織、策劃、管理形式
第三十八條 活動組織、策劃、管理及發布形式
(一)本團體所有成員均可組織策劃活動,組織原則:誰有能力誰組織、誰有意願誰組織、誰有時間誰組織,並不固定活動組織者。根據活動組織的主體分為:總會活動、分會活動、項目組活動和小分隊活動。
(二)本團體個人會員、小分隊、項目組或分會發起並組織策劃的活動須將活動方案(初稿)提前向理事會主要負責人或常務理事會議報告,經審核同意後方可發布信息、招募成員和具體實施。
(三)自然分組原則:本團體會員實行自然分組可交叉制,即根據自身專業特長、興趣愛好等因素自主組建、選擇一個或多個群組;主要形式有:分會、項目組和小分隊。
(四)組織管理原則:總會由全體理事會成員組成;分會和項目組為理事會功能組織單位,由理事會主管及常務理事會相關成員聯繫分管;小分隊為最小的自然組織單位,必須有3名以上註冊會員申請成立,設隊長1名,副隊長兩名,由理事會主管,常務理事會統一編號,理事會相關成員聯繫分管。
(五)參與原則:自主自願選擇參加活動和參與形式,不強迫、不勉強。
(四)上栗志願者網友關注城市版活動公告報名貼,自願參加的跟貼報名;加入愛心群的群友關注群內公告,自願參加的按時參加。
(五)非本團體會員也可被邀請參與本團體組織的活動,但不享有本團體會員的權利,若有違背本團體組織章程和宗旨的行為,後果自負,同時本團體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六)注意活動內容要求,按時參加,積極配合活動的開展。
(七)與江西省內及其他公益慈善團隊聯合組織策劃各項公益慈善活動。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項基本制度
為了把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辦成一個管理規範、制度健全、決策民主、事業興旺的社會團體,更好地服務於我縣誌願事業,特制定七項制度,包括:民主決策、重大事項報告、接受捐贈公示、考核獎懲、財務管理、誠信自建、信息披露等制度。
民主決策
(一)根據本會章程第四章規定,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本會的重大事項須經會員大會研究決定,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二)本會人事任免: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理事的增補、撤換或罷免,由常務理事會表決確定。
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聯合會顧問、名譽理事長、特邀理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請。
常務理事的增補、撤換或罷免,由理事會表決確定。
會長、副會長的增補、撤換或罷免,由常務理事會表決確定。
本會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秘書長提名、會長批准同意後方可聘用,並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聘用情況。
專門工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外出考察或參加會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因本會工作外出考察,其費用須經秘書長確定,報會長同意,考察後必須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寫出考察報告。
專職工作人員外出參加與本會工作相關的會議與考察,須經秘書長確定,報會長同意,考察後必須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寫出考察情況報告。
(四)修改章程:本會章程是開展工作的依據。修改章程時,由本會秘書處寫出報告,報請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機關批准,並將章程修改草案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五)修改本會七項制度。本會七項制度是確保本會工作正常、有序、持續、健康發展的保障。因形勢發展和實際工作需要應當修改時,由本會秘書處寫出草案,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批准後,方能生效。
(六)定期開展活動。本會將有計畫組織會員活動,必要時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捐贈公示
(一)本會獲得捐助經費的情況,須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並向捐助單位致謝,凡向外公示或公開捐助款項的須徵得捐助單位的同意。
(二)本會組織開展專項活動,經費不足時,鼓勵社會各界捐助。凡捐助的經費必須用於專項活動,並邀請捐助單位及相關部門對經費開支進行監督。對捐助較多的單位,可以約定以捐助單位命名的某某活動,事後將活動情況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匯報,同時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上報告情況,並向捐助單位致謝和通報活動成效。
(三)本會工作人員代表本會參加其他社團及國外科技組織的有關活動,所受捐贈屬本會所有,必須繳交本會。贈給個人的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的,應報告本會領導研究,視情況處理。
考核獎懲
(一)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必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和制度,履行好權力和義務,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支持配合本會工作。對熱愛本會、支持本會工作成績突出和貢獻卓著的,本會將酌情予以表彰獎勵。
(二)本會設立“先進單位(團體)會員”、“先進個人會員”獎,對獲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證書和獎金。
(三)對不關心本會的發展,長期不參加本會的工作與活動、不配合本會工作的會員應給予批評和教育;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取消會員資格,撤換或罷免其在本會的職務。
對玩忽職守,給本會工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會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賠償損失或撤換、罷免,直至追究相關責任。
財務管理
(一)本會財務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管理,堅持開支合理、勤儉節約的原則,切實做到管好、管好、用好各項經費。
(二)本會經費使用範圍:
1、辦公費及差旅費;
2、召開會議或者舉辦活動;
3、友好往來活動經費;
4、資料刊物費;
5、志願服務設備添置;
6、開展其他志願活動必須的經費。
(三)本會堅持民主理財。日常財務管理由本會法人代表負責,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與出納分設,建立健全財務帳目。經費收支情況,每年向常務理事會通報。萬元以上的重大開支項目,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實施。
(四)本會財務,按規定接受審計和監督。
誠信建設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國家利益,積極參加社會各項公益性活動。
(二)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誠實守信、回報社會”的意識。
(三)堅持“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民眾、奉獻社會”的理念,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道德準則,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注重信譽,維護民間組織的良好形象。
(四)模範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積極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堅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對和抵制採取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部競爭。
(五)制度完善本行業和本單位內的誠信自律建設制度或自律公約,認真執行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人事、勞動等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和保障民間組織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六)加強民間組織規範化建設,制定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制度,嚴格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程式和業務範圍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七)按要求及時進行稅務登記,按時準確申報各項收入,依法納稅,及時足額繳納應繳稅款,不偷漏國家稅費。
(八)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按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會計人員,財務報告及時全面準確,資金使用合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九)根據有關規定使用票據,不違法、違規使用票據,要依法建帳,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不得帳外設帳;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禁止一切弄虛作假的行為。
(十)理事會按照章程規定行使各項權利,有關記錄和資料齊全、規範。
(十一)堅持廉潔奉公,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對民間組織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信息披露
(一)本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真實、準確、及時地報送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將本單位對社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而社會公眾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欄、網際網路上向社會公眾公布,並送達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信息披露的內容
1、本單位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報告,舉行的學術交流、信息諮詢等重大活動,財務狀況、承諾服務項目等。
2、籌資和接受捐贈隨時將籌資目的、資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贈、資助財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向社會公眾披露。
3、承諾服務項目,應將服務內容、服務形式、服務責任等向社會公眾披露。
4、本單位章程、註冊地址、名稱發生變更的要及時予以披露。
5、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及其他披露的重大信息。
6、信息披露的時間和格式,應遵循和結合單位的具體情況,在具體行為發生的前後的2日內進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式:
1、提供信息的民間組織負責人要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2、本單位理事會進行審查通過;
3、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記管理機關核准後予以披露;
對玩忽職守導致信息披露違規,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與處分,賠償損失或者撤換、罷免,直至追究相關責任。
重大事項報告
(一)凡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變更等重大事項,必須提前十天寫出報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並邀請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領導現場指導。
(二)本會秘書處應當及時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進行年度工作總結和財務報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報告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服務條例
總則
第一條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保障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和志願者及其志願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是指專門從事無償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應依法在民政部門及相關單位監管下開展活動,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及其分支機構、團體會員。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在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登記註冊,或者參加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臨時招募,以自身知識、技能等自願、無償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經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安排,由志願者實施的無償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的公益行為。
第四條 縣區各社區委員會志願者服務站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社區內的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服務站的日常工作由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承擔。
志願者服務站對各自分工範圍內的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宣傳志願精神,維護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和志願者。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參加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聯合會
第八條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應當向志願者協會提出申請,成為志願者協會的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會員。
第九條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和健全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的章程、制度,制定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定、措施;
(二)制定志願服務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志願服務活動;
(三)負責志願者的招募、登記、培訓、考核、管理、表彰,對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知識和理念教育;
(四)根據志願者要求,開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五)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志願服務活動資金、物資;
(七)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的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招募志願者。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招募志願者,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告志願服務計畫,並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一條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應當實行志願者註冊制度,鼓勵志願者註冊參加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檔案,制定志願者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十三條 服務組織應當統一志願服務標識。
第十四條 服務組織進行重大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提前十五天將志願服務計畫報同級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備案,並在志願服務活動結束後十五天內,將志願服務活動情況報同級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備查。
志願者
第十五條 志願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所參加的志願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三)對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四)自身需要他人幫助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五)退出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
(六)法律、法規及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的章程和管理規定;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參加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
(三)參加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安排的教育和培訓;
(四)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隱私和秘密,不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維護志願者和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的形象和聲譽,不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服務標識;
(七)法律、法規及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服務
第十八條 志願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扶貧濟困、幫老助弱、幫孤助殘、支教助學、環境保護、社區服務、科普宣傳,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志願者與志願服務對象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與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可以訂立志願服務協定,明確服務的內容、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提出申請,並告知有關志願服務事項的完整信息。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應當及時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並給予答覆。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根據志願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和志願服務對象應當根據服務項目需要,對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進行必要的專項服務培訓,並提供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提供服務,不得利用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或者志願者的名義、標識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性活動或者與志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安排志願者到省外、境外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財務管理
為加強我會的財務管理,確保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的正常活動和健康發展,維護協會合法的權益,根據有關會計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本會財務管理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管理問題
我會的財務由財務部統一管理,並設立財務監督組進行審核,單獨設立賬戶、獨立核算、自收自支。出納以外的會計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銀行票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協會在銀行預留的印簽的有關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收入支出
1、協會各項收入: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企業向志願者社團日常開支的定向贊助;
(五)志願者分會組織的義賣,義演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各項收入必須全部入賬,不得坐支和設賬外賬。
2、嚴格遵守國家統一規定的財務制度,按照批准的開支計畫和範圍辦理開支。
3、協會的各項經費支出,只能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各項開支,任何單位、人個不得擅自分配、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4、協會各項支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支出管理制度辦理支出。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經有關領導按規定審核批准後方能報銷。
5、對於社會人士的捐贈及政府企業的定向資助必須嚴格按照捐贈人的意願使用,任何人不得將其挪做其他用途。
資金審批
1、各項費用列支前,所有單據須經財務人員就要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未經審核的支出和不符合規定的支出,財務人員不得辦理付款和報銷。
2、報銷單據應註明報銷用途並由經辦人、分管(證明)、理事長簽字方可報支。凡開支伍佰元及以上的開支要由兩個以上分管(證明)人員審核後交協會理事長審批方可報支。
3、因緊急情況需預借款項,應填寫借支單。壹仟元以內須報理事長簽字確認,壹仟元以上須經財務監督部成員三人以上(含三人)簽字確認方可預支;預借款須在十個工作日內歸還財務處。
財務監督
1、我會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本辦法,對於不執行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按《會計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會計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所有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督。對於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支出,會計人員有權拒付。
2、財務人員要按照規定對原始憑證認真進行審核。各項開支標準要參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開支標準。要嚴格貫徹《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嚴禁坐支和套取現金。嚴禁私存放公款。不得截留、隱藏、非法轉移資金。
3、我會的財務工作接受其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每季度向財務監督部成員提供財務報表,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年度預算須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後實行。應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必須依法依經嚴肅處理。
4、我會變更銀行賬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按財政、民政、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我會的銀行賬號不得出租、外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會計人員調換,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以上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條例為準!本制度由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組織榮譽
2014年2月,獲“2013年萍鄉市優秀志願服務組織”稱號。
2014年10月,獲“上栗縣“龔全珍式”模範人物”稱號。
2015年3月,獲“2014年度萍鄉市優秀志願服務組織”稱號。
2015年11月,獲2014--2015年度市級青年文明號。
2016年3月,獲
壹基金溫暖包項目2015-2016年度優秀合作夥伴。
志願風采
“關注特殊孩子,讓愛溫暖人間”活動
特殊學校的孩子與我們一樣生活在同一片藍天下,但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他們缺乏正常孩子一樣生存及受關愛的權利,因此他們更需要來自社會的關注。2013年11月27日,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走進了上栗特殊學校,與這群特殊的孩子們一起做體操、玩遊戲。志願者的到來受到這群特殊孩子熱烈的歡迎,孩子們臉上洋溢著開心的笑臉。他們雖然身患殘疾,但他們也渴望與正常人交流和溝通,但願志願者的點滴關愛能讓孩子們感受到社會的大溫暖,希望這些孩子在今後的生活中不僅能心底善良、樂於助人,而且對真善美深信不疑、健康成長。志願者們也以行動號召社會各界人士關注特殊群體,讓愛心接力傳遞下去,讓孩子溫暖度過每一天。
抗洪搶險紀實
2014年5月25日一早,上栗縣歷史罕見的洪水突然來襲,洪災時刻牽動著上栗志願者們的心,也牽動著關心上栗的各界人士的心,他們紛紛從四面八方趕來,投身到抗災救災一線,用自已微薄的力量幫助上栗人民渡過難關。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一支特殊的救災隊伍,一直戰鬥在救災現場,成了救災現場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面對這突如其來的洪災,聯合會不等不靠,緊急啟動應急機制,主動加入到救災隊伍中來,早上8點起發布招募信息,僅用一個小時,便召集了30多位志願者參與一線救援。大家分工合作,爭分奪秒,截止到下午3點洪水慢慢退去時,共解救幫扶被困民眾200餘人。行動中,我們的志願者們,默默無聞,任勞任怨,時刻閃耀著愛的光輝,尤其是我們的志願者唐城,在平安路口數次幫助被困民眾脫險,在幫助一位熄火的機車車主推車過程中,被水下硬物撞傷,當場血流不止,但他仍然堅持,直到推車至安全地帶,才去醫院;志願者周成貴,在受災最嚴重的新建村,駕駛衝鋒舟,與武警官兵一道解救被困民眾100餘人;志願者榮友萍在得知民政局附近有一位身體虛弱的老者被困,心急如焚,第一時間趕往現場營救。在這些抗災一線30多位志願者當中,有專程從重災區桐木、金山趕來的,有自己家或自己家人,受災的,也有自己商店或汽車受災的。他們不顧小家,顧全大家的行為,深受我們敬佩和感動。
熱心服務高考
2014年6月7日—9日,一年一度的高考如期而至,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提前謀劃,合理安排,積極熱情地為考生和家長服務,並與交警一道,開展交通勸導活動。
2014年6月7日一大早,20餘名志願者早早來到
上栗中學門口,在校門口兩側各布置了一個愛心驛站服務台,每個服務台都配備了礦泉水、涼茶、扇子、防暑藥品等愛心物資,全部免費供學生和家長使用。活動累計提供105件礦泉水,36份防暑藥品,200把扇子,10桶涼茶,服務考生和家長近3千人次。雖然天氣悶熱,但志願者們不言辛苦,都堅守在自己的崗位上,直到考試完後學生和家長安全順利地回家,才清理現場垃圾,整理物資。志願者默默地奉獻和熱情地服務,得到了學生和家長的高度評價和一致好評。
助老插秧活動2014年6月28日,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組織17位志願者來到
金山鎮中合村貧困戶武國柳家中,幫助他家進行志願插秧活動,並送上西瓜、桃子、牛奶等慰問物資。活動緣於2013年一志願者提供的信息——“去年夏天,因兒子兒媳均已失去勞動能力,中合村有一近80高齡的老奶奶獨自一人下田栽禾達20餘天”。 本次活動是繼2013年成功舉行後,2014年我會主動組織發起。6月正值穀物種植季節,志願者又一次來到老人身邊,下到老人家的水田,幫助老人插秧子。志願者從早上忙到中午,雖然天空不作美,飄著小雨,但志願者們與老人有說有笑,絲毫感覺不到累,就這樣,志願者們分工合作,熱火朝天地幹著活,幫助武國柳家完成插秧的任務。
暑期助學走訪活動
2014年8月份,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組織開展2014年度暑期助學走訪活動,深入全縣各鄉鎮走訪了總計82戶貧困學生家庭,獲取詳細情況,以便以後可以聯繫長期資助。
據悉,這次助學走訪的對象主要是因失去勞動力、家人重疾病、多孩子讀書等等原因造成家庭非常貧困的,學習積極進取、很有上進心的學生。通過對他們的家庭的實地走訪,獲取家庭情況、經濟狀況、學習情況等文字與圖片資料,通過該會“X+1助學計畫”平台,牽橋搭線,幫他們聯繫長期資助人,助他們更安心地學習,更順利地完成學業,最終通過求學之路支撐家庭,改變命運。
走訪中,有些學生家庭偏遠,處於大山深處,志願者們克服天氣炎熱、交通不便的困難,合理分工,細緻安排,在2014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走訪任務。本次走訪工作得到了當地村、學校、教師的大力支持,引路陪伴。面對交通不便、缺水、單親、病重等困難,上栗學子都以堅忍不拔的精神支撐前行著,奮發努力,寄望於通過求學之路實現改變家庭的夢想。下一步,該會將迅速啟動“X+1助學計畫”,第一時間將助學金送達貧困學子手中。
“牽手同行·呵護成長”活動
2014年9月2日下午,上栗縣文明辦、上栗縣教育局、共青團上栗縣委、上栗縣交警大隊、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西威電梯(江蘇)聯合舉辦了“牽手同行 呵護成長”志願服務活動,為
楊岐鄉文岐國小的孩子們送去了150套螢光書包和學習用品。上栗縣委常委、宣傳部長
曾曉勇以普通志願者身份,參與了本次愛心捐贈活動。
下午2:30分,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會長李紅、活動捐贈方西威電梯代表金永終先生簡單發言後,志願者們將一頂頂愛心小黃帽和一套套螢光書包分發到每個小朋友手中。隨後,來自上栗縣交警大隊的易警官在五年級教室進行了《開學第一課》,深入淺出地給孩子們講解了交通安全知識,並發放了《兒童交通知識讀本》。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會長李紅表示,聯合會將在做好“X+1”助學活動的同時,繼續爭取更多地愛心人士參與到幫扶教育事業發展、後續其他校區愛心書包的捐贈活動中,全力服務廣大未成年人茁壯健康成長。活動贊助方西威電梯代表金永終先生則表示,西威電梯將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一如既往地回報社會,爭做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範。
放學後,志願者們還組織開展了愛心護送活動,親身體驗了全國模範教師、江西省最美鄉村教師劉錫全老師每日準時護送孩子們上下學的艱辛。
“當愛心志願者、做民眾貼心人”志願晚會
2014年9月23日晚,上栗縣大地紅廣場上燈火通明,熱鬧非凡,廣場上的舞台歡歌笑語,舞台下掌聲不斷,一台由上栗縣各界志願者自編、自導、自演的以“當愛心志願者、做民眾貼心人”為主題的上栗縣誌願者專場文藝演出晚會正火熱上演。晚會雖然在細雨中進行,但所有演職人員和現場志願者都熱情飽滿,盡心盡力,堅守崗位,整場晚會圓滿順利。
晚會在稅務系統志願者服務隊的大合唱《祝酒歌》中拉開序幕,氣勢激昂,整齊劃一,令觀眾賞心悅目。孩子們的漁鼓《志願者在行動》,視覺效果如詩如畫,使得志願精神有了更新的詮釋。快板《學習老阿姨
龔全珍》,輕鬆活潑的表演,簡樸的方言,通俗易懂。手語操《三德歌》,詮釋了新一代年輕人的社會核心價值觀,傳播了正能量。三句半《愛在上栗,見證成長》,生動地展現了志願者們的酸甜苦辣,向全縣人民發出了愛的深情召喚。歌舞《老阿姨》,展現了當代楷模的光輝形象,讓我們知道老阿姨是我們學習的榜樣。《祝福你,親愛的黨》、《拒絕冷漠》、《黨旗更鮮艷》、《印度舞》、《向快樂出發》、《為了誰》書畫器樂表演等節目,或舒緩優美,或感人至深,或現場揮毫潑墨。晚會在旋律優美,理智奮發的縣誌願者聯合會會歌《走過風雨》中拉下帷幕。晚會共有節目16個,參演人員近200人,所有演職人員均為志願者,時長近90分鐘。
本次晚會不僅是凝結志願者們團結和智慧,傳播了“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更重要是讓更多的民眾感受到志願者的魅力,自願投入到上栗縣縣的志願服務事業當中,推動上栗縣社會的文明進步,共同為建設幸福上栗貢獻力量。
留守兒童關愛活動
2014年9月26日上午,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來到位於偏遠山區的楊岐國小開展了以“情系山區學校,關愛留守兒童”為主題的關愛活動,共為學生送去校服、書籍、文體用品等,總計200餘件,總價值6600元,活動由愛心企業贊助。通過愛心捐贈的方式,不僅滿足學生們穿著整齊的校服參加升旗儀式的願望,也讓留守兒童感受更多的關愛,最佳化了留守兒童學習和成長環境,使他們健康、快樂的成長。活動也受該校師生和當地村民的好評。
重陽節敬老活動
2014年重陽節到來之際,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在上栗長平鄉敬老院開展了以“揚愛老美德,塑志願新風”為主題的愛心敬老活動,為老人們送去了節日的溫暖和祝福。
2014年9月27日一大早,志願者一行20餘人,赴長平鄉敬老院為那裡的老人們精心準備了牛奶、水果等慰問品和文藝節目,整個活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活動中,大家分工合作,有的志願者對老人進行健康調查,為老人們講述一些老年常見疾病和預防措施並為其做了全方面的體檢;有的志願者為豐富老人的業餘生活,針對老年人的喜好,精心準備了詩歌朗誦、手語舞表演、獨唱、猜謎語等豐富精彩的節目;有的志願者幫助分發水果、包餃子,忙的不亦樂乎;有的志願者幫助老人打掃衛生,修剪指甲,理髮,整理內務,陪老人聊天,傾聽他們的心事。整個活動過程氣氛活躍,志願者們用真誠的行動換來了滿院的笑聲和掌聲,使老人的閒暇時光充實面快樂,不再因為節日的臨近而感到孤獨。
通過此次重陽節活動,使我們志願者對敬老愛老有了更深的實際認知,深深懂的老人們的實際需求,同時我們希望帶動更多的志願者、愛心人士和企業共同關注關愛老人,從而掀起“助老愛老”的社會新風尚。
老人走失,志願者傾情相助
2014年10月2日晚近十一時許,319國道
金山鎮橫水村段,一位60多歲的老人,由瀏陽方向走過來,當時我們的志願者黎浪發現了這位老人並熱心地提供幫助,由於老人出於自我安全的保護,並未接受我們的幫助。考慮到老人的安全,我們的志願者聯繫到了當地的民警和其他的志願者,不一會兒,警察和柳俊波、蔡培強兩位志願者先後趕來。老人看到警察來了,便說明了自己的遭遇。原來老人是
九江人,到
長沙做點小生意,不料錢包被偷走,不得已打算去萍鄉湘東電廠的一名老鄉那尋求幫助。
來到縣城,已近午夜時分,副會長吳彩婉、志願者陳龍等人也早已在縣城等候了。上栗的志願者將老人送到縣城,安頓在一家招待所住下,告訴他明天去湘東的乘車點及班車時間,並留下手機號碼,囑咐他如果明天沒有找到他的老鄉,湘東的志願者組織也會來幫忙的。老人說,你們真是活雷鋒啊,對我們非常的感謝。2014年10月3日傍晚時分,老人電話告知,他已搭上回
九江的火車,並一再表示感謝。至此,志願者們才放下心來。
“文明通行,志願相伴”交通勸導活動
2014年”十一“國慶節期間,
上栗縣城車流、人流量劇增,交通壓力十分大,為確保縣城主要路口交通暢通,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每天組織數名志願者,每日準時來到平安路與瀏萬路十字路口進行文明交通勸導活動。
平安路與瀏萬路十字路口是上栗縣城區交通最為繁雜的路段,每天的車流和人流量都上萬。時值初秋,天氣變幻較大,志願者有時要頭頂烈日,有時又要迎風冒雨,但他們仍然堅持每天站立6小時在固定路段開展文明勸導活動。在活動期間,志願者針對非機動車、行人亂闖紅燈、翻越護欄、亂穿亂行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勸導和制止,引導行人遵守交通法規,對橫穿馬路、隨地亂扔的市民進行文明勸導,增強市民的文明交通意識。
壹樂園項目
滑滑梯、轉轉椅、鑽山洞……2014年10月23日,上栗縣桐木鎮周田國小的孩子們興奮不已,昔日光禿禿的操場上運來了許多新奇的遊樂設施,一群叔叔們正在對設施進行緊張的安裝。據悉,在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的努力爭取下,上栗縣共有4所山區國小成為壹基金壹樂園項目試點學校。每所試點鄉村國小內的遊樂設施造價約10萬元,占地150平方米,購買遊樂設施的資金均來自壹基金的公益捐助。
據悉,2014年6月以來,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會長李紅受
壹基金委託,安排志願者對該縣山區學校進行了調查走訪,根據各個學校的硬體設施、交通環境等情況,成功推薦申報了桐木鎮
湖塘國小、周田國小和上栗鎮新建國小、水源國小為“壹樂園”項目的受助學校。2014年10月上旬,遊樂設施運抵到位後,協會又組織進行了安裝調試,2014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驗收工作。
“雖然只是一些普通的遊樂設施,但是對山區兒童來說,就顯得特別有意義,我們協會將為孩子們爭取更多的壹基金公益項目”,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會長李紅說,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後又為兩所山區學校成功申報了壹基金音樂教室項目,物資已於2015年1月到位。
情人節鮮花義賣助學
2015年2月14日,
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組織60餘名志願者在
上栗、
桐木兩地街頭開展“愛心玫瑰、溫暖童心”為主題的情人節鮮花義賣助學活動。雖然天公不作美,下著小雨,但志願者們熱情高漲,不畏風雨,放棄假日休息,各自分工合作,都堅守著,直到晚上9點賣完最後一朵花。
公益活動現場,市民們用行動來熱心支持,除了預定鮮花外,現場銷售情況也十分樂觀,花束早早銷售一空。同時,有部分市民通過買花與志願者的交流而選擇加入志願者行列,也有市民讓自己的孩子參加義賣活動,其中,也有很多志願者都是自己買鮮花,同時也參加了義賣活動。
據了解,這次義賣的善款共8005元將全部用於資助該縣的貧困家庭和兒童。“在此情人節到來之際,我們策劃了這個‘愛心玫瑰、溫暖童心’的活動,希望幫助到更多的貧困兒童”,活動組織者說。
栗水有情,你我同行——2015年迎新春聯誼會
2015年2月15日下午,上栗縣誌願者聯合在上栗舉辦了主題為“栗水有情,你我同行”的志願者迎新春聯誼會,與會志願者近80人。聯誼會在志願者田笑的《武&舞》節目中拉開序幕,在自我介紹、會長致辭後,秘書長杜山帶大家一起回顧2014,展望2015。隨後志願者獻上了自編自演的拍拍歌等文藝節目,最後大家一起宣誓合影。
整個活動在輕鬆、熱烈、活潑的氣氛中進行,尤其是新加入我們這個大家庭的一些新面孔,表現更為精彩。2014年來,栗志聯新增登記會員100多名,截止2015年2月,已登記會員七百餘人。建立了微信、微博平台,完善了團隊制度,2014年共舉行大小活動40餘次,服務時間近2萬小時,參與人數近萬人次。
清明祭英烈
2015年4月5日,為了讓那些孤兒也能夠感受到春天的氣息,社會的溫暖,培育他們的愛國情感,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20名志願者組織孤兒參觀了
胡耀邦故居和秋收紀念館,一同緬懷先烈,聆聽紅色故事,傳承紅色基因,接受革命傳統教育此次
活動邀請的五位孤兒,他們當中年齡最大的14歲,最小的才8歲,他們有的是跟叔叔和伯伯生活在一起,有的是由姑姑或外公撫養,還有一個是寄養在敬老院,跟一群孤寡老人生活在一起。志願者們帶著孩子們先後參觀了胡耀邦故居和秋收紀念館,在這裡深情緬懷革命先烈的豐功偉績,接受革命精神的洗禮。隨後,志願者們又帶著孩子們到草莓園,讓孩子們體驗親自採摘草莓的樂趣,並將採摘來的草莓分給孩子們帶回家去,採摘過程中志願者們不停的抓拍孩子們的開心瞬間,為他們留下美好的回憶。
情人節鮮花義賣助學
2016年2月14日,上栗縣誌願者聯合會以“愛心玫瑰,溫暖童心”為主題,開展了2016年首場義賣活動。當日,志願者在桐木鎮、上栗縣城設立了5個義賣點,籌集善款34549元,除去鮮花成本、廣告費用外,共得善款16894元用於資助貧困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