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縣國土資源局

上栗縣國土資源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全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原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栗縣國土資源局
  • 地址:上栗縣國土資源局
  • 性質:非盈利
  • 屬性:事業單位
管轄區域,主要職責,

管轄區域

上栗縣

主要職責

(一)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實施報市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監督檢查全縣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復墾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對耕地開發進行監督,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全縣耕地面積總量不減少。
(五)依法實施地籍、地政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全縣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指導全縣基準地價調整修訂工作,負責縣城區基準地價調整修訂和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統一管理國土資源資產和監督國土資源市場;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協助管理地勘成果、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彙編;實施地質礦產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組織開展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依法對從事探礦權、採礦權的評估機構資格實行監督管理,協助審核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並對地質遺蹟的管理實施監督。
(九)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業務培訓。
(十)負責全縣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管理縣本級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縣外組織、個人來萍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本縣地圖編制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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