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縣國土資源局

上林縣國土資源局

上林縣國土資源局地址設在“青山環城、碧水繞城、綠樹融城”的城市風格--南寧,廣西 南寧 大豐鎮澄州路,局長是韋連茂,主要經營主管縣境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等工作。,於2001年12月20日在南寧工商局登記註冊掛牌成立,在職員工22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林縣國土資源局
  • 類別:政府部門
  • 地址:廣西南寧上林縣大豐鎮澄州路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省份廣西壯族自治區
  • 地市南寧地區
設立依據,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設立依據

根據《中共上林縣委員會 上林縣人民政府關於上林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上發〔2010〕8號),設立上林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南寧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審核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全縣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縣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指導和審核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負責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相關管理工作,協調配合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測繪行業管理,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全縣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測繪成果匯交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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