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縣民政局

上杭縣民政局

上杭縣民政局是上杭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杭縣民政局
  • 辦公地址:上杭縣臨城鎮城東村長嶺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縣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承擔對縣級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三)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各領域開展社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四)擬訂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措施、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承擔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工作。
(五)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和依法審核縣內各級行政區域需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等事項。負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地名管理相關工作。
(七)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民政領域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措施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慈善行業組織弘揚慈善文化,開展慈善宣傳,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協助指導全縣福利彩票銷售和資金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涉外和涉港、澳、台、僑的婚姻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十)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負責殯葬服務單位的管理和建設。
(十一)負責全縣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協調扶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協調辦理涉及老區的事務,負責革命“五老”人員及遺偶優待管理工作,聯繫和指導縣老區建設促進會工作。
(十二)負責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三)負責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上杭縣民政局應牢固樹立民政愛民、民政為民理念,創新工作方式,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積極構建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的綜合養老服務體系,努力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民眾提供基本社會服務。積極培育社會組織。加強慈善組織監管,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全面加強基層民政工作,健全專業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制度,努力發揮專業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在社會治理服務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擴大社會參與、激發社會活力、潤滑社會關係,推進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會公共服務平台。
(十六)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上杭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全縣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綜合協調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保密、效能建設、來信來訪、意識形態、綜治平安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組織起草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教育培訓、機構編制和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統籌民政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指導、監督民政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編制本部門資金預決算。指導、監督中央和省級、市級、縣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統計。負責規劃、推動民政重點項目建設工作。
  (三)社會組織管理與社會工作股(行政審批股)。承擔縣級登記管理許可權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各領域開展社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等工作。負責權責清單管理工作。
  (四)社會救助股。擬訂並組織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政策和標準。承擔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工作。承辦相關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牽頭協調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救助政策措施。負責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及指導監督全縣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五)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區劃地名股。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和依法審核縣、鄉兩級行政區域需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等事項。負責涉及我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六)福利慈善和社會事務股。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措施,負責民政領域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協調落實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救助保護、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救助保護制度。指導協調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措施,推進殯葬改革。負責殯葬執法監督。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措施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慈善行業組織,弘揚慈善文化,開展慈善宣傳,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殯葬和福利慈善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指導全縣福利彩票銷售和資金管理工作。
  (七)老區事務和養老服務股。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老區工作的政策法規,擬訂促進老區加快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專項規劃。組織協調老區扶持建設工作。按規定承擔老區扶持建設專項資金的監管,承擔革命“五老”人員及遺偶的優待管理工作。協調革命遺址維護工作。負責老區發展情況的數據統計。承擔縣革命老根據地建設辦公室日常工作。聯繫縣老區建設促進會。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負責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構建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建立社會化養老服務網路。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有關規定設定並開展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