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縣人民檢察院

上杭縣人民檢察院

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是福建省上杭縣的一個組織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杭縣人民檢察院
  • 性質:上杭縣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本院簡介,機構設定,獲得榮譽,

主要職責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全院幹警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根據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
(三)依法對刑事犯罪案件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四)負責應由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五)負責應由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六)對同級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七)依照法律規定開展調查核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
(八)負責應由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九)受理向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
(十)負責其他應當由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本院簡介

1952年10月1日依法成立縣人民檢察署,設在城關上崗背街,門牌27號(即雷家祠)。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地方機關干涉;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靠民眾的工作原則。初建署時,受省人民檢察署龍巖分署領導的同時,受縣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的。配備3人,許國民任檢察長。
1954年12月15日縣檢察署改為人民檢察院。領導體制從業務到人事任免都改為在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並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檢察員以上的幹部,均由省檢察院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檢察員以上的幹部,均由省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任免。1955年至1957年縣檢察院運用法律監督職能,承擔批捕、起訴、出庭支持公訴以及監所勞改和一般監督等檢察業務。內設批捕起訴股、勞改社改股、秘書股,人員編制13人。
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由於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被砸爛,檢察機關癱瘓,業務處於停頓狀態。1968年4月,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杭縣人民武裝部對縣公、檢、法機關實行軍事管制,成立軍管小組,統一行使三機關的職權,直至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從此檢察機關被撤銷。
1978年12月10日重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後,須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江照明任檢察長。幹部從重建時的8名,至1980年底增到34名,並建立檢察委員會。內設辦公室、刑事檢察科、經濟檢察科、法紀檢察科,逐步開展各項檢察業務。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承擔的法律監督業務範圍也相應的逐步擴大完善。現有人員編制76名,設有辦公室、監察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刑事執行檢察局、民行科、控申科、生態科、預防科、研究室、行裝科、政治處、監察科、法警大隊、案管辦、古田檢察室共17個科室。
1988年,辦公室、研究室、經濟檢察科、刑事檢察科、法紀檢察科、林業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政工科。年底建立 “貪污賄賂罪案舉報中心”,與控告申訴檢察科合署辦公。
1990年,先後在縣稅務局、農業銀行、供銷社、財政局、菸草局、溪口林業采育場、古田鎮、南陽鎮增設派駐檢察室。這些檢察室在1995年後,檢察官法實施前撤消。
1991年11月,增設紀檢組和監察室,與政工科合署辦公。
1993年4月,增設民事行政檢察科。
1995年6月,增設監察科。
1996年6月,經濟檢察科更名為反貪污賄賂局。增設職務犯罪預防中心。
1997年初,原刑事檢察科分為批捕科和起訴科。
1998年,增設林業檢察科、技術裝備科、法警大隊。撤消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科,有關工作由兼職監察人員擔任,與政工科合署辦公。
2003年4月,恢復設立監察科,增設行政裝備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政工科更名為政治處,起訴科更名為公訴科,批捕科更名為偵查監督科,法紀科更名為瀆職侵權檢察科、反貪污賄賂局與預防職務犯罪科合署辦公。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科和新設立的信息情報管理中心合併成立了職務犯罪偵查局。
2011年3月,增設案件管理中心。
2012年6月,增設機關服務中心。
2012年8月,增設古田檢察室。
2012年12月,案件管理中心更名為案件管理辦公室。
2014年1月,林業檢察科更名為生態資源檢察科。
2016年5月,監所科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局。
2017年8月,按照高檢院制定的省以下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方案,制定並實施本院《內部整合改革方案(試行)》和《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歸類定崗實施方案》,將原來的17個內設機構整合成偵查監督部、公訴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反貪污賄賂局、刑事執行和刑事申訴檢察部、民事行政和生態資源檢察部、業務管理部、古田檢察室、辦公室、政治處、監察科、司法警察大隊等12個部門。
201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了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擁護、支持國家監察體制改革,12月28日,將原來的反貪污賄賂局轉隸監察委。

機構設定

第一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上杭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四、五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刑事訴訟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二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上杭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職務犯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刑事訴訟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三檢察部。負責對刑事強制措施執行、刑罰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等執法活動的監督,開展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根據指定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
第四檢察部。負責辦理向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審查、提請抗訴或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承辦對本縣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負責對法律規定由上杭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生態司法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辦理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對由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申訴案件。
第五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上杭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刑事訴訟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辦理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綜合業務部。負責受理向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負責12309檢察服務平台具體工作。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統計和分析。負責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專題調研,承擔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檢察普法等。負責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審核把關。負責涉台港澳僑、涉外相關檢察事務工作。承擔對上杭縣人民檢察院各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決定情況進行督察。
(二)檢察輔助、行政管理機構
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查、信息等工作。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起草審核相關檔案文稿。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聯繫工作。負責網路安全與信息化建設工作,配合上級人民檢察院做好檢察技術相關工作。負責上杭縣人民檢察院財務和裝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基礎設施建設和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
政治部。負責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院黨組依法管理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負責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考試錄用和幹部任免、調配、檢察官等級評定、年度考核、工資福利及幹部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負責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牽頭負責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意識形態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表彰獎勵相關工作。負責開展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院機關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司法警察大隊。作為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直屬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條例、規定、辦法。負責辦案安全保障、警戒保衛等相關工作。

獲得榮譽

2018年5月28日,上杭縣人民檢察院入選中共福建省委文明辦“第十三屆福建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2021年6月,上杭縣人民檢察院入選”福建省檢察機關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
2021年9月,榮獲“全省先進基層檢察院”稱號。
2023年11月,被評為“全國模範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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