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智選30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上投摩根智選30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上投摩根發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上投摩根智選30混合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上投摩根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15.77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370027
  • 成立日期:20130306
  • 基金託管費:0.2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受益於國家經濟轉型,具有較高增長潛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求長期、穩定的資本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從巨觀層面出發,採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手段,對巨觀經濟環境、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資金面和市場情緒等影響證券市場的重要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結合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形成對不同類別資產表現的預測,確定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類別資產間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將根據各類證券的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度的調整確定基金資產在各類資產間的分配比例,動態最佳化投資組合,以規避或控制市場風險,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資策略
從長期來看,盈利的增長是推動公司股價上漲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將集中投資於具有良好業績支撐和確定性成長的公司,以分享其股價上漲帶來的收益。從具體操作上,本基金將通過嚴格的個股精選,篩選出具有較高競爭優勢和成長能力的上市公司,並從中挑選出基金管理人認定的最具投資價值的30隻左右的股票構建投資組合,以實現對優質股票的集中持股。
本基金將主要採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基於對上市公司的業績質量、成長性和估值水平的綜合衡量,精選中長期持續增長且估值合理的績優股票。同時也將結合"自上而下"的行業分析,根據巨觀經濟環境、國家產業政策、上下遊行業運行態勢的分析評估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以最低的組合風險精選股票投資組合。
(1)財務指標篩選
本基金將首先採用定量的方法分析公司的財務指標,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質量、成長能力、運營能力以及負債水平等方面,初步篩選出財務健康、成長性良好的優質股票,作為本基金的備選池。具體的分析指標如下:
盈利能力 ROE,ROA,毛利率,EBITDA/主營業務收入
盈利質量 企業自由現金流量,主營業務收入現金流量
成長能力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淨利潤增長率,EPS
運營能力 資產周轉率,流動比率
負債水平 資產負債率
(2)多元價值評估
針對備選池股票,本基金將進一步通過對上市公司翔實的案頭分析和深入的實地調研,從多個角度對公司投資價值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優選出具有良好成長潛力的上市公司。對於上市公司的價值評估將分別從企業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因素兩個方面展開。
1)企業外部環境分析
公司所處的行業的市場規模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成長的速度和空間,足夠大的市場才能支撐企業的長期持續成長。本基金將重點分析企業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通過對巨觀經濟發展階段、國家產業政策、上下游產品供求狀況、行業技術發展趨勢等因素的綜合分析,預測行業發展的趨勢,形成對行業未來發展空間的判斷。此外,本基金將結合對行業內部競爭格局的分析,優選行業發展趨勢良好,在行業內處於壟斷地位或寡頭地位或是具有明顯競爭優勢的公司。
2)企業內部因素分析
發展戰略
本基金將考察公司的戰略目標及產業布局是否符合產業的發展方向和國家產業政策,從而支持公司的持續高速成長。本基金將重點關注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居民需求變化趨勢、產業發展方向、經濟轉型方向和國家產業政策的上市公司。
創新能力
本基金主要關注企業的創新能力,具備創新能力的企業通過產品、技術和服務層面的創新可以有效保持其核心競爭力,並增強企業盈利的可持續性,從而確保企業在比較長的時間內獨享創新所帶來的超額利潤,以實現企業成長的可持續性。對於高新科技行業內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將重點觀察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的技術升級與創新能力,以保持其在行業內的技術領先地位,維持企業的長期成長;對於消費服務行業內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將重點觀察公司是否能夠敏銳的感受到消費者需求的轉變或是能夠有效的引導消費者的需求,不斷開發新產品與服務,從而維持、擴大市場占有率,獲得持續的業績增長。
商業模式
領先的商業模式有助於建立並維持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獨特的商業模式使競爭對手難以模仿避免惡性競爭,從而使得企業能夠以超越行業平均水平的速度成長。本基金將對上市公司的商業模式進行研究,分析其商業模式側重的核心要素和針對的公司運營環節。本基金將重點分析公司的商業模式能否有效整合內外各要素,形成高效、完整、具有獨特核心競爭力的運行系統,並達成持續盈利的目標。
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決定公司評估價值的重要因素,也是決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續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將著力於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管理層素質及其經營決策能力、投資效率等方面,判斷公司是否具備保持長期競爭優勢的能力。
(3)估值最佳化
為了避免投資於估值過高的公司股票,本基金將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業務模式以及公司發展中所處的不同階段等特徵,選擇合適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選擇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淨率法(P/B)、市盈率-長期成長法(PEG)、企業價值/銷售收入(EV/SALES)、企業價值/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法(EV/EBITDA)、自由現金流貼現模型(FCFF,FCFE)或股利貼現模型(DDM)等。通過不同的估值方法對公司的內在價值進行評估,篩選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公司進行投資。
經過以上幾個步驟篩選的股票將進入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池,本基金將根據對核心股票池個股價值的評估和市場機會的判斷選擇30隻左右的股票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前30大重倉股票的投資比例不低於股票資產的85%。
3、固定收益類投資策略
對於固定收益類資產的選擇,本基金將以價值分析為主線,在綜合研究的基礎上實施積極主動的組合管理,並主要通過類屬配置與債券選擇兩個層次進行投資管理。
在類屬配置層次,結合對巨觀經濟、市場利率、債券供求等因素的綜合分析,根據交易所市場與銀行間市場類屬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最佳化配置和調整,確定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在券種選擇上,本基金以中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經濟趨勢、貨幣政策及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重點選擇那些流動性較好、風險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與信用質量相對較高的債券品種。具體策略有:
(1)利率預期策略:本基金首先根據對國內外經濟形勢的預測,分析市場投資環境的變化趨勢,重點關注利率趨勢變化。通過全面分析巨觀經濟、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物價水平變化趨勢等因素,對利率走勢形成合理預期。
(2)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種的收益率曲線預測模型,並利用這些模型進行估值,確定價格中樞的變動趨勢。根據收益率、流動性、風險匹配原則以及債券的估值原則構建投資組合,合理選擇不同市場中有投資價值的券種。
(3)久期管理: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與債券價格波動之間的量化關係,根據未來利率變化預期,以久期和收益率變化評估為核心,通過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資品種。
(4)流動性管理:本基金通過緊密關注申購/贖回現金流情況、季節性資金流動、日曆效應等,建立組合流動性預警指標,實現對基金資產的結構化管理,以確保基金資產的整體變現能力。
4、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含交易分離可轉債)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禦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可轉債的選擇結合其債性和股性特徵,在對公司基本面和轉債條款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估值分析,投資於公司基本面優良、具有較高安全邊際和良好流動性的可轉換債券,獲取穩健的投資回報。
5、權證投資策略
權證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有利於加強基金風險控制。本基金在投資權證時,將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及其隱含波動率等指標,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謹慎投資,以追求較穩定的當期收益。
6、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將主要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契約。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並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將建立股指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投資審批事項,同時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並報董事會批准。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3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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