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
“遼餉”始征於明神宗顯皇帝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明廷因“遼事”緊急,加派“遼餉”,畝加銀三厘五毫,第二年再加三厘五毫,第三年又加二厘,前後三加,即每畝加征銀九厘,每年“遼餉”銀五百二十萬兩。
崇禎三年(1630年),又強征“遼餉”,畝加征銀三厘。
崇禎十年(1637年),明廷為鎮壓農民起義,開徵“剿餉”,每年加派銀三百三十餘萬兩。
崇禎十二年(1639年),明廷又加征“練餉”,每年征銀七百三十餘萬兩。
影響
“遼餉”、“剿餉”、“練餉”,合稱“三餉”,三項征銀高達二千萬兩,超過正賦數倍。廣大農民傾家蕩產,饑寒交迫。自萬曆以來,全國各地小規模農民起義不斷發生,並最終星火燎原。
真相
遼餉、練餉、剿餉(曾議,未實施)等“三餉”的加派,成了崇禎一生的最大污點和罪證。
然而,中國經濟史學會副會長、中國明史學會副會長陳支平先生卻說:“心平氣和的分析,三餉所加,不過每畝‘九厘’銀,按明末的糧價折算,尚不足十斤稻穀,這在明末的畝產量中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
所有人都應該能理解到,在國家發生戰爭時期,適量的增加賦稅乃是無可避免的。
滿清入關之初,多爾袞曾大義凜然地指責說:“前朝弊政厲民最甚者,莫如加派遼餉,以致民窮盜起,而復加剿餉,再為各邊抽練,而後加練餉。惟此三餉,數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然而又擺出一副悲天憫人的姿態,稱“自順治元年為始,凡正額之外,一切加派,如遼餉、剿餉、練餉及召買米豆盡行蠲免。”
然而,真正的事實卻是:這蠲免“三餉”的諭旨並未嚴格加以貫徹,除多爾袞邊外築城加派九省額外錢糧250餘萬兩、順治親政命抵額糧,及順治末一度加征練餉,“以前項遼餉在萬曆年間加派,故復照舊派征”。
因此,明史學家顧誠在《南明史》指出“順治十八年還食言自肥,恢復了明朝剿餉,加賦五百多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