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地理環境
土地
地形
氣候
人口民族
行政區劃
政治體制
經濟概況
發展規劃
第一條 本鼓勵政策適用範圍為各鄉鎮下轄的行政村或農村社區。
第三條 礦山植被恢復、土地整理開發、節水滴灌、圍欄封育、基礎設施建設配套等各部門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可由項目所在的村組織實施,所得收益全部歸村集體所有。
第四條 支持村集體自主整理開發利用集體所有土地,新增土地由村集體興建二、三產業項目,增加村集體收入。
第五條 鼓勵村集體以土地、閒置資產入股等方式參與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工作,利潤分紅。
第六條 在確保村集體資產保值前提下,鼓勵村集體利用村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或參股,獲得相應收益。
第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信貸支持,信貸利率和貸款期限按照生產經營周期放寬到最大限度。
第九條 嚴格界定地方政府與村級自治組織的事權和責任,在推進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進程時,應由政府負擔的事項不得轉嫁由村承擔。
第十條 鄉鎮黨委、政府要積極鼓勵村級黨組織外出學習考察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典型經驗,並在財力等方面給予充分支持。
第十一條 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好、增速快、後勁大的村,實行一次性獎勵。對村集體經濟年經營性純收入超過10萬元的村,可從村集體當年收益中按不超過10%的資金,獎勵村書記、村主任。獎勵資金的發放要按照“四議一審兩公開”的程式經村民民主審議通過後,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對壯大村集體經濟貢獻大,集體經濟經營性增收達到10萬元以上的村支部書記和主任,在評先選優時給予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 經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核准認定後,方可享受本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 本鼓勵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鼓勵政策由市委組織部、市農村經濟局負責解釋。
地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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