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與法:婦女兒童權益

三農與法:婦女兒童權益

《三農與法:婦女兒童權益》是2008年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的圖書。本書是一本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指導用書,一本指導農民增產增收、脫貧致富的良師益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農與法:婦女兒童權益
  • 作者:邢宜哲,張棟
  • 出版時間:2008年8月1日
  •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頁數:116 頁
  • ISBN:9787807622482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版次:第一版
  • 叢書名:新農村建設叢書
  •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 重量:118 g
  • 尺寸:19.6 x 13.6 x 0.6 cm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三農與法:婦女兒童權益》為《婦女兒童權益》分冊,主要內容包括:婦女財產權益、婦女人身權、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婦女婚姻家庭權益、兒童文化教育權益、兒童人身權益、兒童財產權益等。《新農村建設叢書》是一套針對“農家書屋”、“陽光工程”、“春風工程”專門編寫的叢書,是吉林出版集團組織多家科研院所及千餘位農業專家和涉農學科學者,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本叢書共分五輯,每輯100冊,每冊介紹一個專題。

目錄

一、婦女財產權益
出嫁女的土地補償款受法律保護
村婦用法律武器討回土地補償費
離婚不得阻礙婦女行使土地承包權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
不得以改嫁為藉口侵犯婦女的繼承權
妻子是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保護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的繼承權
出嫁的女兒有了“嫁妝”仍有權繼承父母遺產
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女方婚前取得債權,婚後仍是個人財產
妻子以丈夫名義存款不是贈與
妻子因損害賠償所得賠償款不屬夫妻共有財產
丈夫私自處分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協定無效
丈夫婚內私自處分共有財產,離婚後妻子獲賠償
男方婚前贈與女方財產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背妻借款,離婚時以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酌情多分財產
二、婦女人身權益
故意傷害女友,應承擔法律後果
禁止拐賣婦女
不得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
嚴禁非法終止婦女妊娠
禁止遺棄老年婦女
村婦用法律維護名譽權
擅自侵犯肖像權,村婦告倒防疫站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妻子引產不需經丈夫同意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容侵犯
三、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用人單位不能因女職工懷孕而將其辭退
企業可辭退違紀的懷孕女職工
不得因懷孕辭退試用期內的女職工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標準的計算方法
不得降低女職工哺乳期內基本工資
女職工哺乳期內不得被裁
禁止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禁忌崗位
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女職工工傷獲賠償
產假既要休,工資也要發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契約無效
退休女職工平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男女同工同酬
四、婦女婚姻家庭權益
不得侵犯婦女生育自由權
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無故干涉
男方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不予受理
法律保護婚姻自由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母親的探望權不可隨意剝奪
離婚分割住房應以照顧子女以及女方權益為原則
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應照顧喪失生育能力的女方
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協定無效
五、兒童文化教育權益
中國小校不得開除學生
家長無權以親職教育為由剝奪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學校不得“重男輕女”
父母不得讓未成年子女輟學打工
六、兒童人身權益
禁止猥褻兒童
姦淫幼女從重處罰
不得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教師強迫賣淫被判死刑
禁止拐賣兒童
非法限制婦女人身自由構成侵權
遺棄女嬰構成犯罪
學生課間嬉鬧致殘,學校依法承擔責任
老師不得擅拆學生信件
侮辱學生人格尊嚴,校長受罰
校舍要符合安全標準
生父也不能利用特殊身份侵害未成年少女權益
七、兒童財產權益
少年兒童的智力成果和名譽權不容侵犯
遺腹子有權繼承祖父的遺產
取消未成年人代位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