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州、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和州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和州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包括國家、省、州、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委和縣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州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在我縣境內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根據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鄉(科)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按規定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執行省委關於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有關規定,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審計工作。
(十)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扶貧開發等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範、共享和開放。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二)職責調整。
1.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2.將縣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3.將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4.將縣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局機關。
(十三)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辦公室,項目審計股、三穗縣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三穗縣建設工程預結算審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