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無”船舶
- 亦稱:非法漁業船舶
通告,通知,事件,
通告
農業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
近年來,在沿海一些地區,不法分子利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礙生產、運輸的正常進行。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正常秩序,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堅決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的船舶,由公安、漁政漁監和港監部門等港口、海上執法部門予以沒收;對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改裝船舶的造船廠,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未經核准登記註冊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廠、點,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並沒收銷貨款和非法建造、改裝的船舶。
二、港監和漁政漁監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進一步加強對船舶進出港的簽證管理。對停靠在港口的“三無”船舶,應禁止其離港,予以沒收,並可對船主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三、漁政漁監和港監部門應加強對海上生產、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關、公安邊防部門應結合海上緝私工作,取締“三無”船舶,對海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一經查獲,一律沒收,並可對船主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四、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公安邊防、海關、港監和漁政漁監等部門沒收的“三無”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費用從船舶殘料變價款中支付,餘款按罰沒款處理;也可經審批並辦理必要的手續後,作為執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凡擁有“三無”船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當地港監和漁政漁監部門登記,聽候處理。逾期不登記的,查扣後從嚴處理。
凡利用“三無”船舶進行非法活動者,必須在1994年11月30日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否則,一經查獲,依法從重懲處。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通知
關於實施《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有關事項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各海區漁政局:
根據國函(1994)111號國務院“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覆精神,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結合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實施對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有效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捕撈許可證(以下簡稱無“三證”)〕、無船籍港的“三無”漁業船舶的清理、取締,重點對無船舶證書的漁業船舶進行清理、取締,將其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由主管局長任組長,漁政、漁監及船檢機構領導為成員的清理、取締“三無”漁業船舶領導小組,部署組織本行政區內清理、取締“三無”漁業船舶工作,並爭取公安、海關、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密切合作,做好清理,取締“三無”漁業船舶工作。
海區漁政局應組織力量分別參與本轄區內各省(區、市)領導小組工作,主要負責農業部漁業局與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際間清理、取締“三無”漁業船舶的銜接、協調工作。各省(區、市)領導小組應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定期上報本海區漁政局,由海區漁政局匯總報農業部漁業局。
二、宣傳、教育
清理、取締“三無”漁業船舶工作量大面廣、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艱巨,各地要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標語等各種宣傳工具,大張旗鼓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將這次清理、取締“三無”漁業船舶宣傳教育工作深入到漁港、碼頭、漁村、漁船,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提高漁區廣大幹部民眾對此次清理、取締“三無”漁業船舶工作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促使其在自我教育中自查自糾,使擁有“三無”漁業船舶的單位和個人在指定時間內自覺到有關部門登記,接受處理。
三、清理、登記
清理、登記對象為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和無船舶證書(或“三證”不全)的漁業船舶。
登記內容按本通知附表規定的內容和格式進行登記。
為方便漁民,各級漁政、漁監、船檢機構要密切配合,可在漁船集中點設立登記點,合署辦公,統一受理漁船的登記工作。
在登記過程中,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調查掌握本轄區內下列情況:
1.停泊在漁港從事走私、搶劫的船舶;冒用漁業船舶船名船號進行走私、搶劫的船舶;有走私、搶劫行為的漁船。
2.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捕撈許可證不齊全的漁船;非漁業單位和個人的捕撈船;電、炸、毒魚船隻;購置報廢、超齡舊船從事捕撈生產的漁船等。
3.各造船廠、點承造未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建造漁業船舶的情況。
四、聯合檢查
漁政、漁監、船檢要在各級政府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加強與公安邊防、海關、工商、交通等部門的溝通和合作,採取“海上查、港內堵”的方法,多管齊下,綜合治理,開展聯合行動,集中打擊,加大執法力度。
五、處理原則
(一)對1994年11月30日前主動來登記的,按下列原則處理:
發現有走私、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海關、公安邊防部門處理;
從事電、炸、毒魚等非法捕撈作業的船舶,應依法從嚴處罰,直至沒收;
冒用漁業船名船號的船舶,處船價10%以上至2倍以下罰款,直至沒收;
購置按規定應予報廢的船舶,應予拆解;
未經批准下海捕撈的機關、部隊、廠礦企事業等非捕撈單位和個人的船舶,依法按規定處罰後,責令限期轉業,逾期不改的予以沒收;
“三證”不全或有證不按期進行年審、年檢的漁船,經檢驗、審查合格,由漁政、漁監、船檢部門按有關規定在一定時間內補辦證書,補收各項費用;
“三證”均無的船舶,經檢驗,審查合格的,具備適航條件,補征各項費用,並處以船價5%以上至2倍以下罰款後,按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補辦證書;經檢驗,不具備適航條件的,應予扣留、沒收;
登記後未能及時辦理有關證件的,應發給登記憑證,憑證有效期自登記之日起最多為2個月。
(二)1994年11月30日以前未來登記的,按以下原則從嚴處理:
發現有走私、搶劫等違法行為的,移送海關、公安邊防部門懲處;
凡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的漁船,由漁政漁監機構予以沒收;
漁監機構要加強對進出漁港的船舶簽證管理。對停靠在漁港的“三無”船舶,禁止其離港,予以沒收,並可對船主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漁政機構要加強對海上管理,對海上航行、生產的“三無”漁業船舶,一經查獲,一律沒收,並可對船主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漁政漁監機構對船舶證書不全或船名船號、船籍港刷寫不清的漁船,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強制其按規定辦理證書或刷清船名船號、船籍港名。
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漁政漁監機構沒收的“三無”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費用從船舶殘料變價款中支付,餘款按罰沒款處理;也可經審批並辦理必要的手續後,作為執法用船,但不得改作他用;沒有拆解價值的船舶,交漁政機構用於人工漁礁。
漁政、漁監、船檢機構結合這次清理、取締無證漁船工作,搞好漁船檔案管理及驗收工作。
六、驗收
在清理、取締“三無”漁船的工作中,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統一政令、統一步調,嚴格掌握政策界線,加強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正確處理好地區、部門間的關係。要求各省(區、市)於1995年1月底前完成“三無”船舶和漁業船舶的處理,並做好工作總結。農業部漁業局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工作組於1995年2月開始,對清理、取締“三無”漁業船舶工作按以下標準驗收:
1通告宣傳教育工作是否深入細緻,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漁港內是否還有“三無”船舶停靠。
3本轄區內無證船舶和無“三證”漁業船舶是否基本查清。
4“三證”不全或無“三證”漁業船舶是否基本納入管理。
5漁政漁監和船檢機構的人員在執法中有無越權或濫用權力情況,在清理、取締“三無”漁船工作中是否嚴格貫徹通告及有關法津法規,手續是否完備。
6漁場、漁港秩序是否有所改善。
事件
自2017年底啟動“三無”船舶集中整治以來,南京市共整治長江南京水域的“三無”船舶770餘艘,驅趕船舶300艘次,有效維護了長江通航安全和水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