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東牙溪和薯沙溪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東牙溪和薯沙溪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治水源污染,保障市區飲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明市東牙溪和薯沙溪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6月21日
  • 批准時間:2018年7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
(2018年6月21日三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範圍
第三章保護措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東牙溪和薯沙溪水庫飲用水水源(以下簡稱“水庫水源”)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東牙溪和薯沙溪水庫為三明市區主要的飲用水水源,水庫功能以飲用水供水和防洪為主。
第四條水庫水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生態補償、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水庫水源保護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權責統一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庫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市、三元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庫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保護計畫,將保護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建立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三元區、永安市、沙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東牙溪、薯沙溪流域的水源水環境質量管理,保障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水源水環境質量標準
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水源保護工作。
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水庫水源保護工作,鼓勵將水庫水源保護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七條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水庫水源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污染水源的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庫水源的水資源、水土保持等實施監督管理,合理配置水資源。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民政、國有資產監管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水庫水源保護工作。
第八條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水庫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飲用水水源保護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水庫水源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水源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庫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志願者和社會公眾參與水庫水源保護工作。
對污染水庫水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保護範圍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庫水源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水庫水源保護規劃應當結合水庫水源實際,與水資源保護、防洪等要求和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建立水庫水源保護區制度。
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包括保護區和准保護區。保護區包括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東牙溪水庫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薯沙溪水庫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薯沙溪水庫水源准保護區。具體範圍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因公共利益、自然環境變化等情況,需要調整水庫水源保護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提出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水庫水源保護區域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以及隔離防護、視頻監控、監測預警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擅自移動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的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設施,不得侵占、破壞視頻監控、監測預警等設施。
第十四條水庫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Ⅱ類標準以上,並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水庫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Ⅲ類標準以上,應當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標準。
水庫水源准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三章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在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的建設項目;
(二)濫用化肥、使用高毒和高殘留農藥;
(三)擅自排放、傾倒工業、生活污水和垃圾;
(四)炸魚、毒魚、電魚;
(五)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採種、采脂以及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毀林行為;
(六)擅自採伐林木;
(七)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在二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五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三)設定排污口;
(四)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五)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直接排放竹筍加工產生的廢水;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七條在一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網箱養殖、投餌類水產養殖;
(三)旅遊、游泳、垂釣;
(四)放養畜禽;
(五)新增果茶林;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三元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八條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及其他影響水庫水源安全的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進入水庫水源保護區。
公安機關應當採用設定禁行標誌、調整通行路線等措施,保證本條前款規定的實施。
第十九條在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應當逐步減少化肥施用量。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內面源污染情況,組織開展重點防治,在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推廣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減少種植業水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條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實行生活污水、垃圾集中處置。
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鄉(鎮)、村(居)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保障和監督其正常運營;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日常管理和運營,並可以採取第三方治理、運營方式。
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定生活垃圾收集點和轉運站,清理河道垃圾,收集、轉運和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對水庫水源上游小流域進行綜合治理,改善入庫水源水質。
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水源涵養林、人工濕地、生態隔離帶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贖買、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將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的用材林、經濟林等調整為生態公益林,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第二十二條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控制毛竹林經營面積,推行綠色環保的竹筍加工工藝,並在技術創新、設備購買、加工用電以及對竹筍加工產生的廢水、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改善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日常生產生活能源消耗結構,鼓勵實施禁柴改燃,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四條東牙溪和薯沙溪水庫應當保持庫區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保障水庫水源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並調整東牙溪和薯沙溪水庫的合理水位,並通知市人民政府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機構和水庫水電企業執行。
第二十五條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策扶持,鼓勵和支持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居民通過轉移就業、外出務工、外遷安家等形式,減少人為活動對水庫水源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庫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設立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制定具體的生態保護補償辦法,確定補償範圍、補償標準等。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已建的水電站開展綜合論證,建立安全隱患重、生態影響大的水電站逐步退出機制。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水電站,應當停止使用,並依法組織拆除。水電站綜合論證和退出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水庫水源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召集,通報水庫水源保護情況,協調解決跨區域跨部門爭議較大的水庫水源保護事項、重大污染事故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機構對水庫水源進行統一保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水庫水源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水質異常和違法行為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二)對水庫水源保護設施進行管護;
(三)執行水庫合理水位;
(四)開展水庫水環境綜合整治以及生態修復;
(五)配合開展水庫水源保護執法;
(六)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行使的涉及水庫水源保護的行政處罰權委託市人民政府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機構行使。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託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受委託許可權內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三十一條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東牙溪和薯沙溪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建立水庫水源統一監測、預警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水庫水源水環境質量等信息,在水庫水源受到污染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
第三十三條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種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和農藥殘留量,監測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量,並根據監測數據提出治理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水庫水源周邊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環境風險評估工作,制定和完善水庫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機構、飲用水供水單位和水庫水源保護區域內可能發生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水庫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方案,並做好應急準備和演練。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應急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並立即向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所在地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市、水庫水源保護區域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應急處置工作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從事網箱養殖、投餌類水產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放養畜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新增果茶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按照新增種植面積,對單位並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每平方米二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水庫水源保護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污染和破壞水庫水源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二)未依法公開水庫水源水環境質量、預警等相關信息的;
(三)怠於履行監測、巡查等職責,未能及時發現水庫水源安全問題的;
(四)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水庫水源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和保護經費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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