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兩鹽

三引兩鹽長蘆鹽場辦理京引積引之法。康熙十六年(1677),由於鹽引壅積,而確定附銷積弓1的辦法。其法為運商納三引之課,行兩引之鹽,三引兩鹽,通行帶銷,每三引銃毀一引,存司繳部。至四十二年停廢此法,恢復一引一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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