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平均法

三年平均法是當年及過去兩年的平均數。由於一年計算法不能正確地反應分保業務的盈虧情況,再保險公司沒有盈餘時就須支付佣金而業務虧損,又無法分攤,這樣就給再保險公司造成了額外負擔。

為了克服這一困難就採用了3年平均法來計算盈虧。但如果契約是一年簽約的,沒有過去年度的記錄,無法平均時,就按盈餘來計算佣金; 如果契約是第二年,則按兩年的平均數計算盈虧,以後就按三年的平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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