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工作是指對罪犯的分押、分管、分教工作的簡稱。我國90年代的一項著眼於改造,以教育為重點,集執法、管理、教育、改造於一體的整體性的監管改造工作的重大改革措施。分押,主要解決關押制度問題,即在原有的按性別、年齡、刑種、刑期實施初級層次分押的基礎上,進一步以犯罪性質為主進行分押,為分類矯治、分類教育創造條件,並避免交叉感染;分管,主要解決管理制度問題,把原有分散的管理手段加以系統化,根據罪犯的改造表現和服刑時間予以相應的處遇,根據不同類型的罪犯具有的特點予以相應的管束,以充分發揮管理的約束、矯治、養成、引導、懲戒、激勵功能;分教,主要依據“有的放矢,對症下藥”的教育改造原則,根本改變“大呼隆”、“一鍋煮”的教育形式,對不同類型的罪犯實行分類教育,因人施教,切實增強教育改造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989年在上海召開的全國監管改造工作會議把“三分”工作作為強化監管、深化改造的一項重要內容作了部署。在全國各地進行“三分”工作試點的基礎上,1991年9月在河北省召開了“全國‘三分’工作經驗交流會”,把“三分”工作作為90年代監管改造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作了進一步的更加具體的部署。其基本思路是:橫向分類,縱向分級,分級處遇,分類教育。對分押的總體構想是:規劃定點,新收分流,先進後出,由雜而純,逐步定型,力爭在本世紀末使全國勞改單位基本實現以犯罪性質為主的對罪犯實行分押、分管、分教的目標。具體實施步驟:從勞改工作的實際出發,少管所、勞改農業單位和從事鹽業、礦業等生產的勞改工業單位,採取分押、分管、分教同步實施,一步到位的方法;押犯刑期較長和生產技術密集的工業單位,採取先行分管、分教,在把握新收分流、適時微調的基礎上實施分押,逐步到位的方法。我國對罪犯的分押、分管、分教工作有著深刻的理論依據、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據和堅實的實踐依據,它是我國原有的“三分”工作的繼續和發展,是新時期勞改工作的改革和創新;它同世界各國實行的分類監管相比較,其本質特徵在於著眼於改造,把教育作為重點。因而,“三分”工作是提高改造質量的一項基礎工作,對於探索和完善中國勞動改造的行刑理論,創造出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勞改工作模式,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