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三減半

三免三減半

三免三減半是指符合條件的企業從取得經營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除國家重點公共設施項目,從事節能環保、沼氣綜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業的企業也能享受到上述“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2007年11月28日審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中規定,政府將國家重點公共設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而早前的實施細則一直是“兩免三減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免三減半
  • 類型:稅收優惠
  • 實施範圍:全國
  • 領域:稅收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及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又給予從事相關項目的環保企業“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僅這些稅收優惠就可使企業每年的利潤增加20%.”。
廈門大學經濟研究所副教授靳濤認為,作為一個政策主導型產業,環保產業受國家政策影響巨大。已經正式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為環保產業描繪了一幅美好的藍圖。“保守估計,未來15年內,我國環保產業將保持20%的年增長速度,前景廣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就條例的相關重點內容進行了解讀。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現行稅則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的規定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有利於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在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農林牧漁業有稅收優惠
穀物等項目可免所得稅
為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法對其實行稅收優惠,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細。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引導企業投資基礎設施
環保項目“三免三減半”
為引導企業投資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項目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運輸、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促進技術創新科技進步
稅收優惠涉及多個方面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多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強化研發
優惠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借鑑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於征管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徵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徵稅)相比,優惠範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範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範圍。同時,實施條例還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上強化以研發比例為核心,以確保稅收優惠重點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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